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4日,工人小劉向當地人社部門反映,他在工地務工時,成成公司(化名)拖欠了他部分工資。區人社局經初查,發現此工地存在多人被欠薪的情況,于是予以立案。
調查過程中,成成公司委托代理人稱,公司有下屬的勞務分包公司,具體的工人工資支付應由勞務分包公司承擔。
后經調查,區人社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成成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小劉等1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60萬余元。成成公司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區政府核查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行政處理決定書。成成公司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理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案件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2019年出臺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0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具體到本案中,成成公司為總承包方,負有向農民工先行支付工資的義務。同時,作為總包單位,成成公司對所承包工程項目上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等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但他們亦未履行,區人社局對成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理書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對事實的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故判決依法駁回成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工資報酬是廣大農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權益,農民工工資支付是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的民生問題。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以1號文件下發《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雖然對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做出了區分,但相對原則,實踐中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和操作方法。
為進一步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群體權益,守護他們的血汗錢能按時足額發放,2019年,國務院出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第30條明確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該條例規定了總包單位對于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具有先行清償義務,可操作性更強,裁判方向更加明確,更有利于廣大農民工權益的及時、完整保護。
本案裁判一方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要求總承包單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法定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讓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能夠早日獲得應有的工資報酬,切實維護農民工取得工資報酬的權益;另一方面對于推動欠薪頻發的建設工程領域相關單位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具有示范和教育意義。
文中涉及公司及人物均系化名,作者:鄧 敏 劉 聰,無錫梁溪法院;崔曉萌,無錫中院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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