3月21日,正值國際森林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在全國首家低碳生活新時尚體驗中心——上海碳秘館發布6起涉“雙碳”目標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涵蓋購買碳匯、公益植樹替代修復、公益林保護等類型,彰顯司法護航綠色發展的“上海經驗”。
同日,上鐵法院與上海市虹口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市虹口區司法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在上海碳秘館共同成立上海首個“雙碳”目標生態司法實踐基地暨環境資源案件巡回審判點。
未來,上鐵法院將以該基地為支點,充分發揮巡回審判點功能,不斷加大對涉“雙碳”目標案件裁判規則和裁判標準的探索力度,為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案例1 首次運用認購碳匯替代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文某一等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文某一、文某二、文某三、文某四、文某五從事綠化養護工作。2022年10月19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文某一、文某二在完成當日的綠化養護和清理業務收工回家路上,提議砍伐非養護樹林內的水杉樹出售牟利。由文某一、文某二負責砍伐水杉樹并切割成樹段,文某三、文某四、文某五負責將水杉樹段搬上卡車。五人被巡邏民警當場發現及抓獲,并查獲被砍伐的水杉樹段54根、汽油鋸2把。涉案被伐水杉樹所處地塊系喬木林地,土地所有權及林木所有權均為國有。經辨認、評估,被伐8棵水杉樹的立木蓄積量為5.5052立方米,所造成的林木生態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682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根據專家意見,可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替代修復方式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鐵檢察院)以盜伐林木罪對被告人文某一、文某二提起公訴,并對文某一等五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文某一等五人連帶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16820元并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一、文某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預繳林木生態修復費用1682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分別判處二人拘役五個月和四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對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文某一等五人共同連帶承擔林木生態修復費用16820元,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履行;文某一等五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同時也是上海市首例以購買碳匯替代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案件。樹木通過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釋放氧氣,是碳匯的巨大貢獻者。因法律意識淡薄、為一己私利砍伐林木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盜伐林木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本案被盜伐林木所在林地地勢較低、林木較為密集,受光照條件、原址地勢等因素影響,不適宜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原地原狀修復,且上海作為超大城市,土地資源緊張,亦不適宜通過異地補植復綠的形式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為及時修復受損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避免賠償資金“空放”,上鐵法院充分聽取公益訴訟起訴人和侵權責任人的意見,根據第三方林業資源專業機構的評估修復方案和相關科研機構的專家意見,首次判決準許被告以認購碳匯的方式承擔侵權責任,符合上海市土地資源緊缺的客觀實際,能夠產生實際減排的效果,對減緩氣候變暖也有著重要貢獻。
案例2 向公益林里傾倒建筑泥漿導致林地嚴重毀壞需承擔刑事責任
——陸某、黃某等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在沒有資質和能力處置建筑泥漿的情況下,被告人陸某、黃某、劉某仍決定鋌而走險,招攬泥漿車隊在本市某片林地偷倒建筑泥漿,以謀取非法利益。三人分工合作,由陸某負責處理林地現場及社會關系、安排傾倒時間、場地清理和車次記錄等;黃某負責招攬孟某、顧某組成泥漿車隊在林地現場傾倒泥漿;劉某則負責對接陸某、黃某及泥漿車駕駛員。同時,顧某還安排另一被告人吳某在林地附近協助駕駛員傾倒泥漿,六名被告人按車次依次抽成。經查,六人組織車隊在涉案林地傾倒建筑泥漿共計約38車次5800余噸。經認定、鑒定:傾倒的泥漿屬于固體廢物;涉案地塊屬集體土地,用途為林地,且系公益林;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毀壞面積達25.95畝。
裁判結果
上鐵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明確耕地、林地均屬農用地的相關規定,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被告人陸某等六人提起公訴。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六名被告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公益林,致使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均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根據六名被告人主從犯地位、坦白及支付生態修復費用等情節,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六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劃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生態森林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公益林具有調節氣候、凈化空氣、防風、降噪等作用,對固碳儲碳、維持地球的生物多樣性至關重要,是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本案六名被告人為了謀取短期利益,肆意破壞林地資源,將未經處理的建筑泥漿直接傾倒在公益林中。這種行為不僅會直接改變林地土壤的原有結構,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嚴重時還會導致林地徹底喪失生態功能。從長遠來看,這種非法占用和破壞公益林的行為將進一步加劇生態系統的脆弱性,減少生物多樣性,對自然環境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威脅。上鐵法院對六名被告人依法嚴懲,有力警示社會公眾,在追求經濟效益和個人利益的同時,應當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觀念,嚴格按照流程依法依規處置建筑泥漿等有害物質,若因隨意傾倒造成環境破壞,將會受到法律懲處。
案例3污染環境共同侵權中,源頭主體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上海市某區某鎮城市運行管理中心訴陳某某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明知自己沒有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資質,仍借用一家無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企業名義,與本市某區某鎮城市運行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某城市運管中心)簽訂協議整治垃圾。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日,由其負責清運和處置某區某鎮的垃圾。之后陳某某又層層轉包,委托給無生活垃圾處運資質的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8人,將生活垃圾6669噸傾倒、填埋在靠近長江支流湖泊的一處地點;現場另有他處運來傾倒的生活垃圾630噸。經評估,傾倒生活垃圾造成的應急處置費以及環境損失共計930萬元。其中,某城市運管中心承擔78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某城市運管中心訴至上鐵法院向陳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追償,要求他們承擔應負的賠償責任。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與某城市運管中心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之間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其中,某城市運管中心處于源頭環節,但未起到源頭控制的關鍵作用,最終導致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遭受污染破壞,應承擔主要責任,陳某某等人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某城市運管中心承擔70%的賠償金額,陳某某、倪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9人分擔剩余30%。目前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
“雙碳”目標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要求。生活垃圾的低碳化處理是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推動城市綠色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支撐。本案旨在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置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應當注重源頭控制。非法處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共同侵權中,連帶責任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后,其內部責任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各連帶責任人在非法處置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源頭環節一旦失控極可能導致后續處置環環失守,造成污染,故處于源頭控制環節的主體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某城市運管中心在處理社區生活垃圾時,未依照國家和地方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相關法律規范選取有相關資質的機構(企業),導致生活垃圾進入非正規處理渠道。其處于源頭環節,但未起到源頭控制的關鍵作用,最終導致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遭受污染破壞,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侵權的主要責任。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樹立生態環境系統保護觀念,重點在于堅持污染的源頭控制,避免、減少污染的跨域影響。本案的處理對于加強區域一體保護、促進環境污染源頭治理、服務保障發展方式綠色低碳轉型具有積極的指導與借鑒意義。
