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湖南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并發布12個典型案例和12個優秀案例。
案例一候某祥、肖某明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基本案情】2022年上半年,候某祥在明知華容縣注滋口鎮新發村新安外洲屬于湖南省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且該區域內禁止進行開墾種植的情況下,仍邀懂農業種植技術的被告人肖某明一同在保護區內種植農作物,并承諾賺錢后分錢。兩人商議決定在該區域內種植小麥,由肖某明負責種植的具體工作,候某祥負責協調關系及處理因搶占土地可能引發的糾紛。2022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肖某明購買了小麥種子,然后安排旋耕機和無人機同期進場,共計開墾土地面積322.5畝,種植小麥種子8000斤。2022年11月1日,華容縣注滋口鎮鎮政府工作人員得知該情況后,立即趕到現場對開墾土地種植小麥的行為進行了制止。小麥種下后,被告人候某祥、肖某明會經常到小麥地看看,并驅趕吃小麥的鳥類。2023年1月,兩人商議要對小麥進行施肥,于是,被告人候某祥購好肥料后,聯系無人機對小麥進行空中施肥。2023年3月,華容縣注滋口鎮鎮政府工作人員得知種植小麥的生長情況后,立即電話通知候某祥,告知自然保護區的濕地上不能種植農作物,責令候某祥立即將已經種植生長的小麥青苗全部鏟除。候某祥接到通知后,僅有選擇性地鏟除了約40畝小麥青苗,并拍攝了鏟除的部分小麥青苗照片發給了政府工作人員,謊稱已將種植的小麥青苗全部鏟除。待5月中旬小麥成熟后,被告人候某祥和肖某明立即雇請收割機收割小麥并予以銷售。2023年5月17日在收割過程中,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
經司法鑒定:被告人候某祥和肖某明共開墾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面積為21.5公頃,折322.5畝。兩被告人開墾種植小麥的行為,造成自然保護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蒼耳大量繁殖嚴重破壞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生態環境。案發后,被告人候某祥和肖某明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華容縣公安局依法扣押候某祥40 000元犯罪所得和銷售小麥的未結賬款51 413元,共計91 413元。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候某祥、肖某民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已達成由候某祥、肖某明連帶分期賠償因其在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墾種植小麥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40 484元的調解協議。
【裁判結果】華容縣人民法院認定,候某祥、肖某明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對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候某祥犯罪所得人民幣91 413元,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被告人在自然保護區種植小麥而引發的破壞自然保護地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在湖南省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種植小麥的行為造成自然保護地原有植被嚴重毀壞,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蒼耳大量繁殖,嚴重破壞了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的生態環境。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我國第一批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保護區,在保護生物多樣性、調節徑流、改善水質、調節小氣候等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效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彰顯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筑牢國家濕地生態安全司法屏障的決心和成效。
案例二黃某生、張某武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陸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至10月期間,黃某生趁北方候鳥遷飛過境藍山,先后數次到牛坡石山場,采取用電瓶燈強光照明吸引鳥類靠近后用竹竿將其敲落的方式非法獵捕鳥類,被告黃某生將獵捕到的鳥類分數次藏匿于被告張某武的胞弟張某強的冰箱內,并請張某武幫其聯系對外出售。2023年10月,被告張某武將被告黃某生非法獵捕的數十斤鳥類以及從別處收購來的3只活鳥和2只死鳥,以31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某用于食用;將被告黃某生非法獵捕的十余斤鳥類以及張某武從別處收購來的5斤“黃個仔”,以1700元的價格出售給盤某民用于食用。
2023年10月16日,藍山縣森林公安局辦案民警在張某強家中冰箱搜出鳥類49只,其中有40只系被告黃某生非法獵捕后藏匿于此,并讓被告張某武幫其對外出售。經鑒定,公安機關在張某強家中冰箱內搜出的49只鳥類分別為39只池鷺、1只大白鷺、3只牛背鷺、1只喜鵲、1只棕背伯勞、2只灰背鶇、1只丘鷸、1只黑水雞,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23 300元。
藍山縣人民檢察院請求依法追究被告張某武、黃某生刑事責任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獵捕者、出售者、收購者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藍山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黃某生犯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張某武犯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二被告。黃某生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張某武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65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扣押的電瓶、頭燈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依法處理。