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從單位離職,
轉頭組建公司并招募原單位研發人才
“秘密研發”技術并制造、銷售同類產品,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企業巨大的損失誰來賠?
基本案情
時代電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從事控制用計算機及軟件、養路機械電氣控制系統等產品,系中車株洲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職該公司,先后參與并主導搗固車技術研發、打磨車技術研發,并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工程師,2017年6月離職時職位為A2級別。
2018年,馬某某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長沙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并先后聘請了陳某某、向某、劉某、成某、漆某某等原時代電子公司大型鐵路養護機械打磨車、搗固車技術的高管、技術研發人員,并以其為核心組建研發團隊,研發了包括搗固車控制系統配件B19鍵盤模塊、搗固車數字量輸入模塊DI(軟件部分)、打磨車控制系統(結構設計和控制算法)等在內的產品。
據查,在長沙某公司主要產品的研發過程中,受害單位的相關技術被不同程度的參考、使用,相關技術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與被控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共計包含9個密點,經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486萬元。
2022年10月,馬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公安部門逮捕。2023年,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被告單位長沙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法院判決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時代電子公司的搗固車控制系統配件B19鍵盤模塊等均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被告長沙某公司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馬某某系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應對其判處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時代電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單位長沙某公司賠償因其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486.6萬元的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法院綜合被告人認罪態度、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業秘密仍存在高外泄風險等因素,酌定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即1398萬元。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長沙某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馬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責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時代電子公司涉案的商業秘密。限被告單位長沙某公司賠償時代電子公司486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被告人馬某某對上述義務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株洲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系湖南地區第一例以刑事附帶民事懲罰性賠償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進行打擊的案例,案件主要爭議焦點為:
一、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本案中,時代電子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經鑒定不屬于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損失價值達486萬元,具有商業價值。時代電子公司通過相關文件,對員工特別是公司領導人員的保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并設置了一定的懲罰措施,同時對于公司具有商業價值的軟件、經營信息等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電子設備等依據在公司的等級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并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因此,案涉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要件,構成商業秘密。
二、大腦中的知識是否可以成為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抗辯。
馬某某稱系利用自己大腦中所掌握的知識進行的研發,沒有侵犯長沙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法院認為,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專利的公開性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在現有專利的基礎上對專利進行改進,從而形成新的技術或專利,這是專利公開的意義所在。但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作為曾經的研發人員,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即使已經形成知識架構,即使最終研發出來的產品或技術優于原產品或技術,但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其新產品或技術的研發,其行為就構成了對商業秘密的侵犯。且馬某某在時代電子公司工作期間所研發形成的技術信息系職務行為,已演化為該公司的技術秘密,故不得以上述技術信息已轉化為其知識否認其先前職務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嚴格保護軌道交通領域核心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該案對不正當獲取他人核心技術秘密,并制造、銷售同類技術產品,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損失的被告單位、直接主管人員予以刑事制裁,并支持受害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員予以懲罰性賠償,有力保護了權利人世界領先的軌道交通相關技術,為新質生產力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株洲中院
作者:陳政
編輯: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