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是“強”還是“祥”?私文書證舉證責任由誰擔?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方言諧音梗也層出不窮,但背后的法律風險卻鮮少有人注意到。近日,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7年,許某與程某祥合伙經營夜宵店,并簽訂了合伙協議,約定了出資方式等條款。后夜宵店因虧損關閉,雙方合伙合同解除并終止,經雙方協商,程某祥向許某出具一張欠條,內容為程某祥欠許某夜宵店虧損費35000元,備注了程某祥的身份證號碼,落款程某強。欠條出具后,程某祥僅于2023年1月21日償還許某1000元,其余欠款一直未歸還。2024年10月,許某向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程某祥支付欠款34000元。程某祥辯稱欠條并非其出具,應當由提交欠條的許某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并承擔不申請筆跡鑒定的法律后果,許某稱程某祥所述不實,申請鑒定的責任應由程某祥承擔。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查認為,一般情況下,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本案中,許某提交的欠條中的名字與程某祥的名字有一字之差,可視為存在“其他形式瑕疵”。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普通話的“強”與株洲方言的“祥”在發音上極為相似,若許某未查看過程某祥身份證的情況下,許某認為程某祥叫“程某強”具有合理性。此外,許某不僅提交了欠條,還提供了微信催款聊天記錄及轉賬憑證,其提交的欠條并非孤證。
在庭審過程中,經法庭向程某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釋明,若其不認可該欠條系其出具,應向法院申請對欠條內容進行筆跡鑒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程某祥當庭申請鑒定后,又于庭后撤回了鑒定申請。
法院認為,許某提交的欠條由程某祥出具具有高度蓋然性,法院對該欠條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最終判決程某祥支付許某借款34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欠條作為債權債務的重要依據,使用方言諧音名出借資金存在一定風險。公民在書寫欠條、借條等重要債權憑證時,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
出借人應當謹慎核實借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等重要信息,欠條最好由借款人親自書寫,落款應當有借款人親筆簽名,并加蓋手印,以免“強”和“祥”傻傻分不清,確保債權的順利實現。
來源: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