由盤某民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700元,張某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黃某生對其中的12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楊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100元,張某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黃某生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黃某生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22000元(包含上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張某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張某武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28100元(包含上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限張某武、黃某生、楊某、盤某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一審宣判后,被告黃某生、張某武提起上訴。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地處湘江源頭的藍山縣,涵養了湘江的“第一滴水”,是百萬候鳥過境的“千年鳥道”。隨著“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生態環境保護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在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保護組織的共同努力,我國鳥類種群數量總體呈現恢復性增長,候鳥停歇地和遷飛通道生態質量得到了有效地改善。但是,盜獵、捕殺、食用、販賣等破壞鳥類正常遷徙的現象和陋習,仍時有發生。本案綜合考量了被告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積極賠償生態環境損失以及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情況,對獵捕者、販賣者、購買食用者分別作出了判決。該案的判決,不僅使兩名被告因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了刑事處罰,同時兩名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承擔起野生動物損失的賠償,也讓購買食用野生鳥類的人共同承擔起野生動物資源損害的賠償責任,以此,在全社會樹立保護野生動物、愛護生態環境、保護“千年鳥道”的價值導向。
案例三陳某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中旬和3月初,被告陳某分別以2,400元和500元出價購買了本村黃某家付家沖和陳某龍家沖山場內的樹木,在沒有辦理《林業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勞力將山中的雜樹、松樹和杉樹砍伐并加工成原木,對外銷售。其中付家沖山場共計采伐樹樁102棵,折合蓄積15.7448立方米;龍家沖山場采伐森林類別為商品林樹樁51棵,折合蓄積4.1808立方米,伐跡地范圍面積共計0.2524立方米。
【裁判結果】開福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陳某造成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判處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按《長沙市受損林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及費用(試行)》(長林發[2020]98號)及《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6)標準執行,承擔補種胸徑8cm的杉木657株、胸徑8cm的馬尾628株,用于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如逾期未履行,則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0,495.9元;賠償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費用11,166.8元;并在瀏陽市級媒體上以書面或視頻形式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森林資源具有豐富的物種、復雜的結構及多種多樣的功能,對維系整個地球的生態平衡、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改善生態環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環節。被告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森林所承載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保持生物多樣性的生態功能,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平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構成民事侵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貫徹環境資源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對補植復綠方案進行可行性審查,與公益訴訟起訴人和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聯絡溝通,形成環保工作合力,最后判令由侵權行為人進行補植復綠,保障受損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救濟,切實守護綠水青山。
案例四涉危險品運輸車輛柴油泄漏污染農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涉案牽引車、牽引掛車在運輸柴油過程中發生側翻,運輸的燃料油泄露導致農田土壤、地表水和水體污染而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經鑒定,該次事故導致柴油泄漏共計21.38噸,大部分柴油泄露在農田,直接導致2.1畝農田嚴重受損,8.25畝農田不同程度受損和農作物被毀等其他財產損失,外泄的柴油順水渠流入南岳廟河下游,柴油流經區域和南岳廟河段下游的地表水水體被污染,對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嚴重損害。該污染事件發生后,當地政府部門積極組織應急處置、應急檢測、生態環境修復等工作,經司法鑒定共產生經濟損失847 035.5元。本案事故車輛所在公司,即某物流公司分別向某財保黃驊支公司、某財保淄博支公司進行車輛投保,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間內,其中,某物流公司在某財保黃驊支公司為涉案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某財保黃驊支公司為涉案牽引車、牽引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分別為1 000 000元、100 000元;在某財保淄博支公司為涉案牽引車、牽引掛車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為2200 000元,其中第三者責任累計賠償限額為2 000 000元,貨物責任累計賠償限額為200 000元,并規定除污費用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5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人民幣10萬元。為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邵陽市生態環境局以某物流公司、某財保黃驊支公司、某財保淄博支公司等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訴訟。
