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
歷來崇尚的社會美德,
《論語·為政》中寫道
“見義不為,無勇也。”
湖南汨羅4位青年幫助交警追緝酒駕者,
司機逃跑摔傷后反起訴索賠19萬余元。
來看今日案例。
2020年12月8日晚,張某飲酒后無證駕駛一輛轎車行駛至市區某路段時,發現公安機關正在前方設卡查糾酒駕。張某見狀立即掉頭逃逸,一輔警隨即駕駛警車上前攔截,但張某拒絕停車并多次刮撞警車以及周邊社會車輛。
雙方行駛至另一路段時,引起了李某、劉某等四人的注意。眼見警車落后于張某駕駛的轎車,出于協助追逃的目的,李某等人隨即駕車對張某進行追緝。
張某逃至其家附近的地坪,本以為安全到家,回頭發現李某等人仍緊追不舍。張某驚慌之下棄車步行逃跑,由于天黑路滑且飲酒后意識模糊,張某在慌亂中不慎摔入陰溝導致腿部受傷。
李某等人下車發現張某躺在溝里失去行動能力,便報警等待。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產生醫藥費等相關費用。2022年7月,汨羅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張某刑滿釋放后,認為李某等人的追車行為導致自己以為是交警執法而慌不擇路下車逃跑,其掉入陰溝摔傷與李某等人的追車行為有因果關系,李某等人應對其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于是張某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某等人共同賠償其因受傷產生的損失共計19萬余元。
汨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危險性和法律后果應具有足夠的認知。張某酒后無證駕車,遇交警查酒駕后逃逸,置法律、他人安全和自身安全于不顧,相繼與警車、社會車輛刮撞,下車后繼續往光線不好的方向逃跑,在未受到任何外力作用的情況下摔倒受傷,故張某自己的行為是導致自身受傷的直接原因。
張某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在與上前攔截的警車刮撞后,繼續駕車逃逸時已構成。李某等人出于協助警察的目的駕車跟隨正在逃逸的張某,且張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李某等人存在過錯,不符合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的條件,故李某等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李某等人追張某前,張某妨害公務的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犯罪行為已被及時發覺,李某等人可以立即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李某等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人后敢于冒著各種風險,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難能可貴的正義之舉。本案中李某等人將熱心、良善的內心價值追求外化于行動,為了追緝逃犯,不懼自身有可能因此遭受的麻煩和侵害,其參與追緝的行為有其正當性、合法性,是見義勇為的具體體現,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作為司法機關,對于李某等人的行為應當予以保護和提倡。
來源:湖南高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