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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附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 2023-12-14 瀏覽量 : 1511


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徐向春出席發布會,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就探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深刻指出,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于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使其沒有也無法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不利于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不利于加強對公共利益的保護。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按照黨中央部署要求,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從2015年開始試點,并經由2017年6月27日修正、同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正式確立。根據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基礎上,2021年6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強調檢察公益訴訟監督范圍,應涵蓋英烈權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以及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婦女及殘疾人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目前已有多部相關立法作出修改。

一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高度重視,先后于2018年3月、2022年5月共同發布了《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公益訴訟制度進行細化規定。今天,“兩高”聯合發布首批八個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既是對行政公益訴訟誕生六周年的慶祝與紀念,也是對這一極具中國特色的年輕訴訟制度的總結與回顧,更是回應社會各界與媒體朋友對此項制度的關注關心關愛。

經過六年的司法實踐,包括行政公益訴訟在內的公益訴訟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從數字上看,2017年7月至2023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公益訴訟案件87.5萬余件,民事公益訴訟8.8萬件,行政公益訴訟78.7萬件。從辦案效果看,督促恢復被毀損的耕地、林地、濕地、草原約804萬畝;回收和清理各類垃圾、固體廢物4998.5萬余噸;追償修復生態治理環境費用113.6億元;督促查處、回收假冒偽劣食品約199.1萬千克;查處、回收假藥和走私藥品約6.1萬千克;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約358億元;收回被非法占用國有土地約6.5萬畝;督促保護、收回國家所有財產和權益的價值約184.2億元。

六年來,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不斷擴展,從最初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四個領域,擴展到英烈權益保護、安全生產等領域,“4+N”的管轄領域和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國有財產、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耕地保護、英烈權益、文物保護以及農民工勞動報酬等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多個方面,對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具有積極引導作用。這些案件類型既有訴請履責的行政不作為之訴,也有訴請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之訴,有的判如所請,有的全部實現訴訟請求后以裁定準予撤訴方式結案等。其共同點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訴前、訴中和判后各司其職,精準發力,推動被訴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實現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公益訴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六年來的實踐證明,這項制度是符合中國社會實際需要、化解爭議糾紛有力、具有極強生命力的司法制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以司法強制力為后盾,加強對公益損害問題的司法監督,破解公益保護難題,彰顯了公益保護法治化的制度優勢。下一步,“兩高”將深刻把握黨中央對公益訴訟制度的定位和設計,堅持走具有中國特色的公益司法保護道路,以更加豐富和更具成效的司法實踐,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制度。要準確認識公益訴訟是公益之訴、督促之訴、協同之訴的職能定位,踐行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寓支持于監督之中,推動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執法監管機制,維護公共利益。公益訴訟制度的評價好不好,黨和政府對辦案認不認可,人民群眾對公益保護效果滿不滿意,最終都會落腳到一個個具體案件的成效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共同加強公益訴訟制度總結和理論研究,凝聚各方共識,加快推進專門立法工作,推動公益司法保護“中國方案”更加成熟、行穩致遠。

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過在行政公益訴訟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共同為促進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為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做出新的貢獻。



法〔2023〕2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印發《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不斷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切實提升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精準性、規范性,推動行政公益訴訟工作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選編了8件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花垣縣人民檢察院訴龍山縣自然資源局不履行收繳土地出讓違約金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土地出讓金 移送起訴 準予撤訴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某房地產公司競拍到龍山縣一宗68670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公司與龍山縣自然資源局于2018年1月15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金共計2.3億元,分別在2018年2月、2019年1月前繳納1.3億元、1億元,未按時繳納的違約金標準為日均1‰ 。某房地產公司按期足額繳納第一筆款后,第二筆款到期僅繳納4500萬元,之后分五次陸續繳清欠繳的本金5500萬元,由此產生違約金341.6萬元未繳。龍山縣自然資源局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某房地產公司下達《催繳告知書》,要求該公司15日內繳齊上述違約金,逾期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后,該公司仍未繳納,該局亦未向法院提出申請。該局存在怠于履行收繳土地出讓違約金職責的情形,損害了國家利益。