【典型意義】本案系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涉案生態環境損害財產損失主要是由于道路危險貨物承運責任導致,按照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在事故車輛既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又投保了“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該案二審判決某財保淄博支公司應當按照其承保的特種車“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與某財保黃驊支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一起依法共同承擔相應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法律對于生態環境損害發生時危化品運輸車輛車頭與車尾的保險責任承擔比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民法典》《保險法》關于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責任賠償順序的規定,案涉車輛購買的具體保險內容、形式、范圍和性質,是否屬于強制保險,以及本案系危化品運輸交通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特殊性等因素,明確由牽引車(車頭)和牽引掛車(車尾)按照各自50%的責任比例,在其各自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二審判決充分體現了生態損害賠償的特點,對于引導更多的賠償義務主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發揮“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價值,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堅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全面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同時,該案是湖南法院大力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努力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助力我省“三高四新”戰略任務實施和建設美麗新湖南的重要體現。
案例五劉某平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3日,漣源市人民政府頒布實行十年禁捕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孫水河、漣水河、湄水河、側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及白馬水庫、大江口水庫集雨區劃為禁漁區,實施十年禁漁。2018年下半年開始,被告劉某平以捕魚為業,在漣水河流域用地籠、刺網等工具進行捕撈,并通過網絡快手平臺對其漁獲物進行宣傳,將其捕撈的漁獲物出售他人進行牟利。其中,劉某平名下賬號在網絡快手平臺發布捕撈的各種魚類視頻圖片579條。經查,從2021年5月份開始至今,劉某平在漣水河里非法捕撈漁獲物1200余斤,獲利3.6萬余元。2022年6月16日,經鑒定,劉某平使用的漁具地籠、三層刺網、單層刺網、電打魚機是禁止使用的漁具。2022年6月15日9時許,經漣源市石馬山街道辦事處東軒村村支書電話聯系,被告劉某平主動到該村村部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劉某平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
漣源市人民檢察院請求依法追究被告劉某平刑事責任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劉某平繳納漁業資源補償款40 000元,用于從縣級以上有苗種供種資質的魚類原良種場購置10cm以上濾食性魚類魚種在漣水河進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復漣水河水域環境。
【裁判結果】漣源市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劉某平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追繳被告劉某平違法所得人民幣36 000元,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被告劉某平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漁業資源補償款 40 000元,用于從縣級以上有苗種供種資質的魚類原良種場購置10cm以上濾食性魚類魚種在漣水河進行人工增殖放流,修復漣水河水域環境。
【典型意義】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案涉水域是湘江左岸一級支流,是漣源市重要的水域資源。被告在禁漁期間使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引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起到了懲戒與修復并行的效果,為貫徹落實長江“十年禁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六田某軍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4日凌晨,田某軍劃木船到株洲市淥口區湘江烏鴉山段使用三重刺網捕獲 2 尾鳙魚(重 23.2 千克)、2 尾鰱魚(重 12.8 千克)和 3 尾紅翹鲌(重 5.7 千克),隨后被巡查的漁政執法部門查獲。經株洲市淥口區農業農村局認定,田某軍使用的三重刺網是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中的禁用漁具。經株洲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田某軍捕獲的 41.7 千克漁獲物價值789元。經評估,田某軍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魚類41.7千克,造成漁業資源損失及恢復費用總計人民幣7 584元;建議放流鰱、鳙魚種各 50%,規格 10cm/尾,共計 15168 尾。被告田某軍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田某軍主動繳納了履行保證金人民幣7,584 元。淥口區人民檢察院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漁業資源損失和漁業 資源的修復責任,即購買 7,584 元的魚苗(鰱、鳙魚苗各50%,規格為10cm/尾)在湘江淥口區水域投放。
【裁判結果】淥口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田某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田某軍在本判決生效后購買價值人民幣 7,584 元的魚苗在湘江淥口區水域投放(鰱、鳙魚苗各 50%,規格為 10cm/ 尾,共計 15168 尾)
