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姜某帥等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偽造身份證件,偽造武裝部隊印章案
2019年至2023年3月間,姜某帥根據他人提供的信息,采用自行制作的方式,為朱某升、付某民、王某華等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80個、國家機關公文2件、國家機關印章48枚、公司印章399枚、事業單位印章4枚、居民身份證25個、武裝部隊印章2枚,非法獲利9.2萬余元。
其中,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間,姜某帥根據朱某升提供的信息,為其偽造國家機關印章2枚、公司印章1枚。后朱某升將偽造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力資源部印章加蓋在虛構的上下游購銷合同上,幫助其客戶從某銀行貸款400余萬元。
2022年11月,姜某帥根據付某民提供的信息,為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1個、身份證件2個、公司印章1枚。后付某民將偽造的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印章加蓋在工資證明上,從銀行成功辦理個人信用貸款30萬元。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間,姜某帥根據王某華提供的信息,為其偽造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行政公寓房產證24個、北京金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印章1枚及其他公司印章1枚。王某華將偽造的上述公司印章加蓋在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上,并編造上述金融大街行政公寓已轉讓給王某華所在公司的事實,虛構經濟實力,獲得其商業伙伴巨額投資。
2023年7月5日至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姜某帥、朱某升、付某民、王某華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等罪名分別移送起訴。2023年7月28日至11月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對姜某帥提起公訴;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對王某華提起公訴;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對朱某升提起公訴;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對付某民提起公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分別于2023年8月11日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華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2023年9月27日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朱某升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3年10月11日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付某民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3年11月22日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偽造武裝部隊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姜某帥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孔某非合同詐騙案
2022年12月12日,孔某非冒用中北電力(內蒙古)有限公司名義與某信息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購買電子產品,并通過P圖方式在購銷合同及驗收單上加蓋其自行偽造的中北電力(內蒙古)有限公司的公章,騙取該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的價值101萬余元電子產品。2023年1月12日至31日,孔某非又冒用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名義,以同樣方式與被害單位簽訂購買電子產品購銷合同并加蓋偽造公司公章,騙取價值120萬余元電子產品。
孔某非收到上述電子產品后未支付貨款,經被害單位多次催要支付部分貨款,實際騙得財物價值159萬余元。
2023年5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以孔某非涉嫌合同詐騙罪移送起訴。同年6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孔某非提起公訴。同年8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孔某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羅某詐騙案
2022年7月,羅某謊稱認識廣東省陽春市八甲鎮南方電網抽水蓄能項目工程工作人員,可以介紹被害人周某孔為該項目提供柴油。為獲取被害人信任,羅某假冒南方電網抽水蓄能工程項目人員與被害人在網絡上聯系,同時物色他人冒充項目經理、財務,并偽造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印章與周某孔簽訂供油協議。期間,羅某以推進協議落實需要宴請、打點項目工作人員為由陸續騙取周某孔23萬余元及手機一部(價值8000余元)。
2023年3月17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以羅某涉嫌詐騙罪、盜竊罪移送起訴。同年4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羅某提起公訴。同年6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四王某業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案
王某業、王某經他人介紹認識后協商合作融資,約定由王某負責貿易業務端,王某業負責尋找擔保、融資備案等。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業、王某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王某業實際控制的廣州稼盛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稼盛公司)為融資主體,公開虛假宣稱該公司是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全資控股的四級子公司,謊稱該公司對外有數千萬的應收優質債權,并以王某業實際控制的中民百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稼盛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稼盛公司)負責提供擔保,對外亦謊稱該兩家公司系中儲糧集團二級、三級子公司。王某業、王某等通過吉安中傳金融資產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廣西中安資產登記服務有限公司違規備案登記,將融資產品包裝成《中儲應收賬款融資計劃資產收益權產品》,以7.6%--8.8%不等的年收益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非法吸收資金共計4500萬余元,主要用于支付融資居間費、備案費、公司經營及王某個人貿易業務。在此期間,王某業指派王某斌任財務總監,負責融資款管理、審批;指使晏某負責相關融資產品的違規備案。
2021年9月,王某業為防止部分融資款被凍結,指示王某斌將1030萬元融資款進行拆分,從廣州稼盛公司賬戶轉出,先后經上海稼盛公司、中民公司等公司賬戶,最終于2022年1月底分多筆匯入王某業實際控制的上海與祥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2022年9月9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以王某業、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同月15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對王某業、王某斌提起公訴,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王某、晏某提起公訴。同年12月14日,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綜合考量二審期間退贓退賠、全額挽損情節酌情從輕處罰,2023年6月12日,二審判決改判被告人王某業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余部分維持原判。
案例五孫某良集資詐騙案
2020年7月開始,孫某良負責管理成都兵哥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兵哥夢公司),并于2020年8月以6000元價格收購該公司,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將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為認繳1.8億元。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孫某良在兵哥夢公司沒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盈利能力的情況下,對外謊稱兵哥夢公司由國企控股,具有資金實力,通過發放傳單、集中宣講、組織跟團旅游等方式開展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該公司通過與投資者簽訂《網約車經營權暨委托運營合同》《廣告傳媒項目合伙協議》等協議,承諾月息3%,按月付息、到期返本,或辦理到期返本付息的“兵哥旅居”會員卡等方式,共向450余名社會公眾募集資金2014萬余元,集資款主要用于孫某良個人揮霍和還本付息,造成實際損失1673萬余元。
2022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以孫某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起訴。同年6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孫某良提起公訴。同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上訴,2023年5月8日,二審維持原判對被告人孫某良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