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湖南高院召開湖南法院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美麗湖南建設新聞發布會,黨組成員、副院長郭正懷通報2024年以來湖南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10個優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修復)基地和5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2024年,湖南法院部署開展“環境資源審判颶風行動”,充分發揮環資審判職能作用,1-11月,全省法院依法高質量審理各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1617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厲打擊跨域傾倒、非法采礦、破壞文物和文化遺產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共計辦結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957件,判處刑罰1360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的救濟和修復功能,依法審結環境資源類民事案件444件,其中,審結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9件。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辦結環境資源類行政案件216件。
此次發布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形式,對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發揮生態環境資源審判職能起到積極作用。
01申請人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與申請人湖南某制藥有限公司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4日,長沙市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湖南某制藥有限公司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繞過在線監測設備,通過雨水溝排放至瀏陽河。經深入調查發現,湖南通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掩護湖南某制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篡改監測數據,逃避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和查處的違法行為;湖南某檢測有限公司作為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致使湖南某制藥有限公司逃避環保部門監管;湖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污水處理設備供應商,指導湖南某制藥有限公司鋪設暗管、拔出地埋式排污管道三通管,通過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瀏陽河。經鑒定評估,本案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5482401.75元,鑒定費用285000元,共計5767401.75元。2023年11月10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與上述4家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各賠償義務人按比例承擔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賠償協議簽訂后,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湘江環境資源法庭申請司法確認。
【裁判結果】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并上網公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確認法定條件。據此,裁定確認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該案系涉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涉案主體多,賠償金額大。在案件調查中,各部門加強聯動,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與該公司非法排放廢水行為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決定采取“一案四查”形式同時對四個賠償義務人進行查處。該案在追究污染行為主體責任的同時,對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過錯明顯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和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維護機構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及時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真實性和內容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了賠償協議、修復方案,主動接受公眾監督,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最后,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了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各賠償義務人均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針對案件審理發現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涉案企業發出司法建議5份,督促整治,得到積極回應。
02朱某等人傾倒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陽、郭某在未取得城管、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租賃湘潭縣易俗河鎮青光村子金組的土地用作渣土填埋。后彭某出資1.2萬元借名入股。2020年底,經齊某聯系,郭某陽、郭某同意為朱某傾倒固體廢物垃圾提供場地,費用為每車400元至470元。朱某安排黃某、王某分別負責長沙、湘潭的路面“安全”工作,自行將莫某等人在長沙非法設立的垃圾中轉站的有害垃圾運送并傾倒至湘潭縣易俗河鎮青光村子金組。2022年4月,朱某、黃某等人通過段某聯系上劉某、童某。朱某、段某、賀某等人繼續組織車隊,采取相同方式從長沙拖運有害固體廢物至湘潭市岳塘區雙馬街道建設村泰山組的非法傾倒點進行掩埋,處置費用為500元/車。經專業評估論證,朱某等人共非法傾倒有害固體廢物23萬立方米,獲利115萬余元,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220余萬元,生態修復費用約需400余萬元。案發后,彭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贓和繳納生態修復費用35萬元;朱某、黃某、郭某陽、郭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湘潭縣人民檢察院附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生態修復費用共計395.762萬元。
【裁判結果】
湘潭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朱某、黃某、郭某陽、郭某、彭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情節嚴重,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分別判處一至四年有期徒刑,追繳違法所得,并責令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共計295萬余元。宣判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跨長沙、湘潭兩地的非法轉移、處置、傾倒危險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案件。推進長株潭一體化建設,是歷屆省委、省政府接力推動的重大戰略,承載著全省特別是長株潭三市人民多年的夙愿。而長株潭綠心中央公園、生態綠道、湖湘綠廳是長株潭一體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服務中心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依法從嚴定罪量刑的同時,判令犯罪分子承擔生態修費用,是助力長株潭綠心建設的重要舉措。朱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轉移、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約23萬立方米,對周邊大氣、土壤、地表水等環境要素造成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理應依法打擊。該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切實保護長株潭綠心的堅強決心。
03湖南某冶金公司與婁底某村委會及該村委會下轄七個組申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冶金公司從事冶金爐料等產品生產,附近村民飽受生產噪音侵擾。經相關機構檢測,生產時的噪音超標屬實,婁底某村委會下轄七個組共計千余人起訴至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要求湖南某冶金公司賠償八百萬元。為能妥善化解該糾紛,婁星法院聯合村委會所在辦事處對該案進行訴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湖南某冶金公司認識到問題所在,積極購買降噪設備,解決了污染源問題,但雙方就過往損失的認定及賠償金額問題存在較大差距,經法院與辦事處多番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由湖南某冶金公司賠償村民517000元,雙方還就其他后續事宜一并達成了調解協議。該案后經申請在婁星區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湖南某冶金公司也將款項支付到位。
