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四川某瑞化工公司與某升化工公司執行實施案——四級法院內外聯動、協同執行,以強制托底促進執行和解、彰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和溫度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四川某瑞化工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升化工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執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生效判決,判令某升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四川某瑞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三聚氰胺產品,銷毀其年產10萬噸三聚氰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等,并賠償9800萬元。2023年2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并將某升化工公司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完畢。但某升化工公司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銷毀設備等行為義務一直未主動履行,因拆除、銷毀案涉設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和一定的危險性,成本巨大,且對員工就業、企業經營、金融穩定、經濟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可能導致執行程序陷入僵局。最高人民法院遂對本案進行掛牌督辦,協調案件所涉四川、廣東、山東三地九家法院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提級執行,并由該院院長擔任審判長,通過發送司法建議、依法傳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公開招標拆除企業等多種方式加大執行力度,同時堅持能動執行理念,由上級法院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促進當事人執行和解。2024年1月28日,經三級法院多次組織磋商,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并簽訂協議,“一攬子”解決本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某專利侵權案的執行,并促進了另外兩起關聯訴訟案件的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執行標的最大的知識產權案件之一,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掛牌督辦的“交叉執行第一案”。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和統一部署,三地多家法院共同參戰、協同推進。執行過程中始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與當地黨委、政府和被執行人上級主管部門密切溝通、釋明利害,最終實現破局,促成雙方對本案及后續系列訴訟糾紛達成和解。雙方通過協商確定專利許可費等,讓已有設備持續創造經濟利益,也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積極價值”,代替拆除設備的“消極價值”,既成功兌現勝訴權益,又讓地方龍頭企業實現已投入生產線的合法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了“執行一個案件,保護兩方企業,保障兩地經濟發展”的良好效果,為依托交叉執行工作機制解決行為類執行案件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模板。
案例2某銀行太原分行申請執行山西某飯店金融借款案——上級督促執行三級法院協同發力妥善執結積案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基本案情】
2012年,山西某飯店從某銀行太原分行貸款1.5億元用于裝修改造,并以飯店主樓及相應土地作抵押,某某賓館提供擔保。在支付2560萬元利息后,該項貸款于2015年6月逾期。2017年7月,某銀行太原分行將山西某飯店及擔保人訴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原中院)。同年11月,太原中院作出民事判決并發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凍結了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查封了財產并多次組織雙方和解協商,但被執行人山西某飯店歷史債務包袱重,在崗及退休職工1300人,生產經營困難,償債能力弱,擔保方某某賓館也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如果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簡單把山西某飯店抵押的房產及土地強制處置變現償債,可能出現“執行一個案件,垮掉一個企業,下崗一批職工”的后果,不能體現出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還容易引發社會穩定風險。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將本案作為督促執行案件,與山西兩級法院協同推進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線督促推動和山西兩級法院的積極推進下,地方黨委、政府主動協調配合,被執行人山西某飯店與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太原分行及其上級總行多次協商,2024年1月12日,當事雙方就債務化解處置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并向太原中院申請結案,該案妥善化解,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該案被執行人山西某飯店本身經營困難,但案件久不執行申請執行人不滿,債務也越滾越大,矛盾逐步加深,執行法院受到各方面壓力較大。通過開展交叉執行,由上級法院督促執行并與執行法院協同執行,能有效排除各方干擾強力推進執行,同時兼顧各方利益,有利于促進各方達成和解。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太原分行一次性拿到了“真金白銀”,化解核銷積存多年的不良債權,并獲得更加豐富廣闊的業務發展空間;被執行人山西某飯店卸下了多年背負的歷史包袱輕裝前行,實現了雙贏共贏多贏的目標。
案例3某物流公司與某銀行、某鋼鐵公司等執行監督案——通過上級法院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實質化解積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大連海事法院在執行某銀行申請執行某鋼鐵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對執行法院長期不予發放案款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經大連海事法院依法組織網絡司法拍賣,于2018年2月9日以1.397682億元拍賣成交,拍賣款一直存放在人民法院賬戶中。某物流公司曾多次以其對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為由申請分配案款,但執行法院因多種因素未制作分配方案,因此均未準許,為此某物流公司多次向上級法院申訴信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上級法院決定指令執行的法定情形,遂裁定將本案交由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執行。指令執行后,寧波中院集中精干力量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調卷、約談當事人、現場核查和法律研判等工作,并依法定程序制作案款分配方案后送達相關當事人。目前因部分當事人對該分配方案提出異議,正在異議之訴審理程序中。
