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者 按
近年來,短視頻產業的迅猛發展催生了大量以影視劇、綜藝等長視頻為素材的“二創視頻”,此類創作在激發創作活力的同時,也造成了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頻發。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平臺方,如何在保護原創作品與維護用戶創作自由之間實現平衡,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焦點難題。
本期《應用法學前沿》選登在湖南省法學會應用法學研究會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的“第四屆瀏陽河應用法學論壇”上榮獲一等獎的優秀案例分析《北京愛某公司、湖南愛某公司訴上海寬某公司、上海幻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二創視頻”下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通知”義務適用的司法考量》。文章以典型案例為切入點,深入剖析了“二創視頻”侵權認定中合理使用與實質性替代的界限模糊問題,創新性地提出將“轉通知”義務解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最低限度必要措施。作者結合《民法典》相關條款及司法實踐,論證了“轉通知”規則在銜接權利人、用戶與平臺利益中的核心價值,強調平臺需根據用戶聲明及權利人后續行動審慎采取進一步措施,以實現比例原則下的動態平衡。
本文不僅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修訂提供了重要參考,亦對平臺治理策略的優化具有現實指導意義。通過明晰“轉通知”義務的適用邊界,文章為破解“二創視頻”版權保護困境提供了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的解決方案。
湖南省法學會應用法學研究會
湘潭中院研究基地
《應用法學前沿》編輯部
北京愛某公司、湖南愛某公司訴上海寬某公司、上海幻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二創視頻 ”下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通知 ”義務適用的司法考量
作者簡介
諶曉宇,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程婧,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文,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李漫,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摘 要
本文深入探討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治理“二創視頻”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及其解決策略,重點分析了將“轉通知”義務解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最低限度必要措施的可行性,并進一步探討了界定這一必要措施限度的考量因素。旨在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修訂調研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通過實施這一保護模式,可有效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激發創作活力,提升法律適用的政治效果;同時,力求在權利人、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實現利益平衡,以增強社會效果;并確保法律的準確適用,從而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最終實現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
知識產權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二創視頻 轉通知 必要措施 利益平衡
目 錄
案例簡介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治理“二創視頻”的困境
二、“轉通知”義務的沿革及價值
三、利益平衡原則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必要措施的限度探討
四、結語
案例簡介
【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面臨存在合理使用可能的“二創視頻”侵權通知時,應將“轉通知”作為最低限度的必要措施,并根據網絡用戶的聲明及權利人的進一步舉措,按照審慎、合理原則,綜合確定進一步的必要措施。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絡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案件索引】
一審: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1837號
二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1民終2773號
【基本案情】
原告作為電視劇《狂飆》的著作權人,發現被告平臺用戶在《狂飆》熱播期間上傳了涵蓋該劇絕大部分劇情的20個解說視頻。涉案賬號“黃**罐頭”在《狂飆》熱播期間連續發布侵權視頻。自作品《狂飆》首播之日起,隨著愛**平臺的首播劇集更新,涉案賬號在短時間內便發布針對最新劇集的侵權視頻。截至作品《狂飆》首播完結之日,已發布侵權視頻多達20個,涉案侵權視頻位于熱門排行榜中并且由兩被告在其運營的“嗶***”網站和應用程序首頁向用戶推薦傳播。截至原告提起訴訟時,涉案的單個視頻播放量已高達87.3 萬,涉案賬號設置的侵權視頻合集的播放量高達652.6萬。涉案侵權視頻為對《狂飆》的“一口氣解說”,單個視頻時長接近1小時,涉案視頻合集的總時長近9小時。涉案視頻并非出于介紹或評論的目的,而是為了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涉案侵權視頻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是大量引用涉案作品的內容,涵蓋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實質呈現涉案作品的具體表達,公眾可通過涉案侵權視頻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主要情節。原告為此向被告發出了多封侵權通知函,要求其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被告辯稱:一、兩被告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1.原告的通知不構成有效通知。權利人向平臺發送投訴通知時,應當有完整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明、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等,否則不構成有效通知。在此情況下,平臺無須采取措施。鑒于涉案權利作品《狂飆》的出品方有多家,原告投訴時并未提供完整的著作權人的授權證明。同時,被訴視頻并非權利作品原片或簡單CUT片段,而是含有UP主編輯創作成分,存在合理使用可能性。因此,原告的投訴不構成有效通知,不能據此要求平臺承擔幫助侵權責任;2.被告作為平臺經營者已采取了預防侵權的合理措施,并履行了平臺義務。基于“嗶***”平臺的多元化性質,存在大量UP主上傳二次剪輯創作視頻,該等視頻有構成合理使用和合法傳播的可能性,兩被告無法對這些復雜情形盡到注意義務。二、關于兩被告的責任的承擔。1.兩被告不應承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責任。本案不存在原告商譽受損情形。不論兩被告是否需要承擔平臺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責任是毫無根據的;2.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前所述,兩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了平臺應盡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主張賠償金額過高,缺乏依據。
