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宣介四川涼山禁毒工作成效經(jīng)驗,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秦海,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胡年軍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發(fā)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及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案——暴力抗拒緝毒抓捕,且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溫某鴻,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務工人員。2006年5月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2013年4月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2019年10月8日,黃某雄(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代朋友向被告人溫某鴻約購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黃某(另案處理)亦向溫某鴻約購甲基苯丙胺。10月9日下午,溫某鴻向吳某星(另案處理)購買甲基苯丙胺,吳某星指使吳某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交給溫某鴻。溫某鴻攜帶毒品駕車返程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附近時,被公安機關設卡攔截,溫某鴻駕車闖卡未逞被當場抓獲,公安人員在溫某鴻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包,凈重2 997.21克。另查明,案發(fā)前半個月,公安機關掌握溫某鴻涉毒犯罪線索后曾設卡攔截,溫某鴻強行闖卡逃脫。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溫某鴻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甲基苯丙胺,并使用交通工具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溫某鴻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暴力抗拒緝毒抓捕,罪行極其嚴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滿后五年內又犯本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溫某鴻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溫某鴻已被依法核準并執(zhí)行死刑。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檢查、抓捕,不僅增加了執(zhí)法人員查緝毒品犯罪的風險,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帶來威脅,對此在處罰時應予充分考慮。本案中,被告人溫某鴻販運毒品數(shù)量大,且路遇公安機關設卡攔截時先后兩次駕車闖卡,沖撞警車及過路車輛,暴力對抗執(zhí)法活動。溫某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重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溫某鴻暴力抗拒抓捕的行為及其系累犯的情節(jié),也反映出其具有極深的主觀惡性和極大的人身危險性,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堅持“毒品數(shù)量+其他情節(jié)”的標準,對溫某鴻依法從重處罰并判處死刑,當嚴則嚴,罰當其罪。也警示那些妄圖以暴力對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否則必遭法律嚴厲懲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