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孩童小區玩耍,不料被外墻脫落碎片砸傷,物業公司自認沒有過錯拒絕擔責。法院如何判決?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年僅6歲的小羅在居住的某小區樓下空地上玩耍時,不料被外墻脫落的水泥塊砸中后腦勺,致其腦部受傷。小羅先后4次住院共計32天,進行了顱骨凹陷骨折復位術,花費醫療費11.61萬元。
經鑒定,小羅急性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傷后休息210日,護理120日,營養120日;輕度外傷性癲癇已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小羅的父母多次與物業協商賠償問題,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經公安民警對現場碎塊和落點的比對勘查,初步排除他人高空拋物,系樓房高層外墻貼片自然脫落。
法院判決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之規定,本案為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某物業公司僅提交了接警單、工作聯系函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發前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且小區建筑物外墻層已過質量保修期,物業公司在進駐小區之前已經知曉小區多棟樓房出現外墻脫落的情形。外墻是小區的公共部分,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分應有維修和管理義務,但某物業公司并未提供諸如外墻維修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明其曾進行有效維修、維護或者保養的證據。此外,某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也無法充分證明其已將該重大安全隱患向小羅及其家人進行充分的提示、告知并就危險區域進行有效的管控,小羅在小區樓下玩耍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因此,某物業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由本案傷害造成的全部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小羅受傷導致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損失共計37.8萬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高層小區逐漸老化,一些外墻面年久失修脫落砸人砸車事故越來越多,對老百姓“頭頂上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脅。高空設施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確定承擔責任的方式和主體。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高空設施發生脫落、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小區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分應有維修和管理義務,發現外墻脫落等情況時,應第一時間做好相應的提示與告知,并及時做好維修維護。家長帶孩子在戶外游玩時,也要盡到監護義務,仔細觀察周邊環境,遠離危險隱患。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