【典型意義】
本案原執行法院在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拍賣成交后因各種原因長期未能作出案款分配方案,導致當事人多次、常年申訴信訪,符合指令執行的法律規定。上級法院依法將案件指令由轄區內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系利用交叉執行方式化解執行積案和執行信訪的創新舉措,有利于案件的實質性推進和矛盾的有效化解。同時,本案也是交叉執行工作開展以來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作出指令執行裁定的案件,在交叉執行后取得突破性進展,并已導入法定救濟程序以公正處理各方糾紛。證明交叉執行機制在加強執行工作“三統一”管理,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攻堅執行難案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案例4某農村商業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提級合并執行,避免下級法院重新評估拍賣,有效提升執行效能
【基本案情】
某農村商業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貸款5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用其名下商業房產一幢(-1至12層)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進行了公證。貸款期限屆滿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償還100萬元后剩余部分未按期履行,某農村商業銀行多次催討未果后,持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洛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商洛中院對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提供抵押的整棟商業房產進行了查封,在查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后,決定對該幢樓進行評估拍賣。為方便該幢樓后續處理,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執行法院先行委托測繪機構對整幢樓進行分層測量然后委托評估機構對整幢樓進行評估的同時也評估出每一層的價值。經過兩次拍賣、一次變賣,整幢樓均因無人參與競買而流拍,某農村商業銀行接受該幢樓的1層至11層以物抵債。
商洛中院在執行過程中,了解到陜西省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商州區法院)正在執行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并且商州區法院對該幢樓進行了輪候查封(某建設公司對該幢樓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權),如果商洛中院直接結案,被執行人名下剩余的-1層和地上第12層將由商州區法院進行處置,需要重新進行評估拍賣,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延長執行期限,還將給當事人增加經濟負擔,遂決定將商州區法院執行的案件提級合并執行,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尚未以物抵債的地下-1層和第12層作價700萬元以物抵債給了某建設公司,實現了該公司的部分債權。
【典型意義】
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對案涉房產都進行了查封,分別處分需要重新進行評估拍賣,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延長執行期限,還將給當事人增加經濟負擔。由上級法院提級合并執行,節約了評估拍賣的時間,有效提升了執行效率,減少了評估費用、利息等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滿足了權利人對司法的期盼,兌現了部分勝訴權益,此種情形下的提級合并執行是深入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生動實踐。
案例5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通過提級集中執行推動債務集中化解,維護國家能源安全
【基本案情】
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某露天煤礦項目是國家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的十個千萬噸露天煤礦之一,資源儲量極大,具備明顯區位優勢,市場前景廣闊,亦能有效帶動周邊經濟發展。該公司投入巨額資金和大量人力、物力后,基本完成了礦區生產、生活和配套設施的建設,但由于多種客觀原因,該煤礦自2019年6月一直處于停建停產的狀態。產生大量民事糾紛,并最終進入強制執行程序。2019年6月至2022年底,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全盟法院共受理涉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執行案件53件,涉及民營企業60余家,申請執行標的合計2.5722億元。因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停工停產,無法償還債務,案件無法順利執結。2023年,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迎來轉機,在有關部門支持下,露天煤礦項目被列為國家能源保供煤礦,全力復工復產。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錫盟中院)及時轉變執行思路,將轄區基層法院涉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執行案件全部提級至中級法院統一執行,成立案件執行工作組,堅持“放水養魚”執行策略,通過采取依法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措施,解封物資庫、物料庫,“活封”“活扣”機器設備等措施,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爭取集中化解企業債務。執行過程中,錫盟中院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優先保證上、下游民營企業本金部分得到受償,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對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部分,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積極尋找雙方利益平衡點,促成分期履行方案,為企業爭取復工復產有利時間。經過一年的恢復整頓,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得到明顯改善,復工復建取得顯著成效。截至目前,錫盟中院將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所涉上下游民營企業的2.4394億元本金部分已全部執行到位。現內蒙古某礦業有限公司已正式復工復產,正在積極償還剩余債務。
【典型意義】
