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買到生產信息不明的仙草酒,消費者想要維權卻發現店家信息已注銷,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得知店家的真實身份,遂將店家和包裝載明的生產廠家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法院支持嗎?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在淘寶平臺某電商“盧某商行”購買仙草酒,仙草酒包裝載明的生產廠家為A酒業公司。后徐某認為仙草酒載明的原料黃芪并非適宜添加入酒的食品原材料,且A酒業公司并非實際生產廠家,欲將該商鋪及A酒業公司訴至法院。訴前徐某發現該“盧某商行”已經注銷,故通過訂單號碼向淘寶后臺申請披露該“跑路”賣方的信息,淘寶網向其短信披露賣方真實姓名為盧某,故徐某將經營者盧某及A酒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案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主體及履行情況如何認定;二是案涉“仙草酒”是否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鑒于案涉電商商鋪此前已在淘寶平臺注銷,法院認真審查徐某的舉證情況并核對其手機淘寶App原始載體,以查實案涉交易的“跑路”賣家是否為徐某所稱的“盧某商行”。根據徐某出示的手機淘寶交易記錄及淘寶后臺依徐某申請向其披露的賣方身份信息,法院查明該訂單交易對方ID、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與徐某起訴狀一致,確認了徐某就是在盧某經營的淘寶商鋪“盧某商行”購買的案涉仙草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若產品預包裝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徐某在盧某所經營淘寶店鋪購買案涉仙草酒,該仙草酒外包裝上注明的生產廠家為A酒業公司,而A酒業公司已舉證證明案涉仙草酒不是其生產,且對案涉仙草酒外包裝上的條形碼進行掃碼識別,未識別出任何商品信息,據此可以認定徐某購買的仙草酒存在標注的生產者名稱與實際不符的情況,故本案A酒業公司無須承擔相關責任。雖徐某未能提供切實證據證明案涉仙草酒因添加黃芪而存在危害性,但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盧某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仍進行銷售,遂判決盧某向徐某返還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
法官說法
一、電商雖“跑路”,依法維權有路。在電子商務愈發便捷的時代,網絡平臺的經營者要嚴格遵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核、按規定保留入駐商家真實身份信息。本案中,雖然盧某在淘寶平臺經營的商鋪已注銷,但并不妨害消費者徐某通過淘寶平臺查找入駐商家的真實身份并主張權利,即通過訂單號向淘寶申請披露對方ID會員信息,可認定已注銷電商的經營者身份,消費者可依法向該經營者主張權利。
二、預包裝食品標簽未依法明確標識相關基本信息,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不屬于“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即經營者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現有證據可證實盧某銷售的仙草酒標注的生產者名稱與實際不符、未依法真實標注生產者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盧某明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仍進行銷售,徐某可向盧某主張返還貨款及十倍賠償。雖然盧某經營的電商商鋪在淘寶平臺注銷,但該電商“跑路”行為,不能阻卻消費者的正當維權之路。
來源:長沙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