【裁判結果】
婁星區法院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南某冶金公司與申請人婁底某村委會及該村委會下轄七個組全體村民于2024年2月5日經婁星區黃泥塘街道辦事處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依法有效,并及時作出了確認裁定。
【典型意義】
司法訴訟并非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亦非最佳途徑,針對涉群體性糾紛、影響較為深遠的糾紛,應當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共同協調、共同處理,真正做到從根源上化解糾紛。婁星區法院在處理本案時,并非簡單立案并一判了之,而是在立案前邀請當地黨委政府共同參與訴前調解,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維護了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并在該案處理過程中,有效督促涉事企業及時進行了設備更新,徹底解決了污染源問題,為糾紛的最終調解奠定了基礎。
04某鎮政府不履行查處違法占地建房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澧縣某鎮村民陳某某提出建房申請,擬用地面積129.6平方米。2017年6月26日,澧縣某鎮政府為其頒發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批準129.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019年12月底,案涉房屋修建完成,實際建房占地面積564.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條件進行建設。2023年3月29日,某鎮政府向陳某某之子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拆除違法建筑,恢復土地性質。2023年7月25日,澧縣檢察院對某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某鎮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查處陳某某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房的違法行為。某鎮政府對澧縣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及時進行了回復。此后,澧縣檢察院跟進調查時發現,陳某某違法建房位置仍未恢復原狀,故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某鎮政府對陳某某違法建房的行為依法全面履行職責。
【裁判結果】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行為人陳某某新建房屋位置屬水源保護地,占用地類為林地,不符合該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破壞了森林資源及水源地生態環境。某鎮政府對陳某某的建房申請未認真審核即審批發放《湖南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且對陳某某在建房過程中未盡監管巡查職責,從而導致超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面積建房,且未及時制止,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年底建成。公益訴訟起訴人澧縣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職責中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給某鎮政府送達檢察建議,該鎮政府在收到該檢察建議后雖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但對案涉違法建房行為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某鎮政府未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內履行職責,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應當認定某鎮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遂判決責令某鎮政府限期對陳某某違法建房的行為全面履行職責。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澧縣某鎮某水庫旁邊,2017年歸公益林管理,2020年為國家級公益林,2021年劃入湖南澧州涔槐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屬保育區。案涉新建房屋不符合該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占用林地,破壞了森林資源以及水源地生態環境,某鎮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內全面履行職責,致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人民法院依法責令某鎮政府繼續履行監管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表示將克服困難,抓緊時間履職盡責,主動接受、認真履行生效行政判決,并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本案的處理秉持依法保護環境資源的審判理念,充分發揮法院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的作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用司法力量守護綠水青山,對引導行政機關規范用權、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05舒某等6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某聽聞芷江縣某村有一座年代久遠的古塔塔基下可能埋藏有銀元、銅錢等古物件,遂邀約被告人劉某、丁某甲、孫某、何某前去挖掘,劉某又邀約了被告人丁某乙前往。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舒某、劉某、丁某甲、孫某、何某攜帶鋤頭、撬棍、金屬探測器等工具,乘坐丁某乙駕駛的小汽車來到古塔處,6人共同使用鋤頭、撬棍等工具撬、挖古塔塔基,后被當地村民柯某等人發現并制止,6人隨即逃離現場,途中被人攔下并報警后,自愿就地等待警察前來處理。當天下午6時許,接到村民報警的芷江縣公安民警迅速將舒某等6人查獲,并從乘坐車輛的后備廂查獲金屬探測儀、鋤頭等作案工具,6人對盜掘古塔塔基的行為均供認不諱。經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鑒定評估,案涉古塔塔基為一處古文化遺址,建設時間為明清時期。舒某等6人在其中一處盜洞中進行盜掘,對古塔塔基遺存已造成徹底性破壞,該古文化遺址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受到損害。后湘西自治州乾程文物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經現場勘測并編制了修繕方案,又經廣東恒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預算審核,審定該古文化遺址修復費用為34186.54元。
【裁判結果】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舒某等6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應當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追究其刑事責任。6名被告人雖中止了盜掘行為,但已造成古文物徹底性破壞,故6名被告人的行為應屬犯罪既遂。鑒于該古塔塔基處原有的盜洞已對古文化遺址造成了不同程度損毀,且6名被告人自愿承擔修復受損古文化遺址的費用,依法可認定為情節較輕。6名被告人均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舒某等6人的違法行為破壞了文物資源,影響文物的完整性,對文物安全造成巨大威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據此,判決:被告人舒某等6人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緩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3000元至2000元罰金不等。同時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舒某等6人連帶賠償用于修復受損的古文化遺址的修復費用34186.54元。一審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目前,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義】
古建筑、古遺址作為文化遺產的珍貴部分,不僅代表了歷史的積淀,更顯現出深厚的文化價值,它們是人類歷史和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我們了解過去、傳承文明、弘揚歷史文化具有重要意義。舒某等人的盜掘行為對古塔塔基遺址造成徹底性破壞,嚴重破壞文化遺址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依法確定法定刑幅度,堅決嚴懲盜掘行為,同時注重運用恢復性司法規則,判決被告人連帶賠償修復費用,促進古文化遺址的及時修復。該案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文物犯罪、推進文物與環境一體保護和系統治理的堅定決心,對于引導公眾正確認識受法律保護的古文化遺址及其價值、營造共同保護社會氛圍,以及警示、震攝民間盜掘古文化遺址活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