如何服務保障建設勢強勁足的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如何妥善化解涉能源企業糾紛,是司法工作者的重大課題。本案執行過程中,錫盟中院堅持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精準服務企業為宗旨,持續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以“雙贏多贏共贏”思維做實能動履職。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避免“辦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通過采取提級集中執行舉措,做實交叉執行,高位推動債務集中化解,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促進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有力保障上下游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6青島某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田某某等增資糾紛執行案——對需要地方黨委政府支持的復雜案件,指定相應地方執行,便于府院聯動加快財產處置實現共贏
【基本案情】
青島某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與田某某等增資糾紛一案,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嶗山區法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額2400余萬元。執行過程中,嶗山區法院依法查封了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一宗面積為38畝的批發零售用地(主要用于商品批發、零售的用地,如商超、市場、加油站等用地),并在法定期限內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但該地塊法律關系復雜,一直是各方的“心頭結”,對城陽區黨委、政府而言,土地長期閑置不能順利收儲;對申請執行人而言,查封長達9個月未拍賣成交,勝訴權益無法及時兌現;對法院和被執行人而言,異地處置財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和司法成本增加。為加快收儲土地,兌現勝訴權益,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研判,案涉土地位于城陽區,由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陽區法院)現場勘查、清遷更為便利。青島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指定城陽區法院執行。城陽區法院與嶗山區法院迅速對接,一天之內完成卷宗交接工作,兩天內立案,三天內掛網拍賣。為保障財產順利處置,城陽區法院利用拍賣前一個月的公告期,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支持,發動當地企業廣泛參與競拍。同時,考慮到該土地需繳納較高土地交易稅費,為確保申請執行人權益得到充分維護,財產處置效益最大化,城陽區法院依法作出不降價拍賣決定,該土地以評估價110846115元為起拍價進行公開拍賣,最終由青島城陽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競拍成功。申請執行人順利領取全部執行案款,買受人亦順利完成產權過戶登記手續。該案從指定執行到順利處置僅用38天,執行到位率達100%。
【典型意義】
執行過程中,查封的面積為38畝的批發零售用地,法律關系復雜,處理難度極大,需要當地黨委、政府支持配合。青島中院將案件交叉執行到財產所在地法院,便于府院聯動,充分發揮當地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積極作用,推動財產快速處置。最終,依托當地黨委、政府和法院的合力協調,發動轄區企業積極參與競拍,促進案涉土地在月余時間順利成交,順利完成權屬變更,達到了“雙贏多贏共贏”,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7某銀行上海分行與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三級法院協同執行,有利于充分發揮執行工作“三統一”機制優勢騰退復雜房產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執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發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19.23億元及相應利息等,某銀行上海分行對位于上海市虹口區的某酒店享有抵押權,上海某發展公司、上海某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各被執行人均未履行義務,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9月23日公開拍賣案涉酒店,買受人上海某管理公司以16.43億元競買成交。
拍賣成交后,被執行人上海某投資公司以其對案涉酒店部分房產享有租賃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將案涉酒店交付買受人。申請執行人認為異議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提供繼續執行擔保,案件依法繼續執行。但是,被執行人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以執行異議案件正在審查、有近兩百名員工需要安置等理由,拒絕交付并繼續占有經營案涉酒店。
因案涉酒店尚在經營、體量巨大(共40余層,建筑面積7萬余平方米),涉及大量員工(近200名)、房客(300余名)、供應商(150余家)、預付卡消費者(100余名)等利益群體,案情重大復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4條第2款規定作出執行決定書,決定案涉酒店的強制騰退與交付工作由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不動產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協同執行。在上海高院的有力督促、指導和大力協調下,屬地公安、人社、文旅、衛健、街道等部門全力協助,經過詳細制訂執行預案、分步實施騰退工作、妥善化解群體矛盾,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累計協同執行5次,出動執行干警近200人次,最終于2024年5月30日成功將案涉酒店平穩交付給買受人,充分彰顯了司法權威,持續優化了法治化營商環境。
【典型意義】
大型酒店拍賣成交后的強制騰退,具有體量大、風險多、利益群體復雜等特點,由高級法院決定開展協同執行,有利于充分發揮執行工作“三統一”機制優勢,有利于統籌協調轄區優勢力量形成強大執行合力,體現了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是推動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執行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在強制騰退過程中,人民法院切實貫徹“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執行難綜合治理工作大格局要求,全面加強與屬地黨委、政府溝通協調,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妥善處理群體性矛盾,充分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和“雙贏多贏共贏”理念。
案例8單某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執行案——因對判決不滿交叉到異地法院執行,通過釋法明理,當事人消除誤解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單某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安徽省潛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潛山法院)判決:一、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二、婚生女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其年滿18周歲;三、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建房一幢歸被告所有,大眾小轎車歸原告所有。判決生效后,因原被告雙方矛盾仍然存在,被執行人吳某某一直拒不交付車輛。單某某于2023年9月12日向潛山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吳某某將大眾小轎車立即交付申請執行人,并協助辦理車輛過戶。
