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快獲得貸款資金男子將銀行卡交給對方操作結果
案情回顧
2024年9月,劉某通過某短視頻平臺聯系到自稱可以辦理扶貧貸款項目的陌生網友(身份信息不詳),對方稱能幫其辦理扶貧項目貸款。2024年9月26日,在陌生網友的指示下,劉某從信豐縣乘坐高鐵到達新余市。雙方見面后,對方提出,因劉某的銀行卡流水太少,要其提供銀行卡幫忙處理流水問題。劉某明知對方可能用自己的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資金,仍將自己的手機和2張銀行卡交給對方操作轉賬。之后,劉某按照上線人員的指示,前往銀行進行轉賬、取現,并將取現出來的8萬余元現金全部交給對方。在劉某幫助上線人員轉賬取現后,上線人員通過微信掃碼轉賬1千余元至劉某的微信。
經查,劉某出借的銀行賬戶涉及電信網絡詐騙資金8萬余元,涉及詐騙案件1起。
2024年10月,經公安機關傳喚,劉某主動到當地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助接收、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歸案后的表現,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正規貸款機構不會要求借款人“刷流水”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來源:綜合信豐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