(二) 檢察監督

龍山縣人民檢察院對龍山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于2021年8月31日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行職責,將違約金收繳到位,并告知兩個月履職期限。該局逾期未書面回復亦未收繳。按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全省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工作的實施方案》,花垣縣人民法院集中管轄龍山縣、吉首市、保靖縣、永順縣一審行政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相關規定,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人民法院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龍山縣人民檢察院遂將案件移送花垣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同年11月17日花垣縣人民檢察院以龍山縣自然資源局為被告,向花垣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收繳涉案違約金341.6萬元的職責。

(三)法院裁判

花垣縣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時與龍山縣自然資源局和花垣縣人民檢察院溝通,努力做督促協調工作,促使該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齊了某房地產公司欠繳的涉案違約金,并提交了收款憑證。花垣縣人民檢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訴求已全部實現為由,決定撤回起訴。花垣縣人民法院經審查,最終裁定準予撤訴。

(四)典型意義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之一。企業欠繳會嚴重影響國家對收入的管理支配,損害市場和社會誠信體系。針對該領域突出問題,如何以較少成本實現最大效益,檢察公益訴訟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讓違約金得以足額收取,國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離不開法院和檢察院相互配合。對某房地產公司拖欠的巨額違約金,作為合同相對人和履責機關的自然資源部門,經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和人民法院積極協調、釋法說理等,最終認清問題并切實履責,維護了社會誠信體系和行政協議的嚴肅性。同時,將多元協調機制融入行政公益訴訟活動全過程,也是各參與機關明晰職責、保護公益、正確引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有力體現。

二、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龍沙鎮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工程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供水安全 判令履責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稱石柱縣)人民檢察院在對當地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質情況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時,發現該縣龍沙鎮大沙社區外口組(以下稱大沙社區外口組)的“外口人畜飲水”水質可能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要求,遂于2021年1月8日委托重慶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處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表明“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限值要求。檢察機關認為龍沙鎮人民政府(以下稱龍沙鎮政府)存在怠于履行農村生活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監管職責的情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身體健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石柱縣人民檢察院對龍沙鎮政府立案調查,于2021年2月24日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同年4月,龍沙鎮政府回復稱,通過新建水源池,其水質不達標問題已得到整改。此后至當年9月,石柱縣人民檢察院兩次委托檢測技術公司檢測均顯示微生物指標仍超標,當年10月組織勘查現場亦無改觀。石柱縣人民檢察院遂以龍沙鎮政府為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石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對大沙社區外口組供水工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三)法院裁判

石柱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龍沙鎮政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為大沙社區外口組提供供水工程配套消毒設施,組織清洗水池,委托石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水質進行檢測,但顯示水質仍未達標。法院認為盡管鎮政府屢稱水質問題已獲整改,但檢測結果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從保護大沙社區外口組700余人的生活飲用水安全考量,鎮政府應當在發現問題時積極作為,即使不能解決也應及時呈報上級政府協調解決,確保當地群眾喝上達標水,而非找理由不作為、慢作為,放任損害持續存在。故判決責令龍沙鎮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職責,支持了石柱縣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求。判決生效后,龍沙鎮政府購買了凈水和消毒設備對蓄水池出水進行過濾凈化和消毒,安排專人定期對蓄水池內部進行全面清洗,對蓄水池外圍環境進行全面整治,并在取水點和蓄水池處安裝防護設施,避免人畜活動污染水源。經石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涉案集中供水工程飲用水中大腸埃希氏菌、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檢測值均為“未檢出”,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四)典型意義

水是生命之源,獲得安全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最基本需要,關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礎、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針對龍沙鎮政府怠于履行對供水水質的監管職責,當地群眾健康權益持續受損的情形,檢察機關先后采取向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對飲用水水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針對龍沙鎮政府一系列自行糾錯未果的情形,最終以判決方式確定了責任與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轉變觀念,糾正持續已久的對飲用水水質監管缺位、不作為、慢作為問題,倒逼其強化民本意識,重視公共衛生安全。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通過能動司法,積極發揮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強化司法監督,為今后處理類似問題探索出新路徑。

三、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檢察院訴敦化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革命文物保護 判令履責

(一)基本案情

義勇英靈塔坐落于敦化市翰章鄉翰章村,系1946年由當地民眾集資為抗日英烈于憲睿建立的紀念塔,2007年被定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為遺址外延30米,建設控制地帶為保護范圍外延100米。2021年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檢察院經現場勘查發現,義勇英靈塔周邊2米左右建有彩鋼房臨時建筑物,導致該塔所在地塊被非法侵占,遺址存在被破壞的風險。檢察機關認為敦化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以下稱敦化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檢察監督