潛山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吳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因其長年在外地務工,承辦人與其電話溝通。溝通中了解到,因被執行人對潛山法院生效判決心存不滿,認為潛山法院不僅判決原被告離婚,將小孩撫養權判給申請執行人,并將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車輛也判給申請執行人。故其在電話中明確表示不配合潛山法院的執行。后續承辦人多次撥打其電話,吳某某拒絕接聽。因其在務工城市沒有固定住處,案件進入了僵局。潛山法院研判認為,因被執行人存在抵觸情緒,異地執行更有利于于雙方當事人打開心結,遂提請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交叉異地執行。
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望江法院)立案執行后,執行法院立即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并通過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告知其案件現由望江法院執行。聽聞電話的另一邊是望江法院的工作人員,吳某某的態度開始緩解,并訴說自己的委屈。執行法官趁機向其釋法說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嚴重后果。被執行人意識到錯誤后,主動告知其住址和車輛所在地。隨后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場交付車輛和鑰匙,隨后協助申請執行人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執行案件的難點在于被執行人對原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有抵觸情緒,不愿意配合案件的執行。交叉執行后,因望江法院并非作出判決的法院,經望江法院執行人員釋法明理,消解被執行人的抵觸情緒,被執行人反而愿意配合法院的執行,最終執行完畢。本案將審判與執行統籌考慮,以最有利于執行的原則推動工作,是以交叉執行落實審執分離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動實踐,最終實現案結事了。
案例9蘇州某電器公司涉勞動爭議系列糾紛執行案——交叉集中執行與立審執銜接配合助力44名工人解“薪”事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蘇州某電器公司因經營不善,多家門店相繼關門歇業,引發大量涉勞動爭議案件以及合同類案件陸續進入執行程序,案件分布在姑蘇、昆山、太倉等蘇州轄區多家法院。2023年6月15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姑蘇區法院)首先立案受理趙某等人與蘇州某電器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執行案。由于系列案件分散在不同法院,如繼續由各法院分別執行,可能會出現財產查控處置進展不一、執行措施適用交織等問題,進而影響債權人受償順序和比例,不利于群體性矛盾糾紛的妥善化解。
為從整體上降低相關案件執行成本,提升執行效能,穩妥高效化解涉勞動者權益保護系列糾紛,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系列案件實行集中交叉執行。同時,考慮到姑蘇區法院既是在先執行法院,又是受理案件數量最多的法院,對被執行公司名下財產狀況更為了解,有利于后續執行工作的開展,決定由姑蘇區法院交叉集中執行以蘇州某電器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共涉及勞動爭議案件33件,涉案勞動者44人。
姑蘇區法院在執行中加大對財產線索的挖掘與排查力度。經逐一篩查關聯案件,執行法官發現該公司有一件作為原告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尚在審理中,當即通過審判法官與該案多名被告溝通協調,成功提取到期債權400余萬元。經充分考慮各勞動者實際困難、各債權人利益分配關系等因素,姑蘇區法院積極組織各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財產分配協議,實現了所有勞動爭議案全額受償。2024年3月1日,涉案全體勞動者委托代表向執行法官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針對被執行公司在同一地級市范圍有多家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系列執行案件的情況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最先執行且案件數量最多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所有相關案件進行交叉執行,實行關聯案件集中管轄,既有利于整合全市執行資源、降低整體執行成本,又有利于提升案件執行效果。被指定法院通過發揮立審執聯動配合優勢,深挖關聯案件潛在財產線索,巧用執行財產協議分配制度,依法為實現勞動者工資優先受償提供路徑,最終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10王某某申請執行案——對存在消極執行的案件開展交叉執行有利于強化執行監督
【基本案情】
王某某與焦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6月14日,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獲嘉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對王某某與焦某某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就12.3萬元欠款清償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焦某某在支付3000元后,未按照協議履行剩余款項。王某某于同年10月15日申請執行,獲嘉縣法院于當日立案,承辦人李某軍。10月17日,執行法院凍結了焦某某名下股票,但并未依法處置。2020年1月9日,焦某某兒子焦小某以名下房產擔保還款,獲嘉縣法院遂查封了焦小某名下房產并進行拍賣,經一拍、二拍,均流拍,王某某也不同意以房產抵債。2020年9月8日,獲嘉縣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7月,獲嘉縣法院采納檢察建議恢復執行,凍結焦某某銀行賬戶,輪候查封焦某某名下3輛車輛,但均未實際扣押。同年10月,扣劃焦某某銀行存款4532元,并支付給王某某。2024年4月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啟動交叉執行,一是由省高院督促執行,二是變更案件承辦人。4月18日,獲嘉縣法院將焦某某名下股票強制變賣,變賣款22235.02元交付王某某,5月25日,對焦某某名下房產進行處置,案件取得實質性進展,6月4日,被執行人家屬主動將剩余案款交到法院,本案執行完畢。王某某對人民法院通過交叉執行強力推進執行工作表示滿意與感謝。針對案件原承辦人李某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的消極執行、違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問題,獲嘉縣法院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典型意義】
本案在首次執行程序中怠于采取執行措施,在處置擔保房產未果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置股票等財產,未窮盡財產調查、處置等執行措施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過交叉執行,由上級法院督促執行的同時變更案件承辦人。經交叉執行案件取得實質性進展,得到申請執行人認可。對案件原承辦人依法追責,充分體現了交叉執行有利于加強執行監督,消除消極執行,規范執行行為的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