【典型意義】本案非法捕撈行為發生在株洲市淥口區湘江烏鴉山段范圍內,屬于湘江流域、長江支流水系。人民法院從水域生態環境的系統性保護需要出發,對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采用以增殖放流為修復方式放生湘江流域河魚,并聯合檢察院、漁政等部門對增殖放流全過程進行監督,及時、高效完成了漁業生態修復,體現了司法實踐中適用綠色原則的功能實效性。
案例七宋某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從同村村民宋貽金、宋貽洪和宋開茂處購買位于該村“偏山”、“桃樹坨”、“楊家灣”的樹木。2022年11月至12月,宋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形下,陸續雇請人員到古丈縣高峰鎮高望界村焦坪組“偏山”、“桃樹坨”砍伐了宋貽金家的馬尾松和杉樹25株,砍伐了宋貽洪家的杉樹12株,到“楊家灣”砍伐了宋開茂家的馬尾松8株。之后,宋某某將所砍伐的樹木鋸成原木運至古丈縣城一木材加工廠出售。經古丈縣高望界國有林場林調隊鑒定,宋某某在古丈縣高峰鎮高望界村焦坪組共采伐林木45株,立木蓄積為19.5427立方米。
【裁判結果】古丈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宋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責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宋某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古丈縣高峰鎮焦坪村(宋某某)濫伐林地復綠實施方案》,對濫伐林地進行更新補種,如未進行更新補種,則承擔補種樹木所需費用4803元。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宋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濫伐林木立木蓄積19.5427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宋某某濫伐的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宋某某在未辦理許可證濫伐林木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造成了他人的損害,故判令宋某某按照《古丈縣高峰鎮焦坪村(宋某某)濫伐林地復綠實施方案》,對濫伐林地進行更新補種,如未進行更新補種,則承擔補種樹木所需費用4803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始終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讓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通過恢復性司法舉措助力轄區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生物更多樣。
案例八鄭某富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鄭某富攜帶工具來到臨澧縣烽火鄉將軍山社區立山組田間(俗稱“長秧田”)勞作,將“長秧田”田中的枯草砍斷并收攏,并用其攜帶的一次性氣體打火機將收攏的枯草(俗稱“扎子”)點燃進行焚燒,焚燒過程中引燃旁邊的枯草,后因火勢失控引發森林火災,導致烽火鄉政府所有的將軍山部分林地及該社區居民龐長云耕地上自種杉樹被燒毀。經鑒定,此次森林火災受災林地面積4.54公頃(68.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為0.38公頃(5.7畝),灌木林地面積為4.16公頃(62.4畝)。此次森林火災受災林地中,國家公益林面積為4.37公頃,商品林面積為0.17公頃。
案發當日,被告人鄭某富主動向臨澧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賠償了龐長云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萬元。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鄭某富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評估,此次森林火災造成火災生態損害價值16 720元,總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6 9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墊付了本案中專家評估費6000元。
【裁判結果】臨澧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鄭某富犯失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判令被告人鄭某富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56 900元、生態損害費用人民幣16 720元,承擔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墊付的鑒定費人民幣6 000元。
【典型意義】森林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能夠形成維持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包括涵養水源、保育土壤、林木養分固持、固碳釋氧、凈化大氣環境多種生態功能,被譽為大自然的總調節器和“地球之肺”,對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起著重大作用。農村地區人民群眾在勞作時多采用就地焚燒方式處理秸稈、枯草枯葉等植株以便開荒、翻種土地,該方式雖在一定程度上節省了人力,減少了焚燒處的蟲害,但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田地與山地相連,可能在焚燒時引發森林火災,破壞森林生態系統。本案以個案為例,向群眾揭示就地焚燒秸稈、枯草枯葉并非小事,更甚者會帶來刑事處罰,做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同時,本案在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刑事犯罪的同時,通過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與刑事案件合并審理,要求報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全部費用,體現了生態環境案件“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起到懲治犯罪和保護環境的雙贏效果。
案例九原告傅某、戴某旗訴被告湖南能投售電有限公司噪聲污染糾紛案
【基本案情】兩原告系長沙市雨花區韶山北路 356 號湖南省包裝公司宿舍居民,房屋東邊原系空地,后被告湖南能投售電有限公司租賃省包裝公司部份停車場,于2021年下半年加裝充電樁八座,充電槍十六支,用于經營電動汽車充電業務。兩原告認為晚上設備發出的噪音和充電汽車的鳴笛聲、防盜警報聲、車門關門聲、司機交談聲音等影響兩原告的睡眠,多次與被告協商無果后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兩原告就案涉充電站晚上10點至第二天早上6點期間營業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申請司法鑒定。鑒定過程中,兩原告認為其對充電樁在充電過程中發出的電流聲不大,無須對此進行鑒定,需要鑒定的是充電過程中司機關車門聲音、按喇叭和交談等聲音。經法院與鑒定機構溝通,鑒定機構認為噪音鑒定一般只能在固定時間段設點監測,而不能在不特定時段專門針對不特定情況進行監測,兩原告認為鑒定機構的鑒定思路與兩原告訴訟目的不符,遂未預交鑒定費,鑒定被退回。