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對敦化市文旅局立案調查,鑒于彩鋼房臨時建筑物離義勇英靈塔僅2米左右,迫近塔本體,且存在繼續擴建影響塔本體安全的現實緊迫風險,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在十五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對義勇英靈塔設立界樁,劃定保護范圍。兩日后,敦化市文旅局組織工作人員對義勇英靈塔保護情況進行了核查,反饋檢察建議反映的問題屬實,承諾整改問題,認真開展自查,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但回復期限屆滿后,敦化市文旅局仍未履行法定職責,對義勇英靈塔設立界樁,劃定保護范圍,敦化市人民檢察院遂以敦化市文旅局為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職責,依法對義勇英靈塔設立界樁,劃定保護范圍。

(三)法院裁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義勇英靈塔作為具有重要革命教育意義的代表性建筑,已被列為自治州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在其保護范圍內添建任何建筑物。由于主管行政機關履責不力,致使義勇英靈塔的地塊被侵占,文物存在被破壞的風險,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據此判決責令敦化市文旅局繼續履行職責,對義勇英靈塔劃定保護范圍,設立界樁。判決生效后,敦化市文旅局迅速依法清除了涉案彩鋼房臨時建筑,對義勇英靈塔周邊環境進行了整治,并劃定了保護范圍,設立了界樁。

(四)典型意義

革命文物承載黨和人民英勇奮斗的光榮歷史,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弘揚革命傳統和革命文化、激發愛國熱情、振奮民族精神的生動教材。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文物保護部門對已列入重點文物保護名錄的具有革命教育意義的建筑,應盡到監督管理職責,設立標志碑、界樁,明確保護區域,劃定保護范圍。本案中,檢察機關對怠于監管的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在其作出承諾后緊盯不放,在整改未果后適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本著尊重英烈、弘揚傳統的原則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護部門依法履責,及時搶救瀕臨滅失的文物,切實保護了義勇英靈塔這一革命建筑。法檢兩院以特有方式宣揚了愛國主義與革命傳統,具有重要的現實和長遠意義。

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訴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 判令履責

(一)基本案情

畢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鎮畢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層石塔,對研究清代民間石塔的建筑工藝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義。該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塔塔身生長有多株小型樹木,植物根系膨脹造成石塊開裂,同時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員撬松散落一旁,塔頂和兩個卷曲上翹的塔角已風化脫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嚴重破損及安全隱患。檢察機關認為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稱赤壁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護監管職責的情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檢察監督

赤壁市人民檢察院對赤壁市文旅局立案調查,于2021年6月16日向該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加強對畢家畈塔的監管和修復工作,保護文物安全。該局于同年8月書面回復,已通過立項、委托具有文物保護資質的勘探設計公司編制該塔修繕工程設計方案,待省文旅廳批復方可實施該工程。同年10月,檢察機關跟進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時,發現該塔修繕工程既未開工,也未進行日常保養維護或采取臨時性搶險加固、防護等措施,損毀風險持續加劇。檢察機關委托技術公司又對該塔進行安全性檢測,結論為該塔嚴重損壞。為此,赤壁市人民檢察院以赤壁市文旅局為被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文物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三)法院裁判

赤壁市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赤壁市文旅局于2022年3月對畢家畈塔塔頂植被樹枝進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裝了圍擋,設立了安全提示牌。法院認為該局作為文物保護行政部門,應對畢家畈塔的安全負責監督管理,將該塔的日常保養維護和歲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保持整潔、安全、穩定的良好狀態,通過定期巡視檢查及時掌握排查安全隱患,妥善處理整治。結合檢察院起訴和法院查明事實,赤壁市文旅局在發現塔身石頭松動、石縫長有植被,存有安全隱患后,并未及時處理整治。在赤壁市人民檢察院向其送達檢察建議書后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鑒于該塔修繕工程項目已于2021年12月獲批,據此判決責令赤壁市文旅局應繼續履行職責,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求。判決生效后,赤壁市文旅局組織對塔基進行了加固等保護性維修,并進一步編制完善了畢家畈塔維修工作設計方案,爭取了專項維修資金全面消除安全隱患;與畢家畈村簽訂了文物保護責任書,建立了市、鎮、村三級文物管護網絡;組織應急、消防、宗教等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強化畢家畈塔安全及周邊環境監管。

