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短視頻已經成為大眾娛樂生活的一部分,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網絡時代,因討價還價不成心生不滿,就在抖音上詆毀他人,在微信群里公然誹謗,網絡“口嗨”,真的不用負責嗎?
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侵權糾紛案件。2020年5月,小周因新房裝修向某門窗店定做門窗,小鄧負責洽談該業務,二人就此相識。此后,小鄧偶然得知小周新房裝修還需要定做房屋吊頂,遂建議小周向某吊頂店購買。
2020年8月,小周與某吊頂店以6萬余元的價格達成交易,期間,小鄧未強迫小周購買,也未向小周隱瞞產品真實信息。隨后,小周新房完工,小周與小鄧進行結算,二人因門窗款總價問題發生爭執。
小周認為小鄧存在套路欺詐行為,暗生不滿,遂利用小鄧介紹其向某吊頂公司購買吊頂一事,多次在網絡平臺發布如“殺熟”“相互串通”“不得好死”等言辭對小鄧及某門窗店、吊頂店進行侮辱、誹謗,導致某門窗店、某吊頂店生意嚴重受損,小鄧等人名譽和形象亦受到嚴重影響。
為恢復名譽、挽回損失,小鄧等人遂將小周訴至法院,請求恢復名譽并賠償損失51萬元。
法院判決:
該案開庭審理后,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為最大限度減輕不實言論對小鄧等人的傷害,迅速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中,法官明確告知小周,其在網絡平臺發布對小鄧的攻擊侮辱傷害性言論已經影響到了小鄧及兩店鋪的社會評價,并對其造成了實質性經濟損失,小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小周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向小鄧真誠道歉,在刪除評論的同時,于抖音平臺及其個人實名認證帳戶等網絡社交平臺發布保留不少于15日的道歉聲明,并賠償小鄧的經濟損失85000元。小鄧也對小周的行為予以了諒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該案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有權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言論自由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言論自由并非絕對的自由,仍要受到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約束。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享受網絡帶來的便捷的同時,也要規制自身言行,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貶損性的言辭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更要承擔刑事責任。
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難免會與人發生摩擦,處理矛盾的方式多種多樣,如果一時沖動只為泄憤,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激化矛盾,更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網民用戶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及維護良好網絡社會秩序。
來源:邵陽中院、新邵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