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長春某煤業公司系列執行實施案——集中執行助力企業化解債務,府院聯動實現多方共贏
【簡要案情】
長春某煤業公司成立于1985年,有員工1700余人, 2020年1月停產,產生大量民事糾紛,金融借貸及勞動爭議糾紛批量進入執行程序。至2024年1月,長春兩級法院累計受理被執行人為該公司的執行案件241件,涉及九臺等六家基層法院,標的額達6500萬余元。面對企業生存及職工失業的現實困境,為推動該系列案件妥善解決,避免多個法院多種執行措施給企業帶來不確定性影響,長春中院將20余件關聯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九臺法院執行。九臺法院依托府院聯動平臺積極尋求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先后組織召開府院聯動會議、債權人會議以及多方代表參加的座談會30余次,成功促成企業與債權人和解,并引入第三方投資實現企業重生。目前,第三方已投資2.5億元,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職工就業穩定,相關執行和解協議正在分期分批履行中。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處理涉企業執行案件,在堅持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應注重平衡被執行企業生存發展需求與職工民生福祉。采取集中執行方式,將案件統一歸口至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既有利于采取統一執行措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也有利于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動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該系列案件通過資產重組、執行和解,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對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影響,有效平衡了債權人權益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之間的關系,不僅避免了“辦一個案件、拖垮一個企業”的負面效應,保障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增強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信心,為地方經濟發展注入了新活力,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高某等28人與長春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執行案——依托綜治中心發揮職能,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
【簡要案情】
長春某餐飲公司由于經營不善歇業,拖欠高某等28名員工工資,經長春二道法院駐區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審判團隊及中心調解員協同調解,形成分期給付協議。一個月后,審判團隊工作人員對調解書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得知該公司未按調解書約定時間付款,公司負責人手機關機“失聯”,立即與二道法院駐中心執行人員合議督促履行方案。面對員工討薪維持生計與企業生存的雙重問題,執行辦案團隊決定在強制執行之前,努力查找該公司負責人并督促其主動履行義務,爭取把糾紛化解在執行程序之前,實現維護員工權益與支持企業發展的雙贏結果。在駐綜治中心各單位的協作下,執行辦案團隊找到王某,首先對王某釋法明理,督促其履行義務,并詳細講解強制執行對企業及經營者帶來的不利影響。隨后帶領王某參觀綜治中心大廳,耐心告知企業經營遇到一些困難、產生矛盾糾紛時常發生,在服務營商環境大背景下,區綜治中心與各渠道協作,幫助很多企業走出了困境。王某聽后深受感動,表示會立即籌措資金。3天后,王某帶著17萬元來到綜治中心,將欠付工資向員工們一一發放,并真誠向大家道歉。至此,本案糾紛在強制執行前圓滿化解。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派駐執行團隊實體化入駐社會治理綜合服務中心,與多部門聯動推進執源治理,主動將涉執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融入到社會矛盾糾紛治理中,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直接體現。對有自動履行可能但尚未履行的,“以督促履”,向義務主體釋明信用風險,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對存在和解可能的,“以和促執”,引入執行和解“快車道”,以雙方最能認可的方式實現履行。通過開展執前化解工作,有效加強了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正向溝通,既保證了案件的順利履行,又節約了司法資源。
案例三:通化市某房地產公司執行轉破產案——釋放執破融合機制效能,以執行智慧保障民生
【簡要案情】
通化市某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為完成某小區項目建設大量借款,卻在項目尚未完工時意外去世。各債權人擔心無法收回借款,遂紛紛起訴至通化柳河法院,并先后申請強制執行。柳河法院執行局因該系列訴訟共受理100余件執行案件,并陸續查封在建房屋。因涉案小區配套設施尚未完工,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故不宜直接拍賣房屋,也無法交付房屋,這不但導致執行障礙,也損害大量案外購房群眾的切身利益。為了破解上述難題,柳河法院成立由執行法官和破產審判法官組成的專案組,全面統計公司負債情況,詳細摸排公司剩余資產,發現該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遂依法引導債權人申請執轉破。案件進入破產程序后,柳河法院充分發揮我省府院聯動機制優勢,會同縣政府、破產管理人等多方協調聯動配合,以部分房屋預售作價的方式支付項目后續配套工程款及配套費用,又聯合有關部門以無籍房的方式對小區房屋進行產權登記。經過一年多的府院聯動工作,小區后續配套工程得以順利完工,房屋達到驗收入住標準并且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使得案外購房群眾與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一并得以解決。
【典型意義】
爛尾房屋可執行性差、分配矛盾突出,如何破解爛尾樓難題,保障房屋買受人或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始終是執行實踐領域與房地產企業破產審判領域的共同疑難問題。柳河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選擇執行轉破產的思路為切入點,但又不局限于程序的啟動,而是依托府院聯動機制,以執破融合的工作模式,精確分析、找準癥結,與地方政府共同盤活爛尾樓盤,及時防止財產貶值,有效化解分配矛盾,一方面破除了執行障礙,保護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解決了購房群眾的迫切難題,有力的保障了民生。
案例四:遼源市某公司執行轉破產案——以執破融合促公正分配,實現關聯終本案件集中出清
【簡要案情】