【裁判結果】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23)湘0105民初1837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上海寬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愛某公司、湖南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二、駁回原告北京愛某公司、湖南愛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1民終2773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判決認為影視解說類視頻是一種通過對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畫面進行選擇 取舍、重組或整合,再搭配解說者的文案、配音、字幕或者配樂等元素,以向觀眾傳達解說者對視聽作品內容的理解、介紹、評論或諷刺的二次創作視頻。部分影視解說類視頻適當使用原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素材,在原有作品的文學、藝術價值之外,產生了全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具備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影視解說類視頻引用原作品的范圍需適當、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本案中,被訴視頻共2個, 均大量使用經剪輯的權利作品畫面、原聲,解說、字幕及配音等添加的元素也為劇情、人物或環境的同義轉換,并未超脫于權利作品而產生全新的文學、藝術美感,同時也對權利作品形成實質性替代,不構成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寬某公司明知“嗶***”平臺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首先,原告已多次發出侵權通知,但被告上海寬某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次,預通知之下,被告上海寬某公司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最后,兩被告稱原告的侵權投訴量高達3萬余條,兩被告無法識別被訴視頻的答辯意見,侵權投訴數量大并不表明兩被告不能采取必要措施,據此,法院對兩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遂判決上海寬某公司賠償北京愛奇藝公司、湖南愛奇藝公司50萬元。
【案例注解】
隨著短視頻行業的蓬勃興起,版權侵權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以影視劇、綜藝等長視頻為素材的“二創視頻”侵權案件頻發,這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版權保護中的角色與責任顯得尤為重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如何采取必要措施方面一直面臨諸多制約。本文以此為切入點,在充分保護影視劇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也深入考慮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審查能力上的局限性,以及合理使用認定的復雜性之間的矛盾。為此,本文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最低限度必要措施,即履行“轉通知”義務,并探討了考量應采取的必要措施的相關因素。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治理“二創視頻”的困境
“二創視頻”是指利用已有作品的視頻素材進行再創作的一種短視頻形式,常見于影視綜、動漫、體育及游戲等作品素材的二次創作。然而,“二創視頻”問題的治理卻顯得尤為復雜。其中的關鍵原因之一在于侵權認定難度大,侵權與合理使用的界限模糊不清。部分創作者傾向于將長視頻作為素材,通過匠心獨運的剪輯、配音等手段對原作品內核進行重構,從而創作出與原作品有所區別的“二創視頻”。這種使用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然而,在判斷“二創視頻”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創作目的、使用時長以及對原作品利益的損害情況等。這使得合理使用的判斷變得相當復雜和微妙。針對同一案件,即便是在一審和二審階段,法院也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例如,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就充分展示了在合理使用認定上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另一個難題在于必要措施的選擇。盡管“二創視頻”是由網絡用戶創作并上傳的,但由于網絡用戶數量龐大、隱蔽性強、責任承擔能力弱等現實因素,長視頻權利人通常會將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維權的主要對象。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二創視頻”提供了網絡存儲空間以及內容分發服務,通過吸引網絡用戶流量來賺取廣告收益,因此也可能作為幫助侵權的主體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侵權通知后,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然而,由于“二創視頻”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貿然采取刪除等措施可能會對網絡用戶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種損害與對權利人著作權的維護可能不成比例。如若不采取刪除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又可能因明知侵權而存在主觀過錯,從而承擔幫助侵權責任。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處理“二創視頻”侵權問題時,面臨著必要措施選取的困境。