【裁判結果】本案庭審結束后,長沙市雨花區法院承辦法官多達二十余次與原、被告雙方電話溝通,并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能投公司承諾加強充電站,引導充電司機控制噪聲、加裝部分隔音設施,并對此作出了書面承諾,本案以兩原告撤訴結案。
【典型意義】新能源產業系我們國家重點扶持的新興產業,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是我國汽車產業發展方向,為此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是當務之急。本案中被告經營的充電站符合我國現有新能源汽車發展趨勢,但在充電過程中由于個別司機交談聲較大、按喇叭、關車門等較為隨意的現象,確實存在偶發噪聲過大的問題。該案審理過程,在支持新能源產業基礎設施發展建設的同時,如何保障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秩序,是需要認真考量的一個利益平衡問題,如判決稍有不當可能會導致部分充電企業在以后的經營過程中產生一些法律風險和障礙。本案最終促成雙庭外和解,原、被告雙方對此結果均比較滿意,這里面除去法官的調解工作外,企業自身能夠認識到經營過程中對居民居住環境的保護并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是重要的一個因素。如何切實做到定紛止爭,對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如何做到真正的理解并以“如我在訴”的態度加以認真考慮,本案的處理在這些方面提供了一個較好的思路。
案例十某鎮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和河道管理保護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2023年8月30日,永定區檢察院聯合區河長辦、某鎮政府在茅巖河鎮茅巖河開展聯合巡河工作中發現茅巖河魚潭庫區河段的河道上漂浮著大量的秸稈、樹枝樹葉,以及包裝盒、塑料瓶等生活垃圾(面積約163畝),嚴重污染了水質并對居民的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永定區人民檢察院向某政府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鎮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和河道管理保護職責,及時對茅巖河魚潭庫區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進行清理,確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轉。某鎮政府書面回復:稱其已同魚潭水庫、張家界茅巖河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積極協商,制定魚潭水庫垃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迅速鋪排并督辦,對河道水體垃圾、秸稈等漂浮物以及壩前垃圾進行清理。共出動打撈運輸船只6艘,打撈工作人員三百三十余人次,共打撈垃圾三千六百余噸,基本完成水面垃圾、秸稈等漂浮物打撈工作。
2023年11月8日,永定區檢察院對整改回復情況開展跟蹤調查發現,茅巖河魚潭庫區河段的河道上的部分垃圾已經被打撈清理上岸,但茅巖河魚潭庫區上游至苦竹寨河段的河道上仍漂浮有大量垃圾,已清理上岸的垃圾未采取防回流措施,存在再次污染水體的風險。永定區檢察院認為被告某鎮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職責,致使轄區河流存在的水體污染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于2023年11月14日向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訴請人民法院判令某鎮政府繼續履行環境保護和河道管理保護職責,及時對茅巖河魚潭庫區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進行清理,確保河容河貌加快好轉。
永定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某鎮政府送達了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之后某鎮政府積極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完成了垃圾清理工作。2023年11月28日,本案審判長(院長)、合議庭組成人員等與兩名全國人大代表對清理工作進行了核實。某鎮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對垃圾治理作了情況說明,已經改進清理到位。檢察院聽取了兩名人民監督員意見后向審理法院送達《終結訴訟建議函》,建議對本案終結訴訟。
經永定區人民法院審查,訴訟目的實現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終結訴訟的法定事由,且終結訴訟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關于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的處理的明確規定,向永定區人民檢察院發函,不同意對該案終結訴訟。2024年2月29日,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張家界市永定區某鎮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職責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裁判結果】永定區人民法院認定,準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后,有效督促了某鎮政府積極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茅巖河魚潭庫區上游至苦竹寨河段的河道上的垃圾進行了徹底清理,并對清理上岸的垃圾采取了防回流措施,恢復了澧水河流域水清、岸綠、景美的自然生態,社會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保護。本案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實現以后,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對本案終結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終結訴訟不符合法律明確規定,不同意終結訴訟。后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撤回起訴決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人民法院堅持獨立行使審判權,嚴格依照法定方式進行審查、裁定,對防止今后類案人為隨意擴大法律裁判方式,具有極大的參考、借鑒意義。
