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2月,于某因資金緊張向韓某借款,雙方簽訂《借條》,約定韓某向于某借出35000元款項,借款期限為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于某手寫“按銀行利息計息”,同日韓某向于某轉賬35000元。2024年4月,韓某與于某再簽訂《借條》,約定韓某向于某出借60000元款項,于某仍然手寫“按銀行利息計息”。以上借款合計9500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韓某屢次向于某催還借款,于某拒不還款,2025年2月韓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于某償還借款及相關利息。于某辯稱,對訴訟請求對本金認可,但對利息不認可;借條中只是約定按照銀行利息,并沒有其他約定,所以應視為沒有利息。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借條中僅寫“按銀行利息計息”是否構成有效約定?若無效,逾期利息如何計算?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韓某與于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雙方形成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六百七十八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本案中,韓某將借款支付給了于某,于某應當按照借條的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于某未能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經韓某同意,將還款期限延長至2025年2月,故于某最遲應于2025年2月償還借款。但截至本案開庭之日,于某仍未償還。韓某要求于某償還借款本金95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于事有理。于某稱韓某對其進行辱罵,造成雙方關系破裂,所以于某沒有按期還款,對此本院認為,借款人的還款義務與催收行為是否惡意無關,還款是基于借款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而催收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方式,如果債權人在催收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借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維權,但不能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關于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六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于某在借條中書寫“按銀行利息計息”,且認可雙方約定的是借期內利息,故應當認定為雙方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另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銀行利息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對利息約定不明",應為對利息的具體標準約定不明,而非有沒有利息約定不明。本案中,被告明確認可雙方約定的"按銀行利息計算"是借期內利息,故可以證明雙方明確約定了利息,所以應當支持原告的利息請求。
綜上,槐蔭法院依法判決:于某向韓某償還借款本金 95000元及相關利息;駁回韓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本案借條中雖未約定利息,但于某在借條中書寫“按銀行利息計息”,且認可雙方約定的是借期內利息,故應當認定為雙方對借款利息進行了約定,另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銀行利息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在民間借貸中,為避免利息糾紛,借貸雙方務必在借款合同中清晰明確地約定利息相關事項,包括利率、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只有這樣,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維護良好的借貸關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紛爭。若因人情關系、面子等因素口頭約定借款利息在借條中未寫明或未具體寫明借款利息,出借一方應在借據中明確利息的數額或者支付利息的標準,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證據不足要承擔因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而引發的不利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來源:槐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