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63
在市場活動與日常生活中
合同無處不在
當合同一方聲稱自己遭遇了顯失公平的情況
要求撤銷合同時
法律又有著怎樣嚴格的評判標準?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王某作為乙方,與甲方某公司簽訂了《車輛租賃協議》,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汽車,乙方依據協議約定以及平臺方的制度要求,租賃甲方車輛為公眾提供服務,租賃期限自2024年8月起至2025年2月止。協議還約定了,若乙方存在嚴重違約的情形,甲方有權收回車輛并扣除乙方部分流水以及車輛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王某在簽訂合同后,按照約定繳納了5000元車輛保證金。2024年9月,王某主動將車輛退回公司,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車輛保證金、支付業務提成,被公司拒絕。
2024年11月,王某將該公司起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認為自己在簽協議時沒有看就簽字了,被告未盡到提示義務,合作協議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顯失公平的《車輛租賃協議》,退還原告車輛保證金5000元并支付原告業務提成。
該公司辯稱,原告在沒有經過其同意的情況下交回車輛系違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車輛租賃協議》,其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F王某訴至法院,主張案涉合同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要求撤銷該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本案中,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合同時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或某公司存在利用地位優勢以及王某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案涉合同的故意,或客觀上案涉合同的簽訂致使公平秩序被打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因此,無法認定存在顯失公平情形。
王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己方簽訂的協議盡到充分的審慎義務,其自認在簽訂時僅就分成與某公司進行深入溝通,未對合同其他部分予以注意,在合同簽訂后認為合同條文對己方限制較多、對己方不利等,并不屬于法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合同中部分條文約定不明,并非必然導致否定合同效力的后果。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就某些事項在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予以確定。如王某認為合同簽訂后存在合同應予解除的情形,或某公司存在違約侵害王某權益的情形,可另行主張權利。對本案中,王某主張案涉合同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于王某基于撤銷合同而提出的要求某公司返還保證金、支付分成并承擔王某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等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據此可知,構成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須一方有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之行為;第二,須一方有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牟取不正當利益之故意;第三,民事法律行為的作出,是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的行為的結果;第四,該民事法律行為于成立之時顯失公平。因此,衡量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從上述主客觀要件結合分析。
法官提醒:當事人自由訂立合同的權利和遵守合同的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僅因合同部分條文對己方不利,就認定為顯失公平。在合同簽訂前,各方應盡到審慎義務,務必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對關鍵內容充分溝通、確認,以免引發后續爭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