為了應對這一困境,并平衡權利人、社會公眾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種新的動向。即將“轉通知”義務解釋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最低限度必要措施。這一解釋有助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治理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的“二創視頻”時,更合理地選取必要措施,從而平衡各方利益。
二“轉通知”義務的沿革及價值
“轉通知”義務源于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所創設的“避風港”制度,該制度由“通知-刪除”與“轉通知-恢復”兩大核心機制組成。在這一制度體系中,“轉通知”義務發揮著關鍵的連接作用。根據“通知-刪除”規則,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版權人的侵權通知時,只有迅速采取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等措施,才能免于承擔幫助侵權的責任,體現了對版權人的保護。而“轉通知-恢復”規則則是對網絡用戶的救濟機制,為網絡用戶提供了合法的抗辯路徑,使得網絡用戶有可能對抗版權人濫用“通知-刪除”規則的行為,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轉通知”義務在“避風港”制度中不僅連接了版權人和網絡用戶,還平衡了多方利益,確保了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轉通知”規則的本土化演變
我國對于“轉通知”義務的設定,始于2006年由國務院制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該條例的第14、15、16條,借鑒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的立法架構,即“通知-刪除并轉通知-反通知-通知錯誤賠償”。然而,這一規則當時僅適用于著作權領域,專門針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的措施僅限于刪除和斷開鏈接。
隨后,在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42條延續了“轉通知”義務的設定,并將其適用范圍從“提供存儲、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擴展到“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一擴展標志著“轉通知”義務開始在網絡服務領域發揮更廣泛的作用。
202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轉通知”義務進行了再次擴展和深化。第1195條規定,所有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避風港”制度時均應履行“轉通知”義務。更為重要的是,“轉通知”義務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此前的規定中,“轉通知”義務是“通知-刪除并轉通知”模式的一部分,但民法典對術語進行了調整,將其變為了“通知-轉通知及必要措施”模式。這意味著履行“轉通知”義務可以被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免于承擔侵權責任的必要措施之一。
從“轉通知”義務的演變來看,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已經轉變為更為靈活的“通知-必要措施”規則。然而,在面對復雜多變的網絡侵權行為時,這一規則仍然顯得力不從心。特別是當涉及到“二創視頻”時,由于這類視頻既使用了影視劇集的畫面、原聲等素材,又加入了具有獨創性的元素如解說、評價、插圖、互動等,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難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為了規避侵權風險,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往往會選擇直接刪除侵權內容以達到免責的效果。但這種簡單的處理方式不僅可能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身造成不利影響,還可能妨礙公眾的言論自由和獲取信息的公共利益。
因此,“轉通知”規則的本土化演變需要繼續探索和完善,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并應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挑戰。
(二)“轉通知”規則的制度價值
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制度中一個具有特別意義的原則。知識產權法的內在價值在于利益平衡,這源于知識產品所具備的私有與公共的二元屬性。因此,利益平衡在知識產權法中表現為一系列的限制權利等平衡模式以及與其相配套的制度。可以說,知識產權法本質上可以被視為一種利益平衡機制。
在此背景下,“轉通知”規則符合利益平衡的要求,并有助于防止知識產權權利的濫用。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異化的知識產權批量維權現象。某些權利人并非出于解決網絡侵權問題的目的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而是出于限制競爭、打壓競爭對手的動機,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或斷開相關內容的鏈接,以謀求經濟利益。例如,迅某公司曾收到某電影協會的侵權通知,每份通知中均包含了大量的具體鏈接,部分鏈接多達上千個字符,并且投訴方還拒絕提供通知的電子版。除著作權領域外,商標權、專利權領域也同樣存在濫用“通知-刪除”規則的現象。
“轉通知”規則也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5條將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修改為“通知-必要措施”規則。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在理論與實務界也展開了討論。有觀點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何種措施,首先應當對權利人提出的措施進行判斷并予以認定。一旦權利人沒有明確提出要求采取的措施的種類和范圍,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行衡量,在可以實現特定目的的措施范圍內選擇損害最小的必要措施。部分司法實踐在認定必要措施時,也運用了比例原則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3號指導案例中提到,應當綜合考量天某公司對于發明專利侵權判斷的主觀能力、侵權投訴勝訴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這并不意味著天某公司在接受投訴后必須立即對被投訴商品采取刪除和屏蔽措施。但是,將有效的投訴通知材料轉達給被投訴人并通知其申辯,當屬天某公司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這體現了“轉通知”規則在平衡各方利益、防止權利濫用以及遵循比例原則方面的制度價值。
(三)“轉通知”規則適用的困境