案例十一岳陽某綜合執法局不履行噪聲污染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岳陽樓區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中發現,岳陽某某區居民集中、噪聲敏感等重點區域內,部分路段商業經營者長期違規在戶外使用音響器材宣傳叫賣、招攬顧客,產生的噪聲影響市民的正常工作生活。被告岳陽某某區城管局怠于履行職責,致使噪聲擾民問題未能及時制止,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岳陽樓區檢察院2022年 11月3日履行檢察建議程序。被告岳陽某某區城管局收到檢察建議后,先后兩次向岳陽樓區檢察院回復檢察建議問題整改情況。岳陽樓區檢察院認為岳陽某某區城管局對發現的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未進行登記以便后續監管,也沒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涉案路段周邊部分商戶宣傳叫賣聲分貝目前仍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被告岳陽某某區城管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噪聲污染問題未得到有效改善,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持續處于受害狀態。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君山區人民法院認定,確認被告岳陽某綜合執法局對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健康路、長山路、旭園路、民興路、青年東路居民集中、噪聲敏感等重點區域內,商業經營者違規使用音響器材噪聲擾民問題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岳陽某綜合執法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上述案涉區域內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問題采取有效監管措施,使噪聲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義】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不斷奮進的目標。生活在天藍、水綠、地凈的美好家園中的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活的安寧有了更高要求。發展經濟、保障民生與用法律守護“耳邊的安寧”并不矛盾,相反,法治才是民生最大的保障,繁榮背后更需要規范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社會生活噪聲已經逐漸成為主要的噪聲污染源之一,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污染尤為突出。該案審理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堅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守護人民群眾的“耳邊安寧”。該案判決后,某某區城管局積極履職,從宣傳發動、集中整治、長效管理三個層面開展噪聲污染系統整治行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十二株洲某鎮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管職責案
【基本案情】蘆淞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大京水庫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兩家門店位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經營餐飲,設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庫直排生活污水,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造成不良影響。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對飲用水水源應當開展保護巡查,并對破壞、污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負有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等職責。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對上述兩家門店將生活污水直排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違法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2023年6月30日,公益訴訟起訴人針對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向其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對檢察建議書作出回復,稱對涉案污水直排問題進行制止,已經拆除了直排管道。2023年9月,公益訴訟起訴人對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回復的情況進行跟進調查,涉案排污口依然存在,繼續向大京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直排生活污水。公益訴訟起訴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就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現存排污問題進行全面勘察并整改,拆除了門店內的排污管道,現已整改完畢。
【裁判結果】蘆淞區人民法院認定,確認被告株洲市某鎮人民政府對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將生活污水直排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行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違法。
【典型意義】本案為檢察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從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對生態環境領域進行保護。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彌補了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缺位的狀況,增強了公益保護的制度剛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湖南省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株洲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一)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拒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鄉、鎮人民政府執法能力與執法事項專業要求相適應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處罰;報經省人民政府決定綜合執法的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罰。本案中,大京水庫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兩家門店位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經營餐飲,其設置排污口向大京水庫直排生活污水,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造成不良影響。公益訴訟起訴人針對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監管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為,向其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書。被告株洲某鎮人民政府雖對檢察建議書作出回復,稱對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污水直排問題進行制止,已經拆除了直排管道。但直至公益訴訟起訴人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時,仍未拆除排污管道,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因檢察機關提起了行政公益訴訟,被告督促逍遙島休閑山莊、大京風景區半月灣農家樂進行整改,拆除排污管道,履行監管職責,有效地維護了國家公共利益。