(四)典型意義

文物是文明的載體,是中華燦爛歷史的記憶與傳承,是全民族的財富。重要的文物資源是一個地域或某類文化的集中展現。文物保護部門針對歷史悠久、急需修繕的文物要盡到日常監管職責,否則文物損毀難以挽救。本案中,檢察機關主動監督,通過發出檢察建議、對檢察建議落實“回頭看”、再督促以及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對行政機關未及時采取全面有效措施保護畢家畈塔的情形適時亮劍;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倒逼行政機關加速安排搶救文物、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強有力的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壓緊壓實職能部門的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嚴格實施,從總體上促進了城市建設和文物保護利用的協調發展。

五、廣東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處罰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食品安全 撤銷行政處罰

(一)基本案情

廣東某食品公司生產、銷售的2批次包裝飲用水,在當地市場監督部門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組織的兩次抽檢中,被發現存在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裝飲用水》標準要求,有損人體健康,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據此,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化州市市監局)對該公司的2批次違法情形分別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7月13日作出化市監處字(2019)157號、(2020)136號行政處罰決定,均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罰沒款項共計51770.5元(其中后一處罰決定為31020.5元)。因后一次違法行為發生在前一次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之日起1年內,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應處吊銷許可證處罰,化州市市監局存在未嚴格適用法律的情形。

(二)檢察監督

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化州市市監局立案調查,于2020年9月15日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針對上述情形依法全面正確履行監管職責,作出相應行政處罰。該局書面回復處罰得當,未采納檢察建議。其后,按當地管轄權分工,化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化州市市監局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述化市監處字(2020)136號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三)法院裁判

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化州市市監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情形即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存在錯誤,且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不依法履責,導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備生產、銷售包裝飲用水的資格,并出現飲用水再次被檢驗為不合格情況,危及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遂判決支持化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求。一審判決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執行情況召開圓桌會議,督促化州市市監局及時履行生效判決,該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銷營業執照、從業禁止等內容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領域必須牢固堅持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內嚴格執法與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應當從重從嚴處罰的“情節嚴重”情形,本案中,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對此取得共識的情形下,對于市監部門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嚴格審查,體現了司法的精準度與力度,對提升行政機關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意識、規范執法標準具有重要意義。且人民法院在執行階段召開圓桌會議,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判決的做法,產生了多贏共贏的積極成效。本案訴求類型體現為不同于一般不作為之訴的撤銷之訴,這對法檢兩院進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訴訟類型與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六、貴州省關嶺縣人民檢察院訴關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農民工勞動報酬 確認違法

(一)基本案情

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西南旺府建設項目的兩家施工單位自2019年6月開工以來,一直未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亦未提供保函,長期拖欠農民工工資,人數達200余名。2020年8月、2021年1月,關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關嶺縣人社局)對兩家施工單位多次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責令其限期存儲工資保證金,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逾期不履行將予以處罰,但遲遲未罰。關嶺縣人社局作為法定監管部門,具有保護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的職責,該局在涉案項目上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致使眾多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二)檢察監督

關嶺縣人民檢察院對關嶺縣人社局立案調查,于2021年3月29日向該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涉案建設項目未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違法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同年5月,該局書面回復已向施工單位下達責令改正指令,要求于同年6月前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保函。后關嶺縣人民檢察院對整改情況全程監督并組織“回頭看”,發現施工單位直至同年9月仍未存儲保證金,且尚有100余名農民工在工地務工,其合法權益處于持續受侵害狀態。其后,按當地管轄權分工,關嶺縣人民檢察院以關嶺縣人社局為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鎮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責令該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法院裁判

鎮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關嶺縣人民檢察院主動召集關嶺縣人社局、住建局、施工單位負責人、勞務總包責任人共同磋商解紛方案。關嶺縣人社局于2022年3月督促施工單位提供擔保公司保函。其后,鑒于該局已依法履職且訴求目的基本實現,關嶺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3月16日決定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違法。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在訴訟期間已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履行法定職責,遂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訴求。關嶺縣人社局當庭表示服判息訴。