“轉通知”規則的核心功能在于減輕或消除直接應用“通知-刪除”機制對網絡用戶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然而,在實踐中,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關于“二次作品”的侵權通知時,往往更傾向于直接依據“通知-刪除”機制的要求,采取刪除內容或斷開鏈接等措施。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以往的司法實踐更為重視刪除、斷開鏈接等具體措施,無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履行了轉通知義務,只要未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措施,便可能被認定為明知侵權行為存在而不采取必要措施,進而需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相較于履行“轉通知”義務,執行“通知-刪除”規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成本更低。
因此,筆者認為應將“轉通知”確立為一種最低限度的必要措施。當存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或無需直接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硬性措施的情形下,只要其履行了“轉通知”義務,即可視為已采取了最低限度的必要措施。至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則應根據具體案情及權利人的行動來判斷。
(四)本案被告應履行“轉通知”義務的相關考量因素
在本案中,對于被告“嗶***”平臺傳播《狂飆》解說視頻的行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法院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首先,是關于被告“嗶***”平臺判斷涉案視頻侵權可能性的能力。涉案視頻共有20個,覆蓋了《狂飆》的全部劇情。同時,解說視頻的內容與《狂飆》全集劇情一一對應,且傳播期間與《狂飆》的首播期重疊。基于前述事實,法院認為,作為專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嗶***”平臺完全有能力識別出涉案視頻是否侵權。其次,法院考慮了被告“嗶***”平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原告曾多次發出預通知和侵權通知,但在長達數月的時間內,被告“嗶***”平臺既未采取刪除、斷開鏈接等通常的應對措施,也未履行“轉通知”義務。
結合本案例,筆者認為,當“二創視頻”明顯具備合理使用可能性時,“轉通知”可以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最低限度義務。然而,如果“二創視頻”的侵權情節明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采取“轉通知”之后,仍應進一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權行為的持續和擴散。這一判斷標準旨在平衡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權益,同時保護原創作品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利益平衡原則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必要措施的限度探討
本案中,法院堅持利益平衡原則,綜合考量社會公眾與權利人的利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能力,認定在“二創視頻”傳播時,“轉通知”義務可以作為最低限度的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可結合權利人采取的后續措施判定進一步的必要措施。同時,本案判決也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第83號指導案例及(2019)最高法民申5971號判例的裁判理念,旨在激發合法“二創視頻”創作的活力,同時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發揮司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本案也引發了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必要措施的幾點思考:
其一,從權利人角度出發,必要措施需達到停止侵權行為或預防明顯侵權的效果。對于停止侵權行為,需重點考慮網絡服務類型的差異。若針對接入、傳輸等網絡基礎服務提供者,應避免采取停止接入、傳輸服務等措施導致的不必要損害。對于預防侵權行為,當前的實踐爭議焦點之一在于,當短視頻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應知平臺存在大量侵權視頻時,是否應采取過濾措施。筆者認為,在刪除等措施無法實現預防侵權效果時,可以將“過濾措施”視為必要措施。一方面,在認定平臺“應知”的情形下,要求權利人再次發送侵權通知已無必要;另一方面,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哈希值、視頻指紋等識別技術已得到廣泛應用,過濾措施具有實踐可行性并能夠有效遏制侵權結果的發生。
其二,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看,必要措施應兼顧其技術能力與經營成本。雖然哈希值、視頻指紋等識別過濾技術已得到廣泛應用,但并不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達到完全清除侵權視頻的效果才能被認定為采取了必要措施。同時,考慮到我國互聯網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強制要求所有網絡服務提供者都具備采取過濾措施的能力將極大增加其運營成本,勢必對互聯網產業產生重大影響。
其三,從網絡用戶角度出發,必要措施應盡量減少對用戶行為自由的干預。作為短視頻平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絕大多數的內容均來自于用戶的自由創作,因此必要措施需盡量減低對網絡用戶損害程度,且能達到相等侵權處置效果的措施。例如針對網絡用戶侵權次數、侵權時間等情節,分級采取警告、刪除視頻、限制上傳、限制關注、封號等不同級別的措施,以使措施與預防侵權的目的相匹配。
四結語
在綜合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自身判斷能力和利益平衡原則、比例原則等因素的基礎上,將“轉通知”義務認定為必要措施的一種,這無疑是知識產權保護與“二創視頻”創作發展之間的一次重要平衡。司法在個案中認定必要措施時,應當審慎權衡權利人、網絡用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這三方的利益,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過此種方式,不僅能夠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還能激發“二創視頻”創作的活力,進一步推動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
特別說明:因篇幅較長,本文已省略注釋。
來源:應用法學前沿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