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并出售學生個人信息,下游買家再次轉賣牟利。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譚某、徐某系岳陽某醫療機構員工,徐某曾向譚某咨詢哪里可以獲取學生個人信息。后譚某在工作中發現醫院的數據共享盤內存有大量在校學生信息數據,遂與徐某共謀將學生信息數據進行下載并出售。兩人分工明確,譚某負責下載學生信息數據,徐某負責對外聯系買家進行售賣,獲利平分。
2020年至2024年間,譚某、徐某將從醫院獲取的學生個人信息出售給買家易某以及多家教育培訓機構(均已另案處理),共計出售7萬余條,非法獲利3萬余元。其中,易某結識徐某后,以每條0.5元的價格,先后四次向徐某購買學生信息26000條,支付13000元。易某購得學生信息后,又進行轉賣,共計出售學生個人信息7千余條,非法獲利7500元。
2024年3月29日,譚某經公安機關通過同事通知后到案,到案后主動供述犯罪事實,并在民警授意下電話約徐某來醫院辦公室;徐某經譚某電話約至指定地點到案。2024年5月20日,易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投案。
案發后,譚某、徐某家屬分別退繳違法所得22000元,易某退繳違法所得7500元。
另查明,徐某、譚某各自獲利18695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譚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易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三被告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譚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徐某、譚某出售履職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依法應從重處罰。譚某在公安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屬立功;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犯罪所得,依法可減輕處罰。徐某、易某在公安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犯罪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譚某、徐某系在正常上班打卡地點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故對譚某、徐某量刑時,依據自首情節考量從輕的幅度嚴格把握,僅適度從輕。
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可認為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適用緩刑。譚某、徐某在公安機關分別退繳的22000元,在扣除各自違法所得后,剩余部分折抵罰金。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譚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處罰金19000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22000元;被告人易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7500元。
公民個人信息受法律嚴格保護,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個人信息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因此,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尤其是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等),必須恪守法律底線和職業道德,嚴格落實信息保護責任,嚴防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否則即使用于合法經營,也同樣構成犯罪。
來源:岳陽市岳陽樓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