(四) 典型意義

中國目前有近3億農民工,依法保障其勞動報酬權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全社會都要關心農民工、關愛農民工,要堅決杜絕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現象”。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特別是在訴訟期間主動組織多主體磋商,使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得以落實;人民法院通過全程協調,釋法明理,促成了當庭宣判并使當事人明確表示服判息訴。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程序,法檢兩院的協同發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根治農民工欠薪頑疾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共同營造尊重勞動者權益、守法誠信的法治營商環境。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在公益訴訟過程中,被告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責,人民檢察院可變更訴求為確認違法。

七、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訴槐蔭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不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消防安全 準予撤訴

(一)基本案情

泰山國際大廈是位于濟南市槐蔭區的一幢24層建筑,產權人為某物業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訓機構、娛樂場所等在此經營,其中多層建有兒童活動場所。2016年3月,槐蔭區消防救援大隊在執法檢查中指出該建筑存在火災隱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該建筑的消防水系統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經竣工驗收。此后,該建筑陸續出現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未設置穩壓泵等質量問題,消防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2019年之后,槐蔭區消防救援大隊對該建筑進行多次消防監督檢查,認定某物業管理公司存在影響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但該公司長期未予改正。槐蔭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存在怠于履行消防監管職責的情形。

(二)檢察監督

槐蔭區人民檢察院對槐蔭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立案調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別向兩單位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建議后者依法對相關違法責任主體進行查處等。后經跟進調查,兩單位均未按檢察建議履責,公益侵害仍在持續。槐蔭區人民檢察院遂以槐蔭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為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對泰山國際大廈消防安全隱患的監督管理職責,判令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履行對該大廈消防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職責,確保將消防安全隱患整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兩被告均明確表示將盡快整改。法院與檢察院、兩被告保持持續溝通,了解整改進展情況。槐蔭區應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通過向區消防救援大隊發出督辦單,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區消防救援大隊對某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罰款6000元。該公司通過租用應急發電車解決消防用電設備供電負荷問題,組織對消防給水設施進行維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檢測結論為合格。法院與檢察院就整改標準充分交流,共同赴現場實地查看,并組織召開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效果公開聽證會。后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以安全隱患已全部消除為由,決定撤回起訴。槐蔭區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被告已整改到位,公益訴求已實現,故裁定準予撤訴。

(四)典型意義

消防工作事關社會安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酒店、商店、娛樂設施等公共場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會埋下重大隱患。對此,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各司其職,發揮好督促與監管職能。本案中,針對上述單位履責不到位問題,檢察機關通過依法提出檢察建議、跟進調查和提起訴訟等方式,發揮了有力監督作用;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審理過程中積極介入,把握時機適時協調,避免就案辦案,與檢察機關共同查看現場、組織聽證會,最終促成隱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八、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訴三義寨鄉人民政府不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職責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違法占用基本農田 責令復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蘭考縣三義寨鄉趙樓村將該村一處面積為17313.4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給某文化傳媒公司經營游樂園。該公司先后建造旋轉小火車、海盜船等游樂設施項目20余個,臨時營業房2間,并硬化部分地面。所占土地全部為基本農田。2022年2月,檢察機關發現此線索后,認為該公司的行為破壞了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危害國家糧食安全,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三義寨鄉人民政府(以下稱三義寨鄉政府)存在履行保護基本農田職責不到位的情形。

(二)檢察監督

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對三義寨鄉政府立案調查,于2022年2月14日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及時拆除某文化傳媒公司建設的所有設施,復耕復墾。三義寨鄉政府于同年3月回復稱已按照檢察建議整改完畢。檢察機關于同年5月組織“回頭看”時,發現涉案娛樂設施未全部拆除,經進一步督促被當場拆除;但同年11月再次跟進監督時,又發現部分設施恢復投入使用,公共利益持續被侵害。蘭考縣人民檢察院遂以三義寨鄉政府為被告,于同年11月22日向蘭考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其依法履職,督促該公司及時拆除所有娛樂設施,完成基本農田復墾。