案例4 大氣污染可采用公益植樹方式替代修復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與某石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發現,某石材公司部分車間手工涂膠工藝未配備揮發性有機物VOCs處理設施,部分涂膠區域的管道損壞,設施不正常運行,造成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非甲烷總烴(苯乙烯)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的違法行為。經鑒定評估,該公司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因難以確定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和損害數額,故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進行計算,賠償金額為122795.64元。之后,轄區的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協議約定:由該公司開展替代修復工作,在公司所處的某路段種植綠化帶。綠化帶種植維護費用應當不低于賠償金額。
裁判結果
轄區生態環境局與某石材公司向上鐵法院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雙方對存在大氣污染違法事實無異議,認可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的賠償數額;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由違法行為人以種植綠化帶形式進行替代修復的協議,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遂裁定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本案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義
揮發性有機物VOCs多具有刺激性氣味和毒性,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同時,VOCs是PM2.5中二次有機顆粒的重要來源,其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將會造成空氣污染,甚至還會與大氣中過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形成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水和土壤。企業直接排放VOCs導致生態環境受損,產生大氣污染,應承擔相應的賠償、修復責任。上鐵法院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針對大氣具有自凈能力的特點,采取公益植樹這一替代性修復方式,既可有效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又對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起到積極作用,更具有經濟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遂確認申請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從而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改善大氣質量,同時還可以倒逼企業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對于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5商業綜合體應加強餐飲油煙排放管理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與某百貨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某百貨公司位于某幢地上六層、地下二層的商務樓內,是集餐飲、娛樂、百貨零售等為一體的商業綜合體。該樓共設有9個合用油煙管道的油煙排口,其中,9#油煙排口提供給餐飲公司使用。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監測發現,該百貨公司9#油煙排口排放油煙折算標桿濃度為1.43mg/m3,不符合DB31/844-2014《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排放限值,屬于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經專家評估,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損害金額為6278.58元。之后,轄區的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由該公司以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宣傳即舉辦一次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題活動的方式進行替代修復。
裁判結果
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與某百貨公司向上鐵法院申請確認雙方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百貨公司對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無異議,亦認可專家評估的賠償金額。申請人雙方為實現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自愿達成以環保公益宣傳為替代修復方式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法院遂裁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本案裁定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有效油煙凈化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超標排放油煙會影響周圍空氣質量,引發附近居民呼吸系統疾病。采用合用油煙管道模式的商業綜合體由負責物業管理的責任人承擔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環保設施管理責任。本案的處理警示商業綜合體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時,應提升環保意識,主動開展油煙凈化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避免油煙超標排放。同時,本案以司法確認的形式確定涉案百貨公司通過公益宣傳方式進行替代修復可行有效,進一步拓展替代修復的形式和方法,增強替代修復的靈活性與多樣性,有利于警醒更多企業和個人要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讓更多人成為生態文明的踐行者。
案例6 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造成大氣污染應重新報環評審批
——某船舶科技公司訴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市某區政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某船舶科技公司在未新建相匹配的廢氣處理設施的情況下,擅自投入溶劑型油漆噴涂加工,產生明顯異味,導致人體不適,嚴重污染大氣環境,周邊社區居民、中小學師生多次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投訴舉報。某區生態環境局認為,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采用的生產工藝是不使用油性漆,只使用環保型水性漆和UV漆,但在實際生產時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采用油性漆生產,未重新報環評審批,也未再新建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影響周邊居民身體健康,存在違法情形,遂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某船舶科技公司不服,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
某船舶科技公司向上鐵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當及時向管理部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并進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本案中,某船舶科技公司擅自將環保型水性漆變更為溶劑型油漆進行生產,系生產工藝變化導致污染物增加,屬于重大變動。但該公司未重新報環評審批手續,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也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某區生態環境局、某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合法有效。上鐵法院遂判決駁回某船舶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決予以維持。本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防治大氣污染是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環節。實踐中,某些企業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材料獲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通過后,建設中實際采用的卻是其他會造成污染的生產工藝,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不相符,意圖降低生產成本,規避監管。這種做法造成大氣污染,與企業綠色低碳轉型背道而馳,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本案中,某船舶科技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采用的生產工藝是使用環保型水性漆和UV漆,但實際采用污染嚴重的油性漆,理應受到行政處罰。上鐵法院積極履職、發揮司法服務保障功能,有效促進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督促企業生產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