湖南法院2023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優秀案例
1.劉某日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益陽市安化縣人民法院)
--嚴厲打擊涉資江流域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的同時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將三被告購買魚苗放生的悔罪表現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從輕處罰,修復非法捕撈對區域生態的損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楊某桃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適用環境修復履行的判決執行方式,在依法判決被告人實刑的同時,責令其在實施犯罪水域投放魚苗,用于修復流域生態環境,展示了人民法院預防為主、注重修復的綠色司法理念,實現了懲治違法犯罪、賠償經濟損失、修復生態環境“一案三效”的有機統一。
3.宛某園、宛某磐、宛某飛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邵陽市新寧縣人民法院)
--本案對于三被告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行為,判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及賠償漁業資源修復費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以案釋法,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
4.謝某垣等濫伐林木罪、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縣人民法院)
--本案采用“刑罰+修復”的裁判模式,貫徹了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彰顯了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恢復性司法的理念。
5.劉某定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衡陽市衡陽縣人民法院)
--本案中人民法院考慮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補種了杉樹和樟樹且其勞動收入為家中收入的主要來源,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對被告宣告緩刑,并要求其修復生態,實現了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6. 喻某光等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長沙市寧鄉市人民法院)
--涉案林木的權屬存在爭議,作為所有權人的喻某光在未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出售林木供他人砍伐,構成濫伐林木罪。本案對于林木所有權人砍伐林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范和警醒,無證濫伐、超標砍伐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7.龔某興、龍某非法采礦案(湘潭市湘潭縣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對當地礦產資源造成破壞。法院依法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并判處罰金,嚴厲打擊和震懾了非法采礦的犯罪行為。
8.范某等非法占用農用地案(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
--糧食安全是“國之大者”,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村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為,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義,有利于引導全社會牢牢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
9.鄧某、鄧某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張家界市武陵源區)
--本案判決使違法當事人受到懲戒,有效遏制了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同時推動修復案發地的生態環境,用心用力用情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10.湖南某航空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郴州市桂陽縣人民法院)
--法院通過向被告釋法理、明道理,使被告深刻認識到行為的錯誤,達成調解并自愿支付生態修復金及懲罰賠償金,體現了修復為優先、懲罰為保障的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
11.王某生態破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郴州市安仁縣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取得村委諒解后,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及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決被告完成失火地用材林苗木的生態修復責任,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12.唐某訴長沙某物業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唐某在購買房屋時某物業公司已告知案涉房屋存在臨近市政大道等不利因素,其充分知曉相關情況仍繼續購買案涉房屋并享受相應的購房優惠。某物業公司亦采取了種植綠化、安裝隔音屏、安裝中空玻璃等降噪措施,故在此種情況下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本案對同類噪聲污染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