(三)法院裁判

蘭考縣人民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針對訴辯雙方爭議的現場所剩設施是否影響耕種、三義寨鄉政府是否完全履職問題,法院、檢察院和行政機關于2022年12月庭審后共同派人勘驗現場,發現涉案基本農田里種植綠化樹木,樹木之間仍有娛樂設施。法院最終支持了檢察機關有關基本農田只能種糧食,而綠化樹木、非農設施不能占用的主張,同時,考慮到深冬不利于復墾,判決責令三義寨政府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督促某文化傳媒公司完成復墾。其后,三義寨鄉政府于2023年3月向法院報告剩余設施已拆除,所占基本農田已完成復墾,經法檢兩院再次聯合勘察現場,情況屬實。

(四)典型意義

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是當前基本國策。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持續加大耕地保護力度,但非法占地情形仍時有發生。本案中,檢察機關以釘釘子精神狠抓不放,從發現問題,到提出檢察建議、組織“回頭看”和跟進監督,防范了虛假整改、反彈回潮;人民法院辨法析理,針對爭議問題組織了多環節現場勘驗,充分考慮了訴求本身和判決可執行因素,確保整改到位、恢復到位,有助于擴大社會影響,對有關單位、非法占地者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耕地資源保護事關千家萬戶,司法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發揮監督作用永遠在路上。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就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一、請問自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建立以來,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呈現出哪些特點?


徐向春:自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建立以來,行政公益訴訟始終是重中之重,各級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堅持把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主責主業,6年來共立案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78萬余件,占全部公益訴訟案件的90%,發出檢察建議65萬余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4000余件。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取得快速發展,業務領域穩步拓展,案件規模持續增長,辦案模式日趨完善,展現了獨特的制度價值,取得了顯著的實踐成效。


一是“4+N”的基本業務框架初步確立。6年來,隨著安全生產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單行法的制定修訂,行政公益訴訟法定領域“版圖”進一步擴大,由制度建立之初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四個領域,擴展到英烈權益保護、安全生產、個人信息保護、反電信網絡詐騙、農產品質量安全、婦女權益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領域,初步建立起“4+N”的基本業務格局。


二是層層遞進的辦案模式基本定型。通過幾年的實踐探索,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形成了依次磋商、制發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的分步遞進式辦案模式。辦案中,堅持訴前實現公益保護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的理念,力求通過磋商和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在訴前解決公益受損問題,以最小司法成本實現公益保護。同時,對一些訴前檢察建議解決不了的問題,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保障監督剛性。


三是協同保護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公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行政公益訴訟為各類公益保護主體協作保護公益提供了制度平臺。一方面,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雖然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最終目的都是保護公益。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公益訴訟“督促之訴”“協同之訴”的功能定位,與行政機關同向而行、同向發力,積極構建既依法監督又協同配合的新型監督關系,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有效保護。另一方面,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立足司法審判和法律監督職能,互相協作配合,實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司法保障的共同職責使命。近年來,“兩高”聯合出臺《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為辦理、審理行政公益訴訟提供基本規范依據。


四是推動依法行政的獨特價值日益彰顯。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指出,對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的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檢察機關始終牢牢把握行政公益訴訟這一制度定位,一方面通過磋商、檢察建議,提醒敦促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另一方面以“訴”的確認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6年來通過辦理的70多萬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糾正了一大批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司法引領。


五是促進社會治理的制度效能充分釋放。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探索形成了從個案辦理到系統治理的訴源治理模式,即從個案辦理中發現社會治理中的普遍性問題,通過專項監督推動行政機關堵塞監管漏洞,完善制度機制,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近年來,最高檢先后開展了“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為民辦實事 破解老大難”等專項監督活動,辦理了“萬峰湖”“南四湖”“長江船舶污染”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為促進社會治理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二、請介紹一下人民法院近年來開展行政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情況,具體經驗和做法?


