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因債務纏身自殺身亡,
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
債權人起訴追討。
資不抵債怎么辦?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
要求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李先生因工程項目資金周轉困難,向錢先生借款200萬元,約定一個月后歸還。到期后,李先生僅歸還15萬元。2022年5月,李先生因債務纏身自殺身亡。錢先生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先生的妻兒父母在繼承李先生的遺產范圍內,共同歸還債務。經查,李先生還背負其他債務,總額超1500萬元。其名下僅有一套房產,扣除尚欠銀行貸款后,市值約1400萬元。李先生的兒子小李9歲,在讀小學,李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月收入不高,王女士表示放棄繼承李先生的遺產。小李系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要求在李先生的遺產范圍內為小李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人民法院認為,小李系未成年人,綜合考慮其母親的收入,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發,該案適用必留份規則,為小李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作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決在李先生的遺產范圍內,為小李保留16萬元。
該案判決后,法官對其余相關糾紛一并進行了調解,債權人對小李家的遭遇亦表示同情,均對債款作出讓步。后續人民法院將在李先生的遺產范圍內為小李保留16萬元,剩余款項用于歸還債務。
盛玉英法官:
一、適用必留份規則,保障未成年繼承人基本生存權
“必留份規則”是指在遺囑繼承中或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必留份規則?首先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其次需要符合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兩個條件。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在求學讀書階段不具備勞動能力(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該項規則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權,彰顯出司法的人文關懷。
二、綜合確定保留份額,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律雖然規定了必留份規則,但并未明確規定應為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保留多少遺產份額。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根據被繼承人的遺產價值、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予以確定。本案中,綜合李先生的負債金額、遺產價值、妻子的收入、兒子小李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上海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況,為小李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16萬元。
三、兼顧各方當事人利益,讓司法有力度更有溫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應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本案在為小李保留了16萬元遺產份額后,判決小李和李先生的父母應在繼承李先生遺產范圍內共同歸還借款。同時,為了取得債權人的理解,承辦法官向錢先生釋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及必留份規則的相關規定,錢先生對小李的遭遇表示同情,表示將尊重并執行法院判決。本案的處理既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向未成年人及全社會傳遞出司法的溫度。
張玉霞——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社會公益和法律援助專業委副主任:
關心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人民法院應立足司法審判職責,在涉少審判中,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綜合司法保護,讓未成年人在成長中感受到法治的關愛。
本案中,承辦法官從未成年人生存權優先出發,在未成年人的父親死亡,母親的收入不足以負擔未成年人的未來生活費用時,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中積極適用必留份規則;同時,耐心向原告債權人釋法明理,取得了原告對未成年人訴求的認可,既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權,展現了法官的審判智慧和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又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更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來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