耿寶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一種新類型案件。主要集中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英烈權益保護、安全生產、反電信網絡詐騙、婦女權益保障等領域(“4+N”業務格局)。與民事公益訴訟表現形式不同,行政公益訴訟目前起訴主體只能是檢察機關,被告為行使公權力的各類行政主體,屬于“官”告“官”案件,很大程度上直接關乎行政執法機關形象,反映國家治理水平,影響社會公共利益。自行政訴訟法2017年7月1日實施正式確立這項制度以來,全國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積極響應,不斷拓寬受案范圍,有效發揮典型案件示范效應,依法糾正大量用權不當損害公益的行政違法行為,有力督促了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首先,這類案件的特點:一是成訟案件數量差異大。對比檢察機關大量提出訴前檢察建議的現狀,各地法院最終成訟案件總量較少,地域差異大。截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環境資源以外的各類行政公益訴訟一審案件中,數量分布最多的五個地區分別為安徽法院201件、吉林法院165件、湖北法院147件、山東法院143件、內蒙古法院132件。二是案件類型較為集中。國有財產保護領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案件相對多發,分別占比32.45%、16.41%,食品藥品安全、英烈權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案件占比持中,違法建筑查處、文物保護、婦女權益保護、反壟斷領域等其他領域案件較少。三是行政機關敗訴率高。在所有審結的一審案件中,準予撤訴的占比41.91%,行政機關敗訴率達52.73%。上述兩種方式結案占比為全部案件94.64%,遠高于其他行政訴訟案件結案方式。由此反映出檢察機關切實履行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法定職責,人民法院較好化解了相關行政爭議并依法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


其次,各地法院也創設出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突出表現在:一是加強法檢協同合作。如太原中院與市檢察院共同制定《關于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廣東法院打造富有“廣鐵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法檢定向對接機制。二是深化多方聯動機制。如北京法院辦案中主動與屬地政府、職能部門、街道溝通,多措并舉促進問題解決;宿州法院對確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快速啟動行政爭議協調機制,召集多方參與的聯席會,協調整改;寶雞中院與市監委、檢察院、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公益訴訟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從案件管轄、起訴受理、訴訟請求和證據完善等多方面強化溝通,督促整改,為挽回國家經濟損失提供有利條件。三是加強判后司法監督職能。如馬鞍山法院在判決生效后,與檢察機關加強溝通交流,通過實時監督促使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福州法院在跨區劃管轄背景下及時將生效裁判通報行政機關所在地檢察機關,配合啟動執行監督,通過司法建議雙向備案機制、行政賠償案件協作機制指導行政機關有錯必糾。四是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如廣東法院在審理涉食品安全、涉耕地資源保護領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組織執法部門和基層組織旁聽庭審并當庭宣判;重慶法院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行政機關負責人觀摩庭審,以點帶面發揮行政公益訴訟示范效應。人民法院通過用好普法平臺,強化宣傳,促進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三、“兩高”聯合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有什么考慮?


徐向春:在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全面推開6周年之際,“兩高”聯合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是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6年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穩步拓展、制度規范不斷健全、制度效能充分釋放,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進入轉型升級、邁向高質量發展的新時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方面積累了不少經驗,辦理了一些有影響、效果好的案件,“兩高”前期經過共同調研,一致認為在當前節點上發布典型案例,正逢其時。


二是貫徹落實“精準性”“規范性”工作要求。最高檢新一屆院黨組精準研判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所處的新階段、面臨的新形勢,提出了突出精準性、規范性的新要求。此次發布的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案例,是“兩高”共同篩選、一致認可的,充分體現了“精準性”“規范性”的要求,對各級檢、法兩院辦案具有較強的規范指引作用。


三是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凝聚司法合力。新的形勢之下,“兩高”面臨著許多新任務新挑戰,如何維護好公共利益,切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需要“兩高”同題共答、能動司法。今年6月“兩高”領導舉行首次工作交流會商會,并建立工作交流會商機制,旨在最大限度凝聚司法合力。此次“兩高”共同發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是落實交流會商機制的具體舉措,目的是透過案例,進一步增進更深層次的法律共識、制度共識,以上率下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匯聚更大合力。


四是為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提供實踐經驗和案例樣本。檢察公益訴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護領域的生動實踐和原創性成果。黨的二十大報告專門強調“完善公益訴訟制度”,今年兩會期間,許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相關立法建議,“兩高”也在著力推進并初見成效。目前,檢察公益訴訟法(公益訴訟法,一并考慮)已被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類項目的立法規劃。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護領域原創性成果的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體現,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中央部署的具體要求。此次篩選發布典型案例,一方面可以將各方共識、典型經驗和成熟機制吸收到立法當中,一方面也可以指導、引領各級檢察機關深化司法實踐,為專門立法積累更多實踐樣本和案例支撐。


四、請介紹一下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點。


耿寶建:我們兩家這次共同發布的八個典型案例,有以下鮮明特點:



第一,保護的公共利益多樣。本次案例有的涉及追繳土地出讓金,有的涉及保障飲用水源地和銷售瓶裝水安全,有的涉及維護抗日英烈紀念設施和公共場所消防設施安全,有的涉及制止亂占基本農田和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這些案件既關乎社會治理層面重大公共利益的保護,也與老百姓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息息相關,折射出行政公益訴訟保護公益的重要價值。



第二,訴判類型豐富。本次案例被訴行政機關涵蓋了自然資源、市場監督、文化旅游、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門和基層政府,案件類型既有訴請履責的行政不作為之訴,也有訴請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撤銷之訴,在裁判方式上,有的判決履責,有的判決確認違法,有的因行政機關依法履職,以裁定準予撤訴方式結案,反映出法院訴判對應、解紛手段的多樣性。



第三,法檢聯動配合到位。本次案例突出體現了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訴前、訴中和判后圍繞公益保護的共同目標,各司其職,精準發力,相互配合,在堅持嚴格公正司法的同時,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全鏈條發力,用相對較少的司法成本促進了公共利益保護的最大化,強化了被訴行政機關的責任意識、擔當意識,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促進了辦案的“三效統一”。



第四,編排格式新穎。本次是“兩高”首次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主題聯合發布案例,與以往聯合發布其他案例多以“訴前程序”“裁判結果”表現檢法工作內容不同,本次案例列出“檢察監督”“法院裁判”模塊,不僅形式上更能準確反映兩院職能,內容表述側重點上也作了系統化改進,突出不同訴訟環節法檢作用的發揮,便于社會公眾全面清晰解讀案例。


五、請談談今后工作打算。


徐向春: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自誕生以來,始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法治擔當,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獨特功能和制度優勢,依法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一方面,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于增強檢察建議的剛性、促進依法行政、有效保護公益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要牢固樹立“敢于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理念,針對行政機關因法定職責、履職標準、法律適用等認識爭議沒有依法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情形,對訴前檢察建議不能有效解決公益保護問題的,檢察機關堅持當訴則訴,通過“訴”的確認推動依法行政。同時,秉持“持續跟進監督”理念,不僅是“一訴了之”,而是從訴前程序到提起訴訟,再到判決執行,一個環節一個環節持續跟進,確保案件取得實效。


另一方面,注重檢法協同發力,共同推動公益司法保護制度不斷完善。從保護公益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目標是一致的。行政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在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益方面形成司法合力。接下來,我們將繼續落實“兩高”工作交流會商會的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共同研究解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提升審判和檢察工作質效;立足公益訴訟檢察、審判司法實踐,梳理總結檢察公益訴訟的特點規律,共同推動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牢固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把“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貫穿到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和審判全過程各方面,強化訴源治理,共同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耿寶建:行政公益訴訟是司法改革創設的新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制度創新,隨著公益訴訟立法和實踐的加速推進,今后一定會有越來越大的發展空間。下一步,我們將在以下方面重點發力:


(一)加強與檢察機關的聯動。建立健全法檢聯動機制,配合立法進程,完善專題研討、試點設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等機制,共同提升全社會對行政公益訴訟的關注度、支持度,共同發文加強系統指導,共同推進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完善。在這次共同發布典型案例基礎上,今后多出精品,多創亮點。


(二)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行政公益訴訟涵蓋面廣,涉及的行政部門多,在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取得成效基礎上,對人民法院而言,今后著力點宜放在針對提起訴訟的案件,要注重與行政機關在立案前、審理中和判決后的全過程協調,加大司法建議力度。對行政執法中執法程序、法律適用、裁量標準等類型化問題,要適時提出司法建議,輔之以座談、培訓、將行政公益訴訟納入政府考核績效等手段,與檢察機關一道,共同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整改,以點帶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三)加強上下級法院的監督指導。目前,人民法院環資、民事、行政審判庭等多部門涉及公益訴訟業務。今后,我們要進一步強化行政審判條線的業務指導,增進內部各部門配合協調,及時通報交流工作進展,學習借鑒環資公益訴訟已有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加強對下級法院相關行政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審理方式、裁判規則的統一,監督糾正各種不當做法,與檢察機關共同促進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能動司法理念,從積極參與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切實維護好公共利益的高度,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依法公正審理好每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厚植黨的執政根基,以審判工作現代化助力實現中國式現代化。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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