遼源龍山法院在執行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時,發現該企業為了擴大生產曾向附近村民借款數十筆,后因企業經營不善不能及時還款履息,引發村民集中訴訟,其中進入執行程序案件就有75件,而該公司除無法處置變現的廠房外,并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相關執行案件均以終本方式結案。后該企業的廠房因整體規劃需要拆遷,并獲得拆遷款1700萬元。龍山法院在得知此消息后第一時間將該筆款項予以扣劃,但在分配案款時,發現該企業涉及的債務總額巨大,遠超執行回款數額,如按照查封順序分配,不但絕大部分村民債權得不到清償,大多數關聯執行案件仍然只能維持終本結案方式。為維護廣大村民的利益,推動終本清倉工作取得實質進展,龍山法院經多次認真研判,最終決定將該系列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遼源中院對此高度重視,中院執行局與破產審判庭共同對全市涉及該企業的執行、訴訟案件逐一排查,最后該企業于2022年3月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破產審判團隊充分利用執行階段財產查控成果,依法高效進行分配。該案經破產程序后,除職工工資及稅款外,普通債權均按25.40%分配,很好的維護了眾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聯的終本執行案件均依法變更結案方式,實現集中出清。
【典型意義】
關聯案件與債權人眾多的案件,執行階段的分配利益沖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往往導致終本案件大量出現,這既影響人民法院的執行質效,又影響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遼源市兩級法院在辦理此類疑難案件時,未按照查封順序進行簡單化處理,而是結合案件主體的具體情況,在依法審查被執行人企業狀況是否滿足破產條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執破融合機制的特色優勢,對有限案款進行合理分配,有效避免信訪隱患、保護群眾利益、落實終本出清,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
案例五:松原涉村民委員會系列執行案——提級執行釋放效能,集中化解執行積案
【簡要案情】
松原中院在推進轄區日常執行工作時了解到,被執行人為村委會的案件由于地方因素干擾較大,普遍存在執行困難,嚴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松原中院運用提級執行方式,將轄區內20件涉村委會案件全部提級到中院執行。在這20件案件中,包括借款合同糾紛9件,勞務合同糾紛5件,承攬合同糾紛3件,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2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1件,都因種種原因導致案件在原法院執行沒有實質進展。提級后,松原中院進行充分研判,明確分工,一案一策,限期化解。執行干警以“如為我執”的理念迅速進入攻堅狀態。通過耐心積極溝通,加強釋法明理,強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識,同時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努力改善執行工作外部環境。通過及時查詢凍結等執行措施,僅用一周時間便將20件積案全部執行完畢,執行到位金額101萬余元,執行到位率100%。
【典型意義】
涉村委會執行一直是執行工作中的難題,村委會作為特殊被執行主體,涉及地域性、政策性、社會性等多種復雜因素,長期導致個案執行困境得不到有效破解。通過上級法院主動擔當作為,以提級執行的方式有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成功消除地域性、社會性等因素影響,為案件執行打開新局面,有效化解執行難案積案,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案結事了,做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六:吉林王某房屋騰退糾紛執行案——兩級法院協同執行,適用執刑銜接突破骨頭案件
【簡要案情】
吉林中院在辦理一起執行案件中評估拍賣了一處房屋,李某通過競買取得房屋所有權,但王某認為自己是房屋權利人,其提出案外人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均被駁回后,仍然繼續非法占有房屋拒不騰退,并在案涉房屋開起了喪葬用品店。李某提起騰遷訴訟并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過程中王某對抗情緒激烈。因案涉房屋位于吉林市龍潭區,吉林中院協同龍潭法院對案件進行深入研判,發現王某法律意識淡薄,普通的“失信”、“限高”已無法對其造成震懾,但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將會導致處理時間較長,遂依法引導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隨后李某向龍潭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龍潭法院依法審查后決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法警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拘傳至法院,執行法官再次向其釋法明理,說明承擔刑事責任及自動遷出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時考慮案涉房屋為王某及家人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協調尋找租住房屋。王某懾于法律威懾,同時感念法院的執行溫情,終于表示主動履行法院判決義務,并于當日從案涉房屋內遷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出具書面結案申請及刑事諒解書,撤回自訴申請,雙方當事人均對執行結果表示滿意,本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面對強制騰退房屋案件當中的硬骨頭,吉林上下級法院聯動作戰、協同執行,為騰退房屋案件提供了多元化的解決方案。在本案中,吉林中院牽頭協調部署,龍潭法院積極協同參戰,兩級法院加強研判,共同尋求破解案件困境的方式,實現上下兩級法院之間縱向聯動和橫向協同,依法主動適用執刑銜接,加大打擊拒執行為力度,促使被執行人的態度從“要我搬”轉變到“我要搬”, 從根源上一次性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七:涉某交通運輸局合同糾紛執行案——涉府案件指定異地執行 執行局長親自辦案推動和解
【簡要案情】
松原地區某交通運輸局欠付某路橋公司合同款5000余萬元,案件進入強制執行后,因涉及地方行政機關存在明顯受阻因素,始終欠付某路橋公司3800余萬元沒有履行。吉林高院遂將案件交叉指定由長鐵中院執行。長鐵中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落實省高院關于院領導辦理重大交叉執行案件的相關要求,由執行局長承辦此案,并帶隊前往松原市履行執行手續,同時積極組織召開府院座談會了解案情及未付款的原因和困難。長鐵中院辦案團隊又前往北京,與申請人單位負責人進行交流,進一步研究還款計劃及其他化解方法。長鐵中院堅持剛柔并濟,在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的同時,果斷向相關政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書,并抄送吉林省人民政府,充分釋明被執行人作為行政機關未全部履行義務對于地方營商環境、政府信用造成的影響。此舉有效提高了涉案行政機關的思想認識,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并實際履行。
【典型意義】
長鐵中院堅決落實院長、局長辦案機制,充分發揮“頭雁效應”,親自辦理涉府執行等疑難案件,帶頭將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優化營商環境、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務保障的工作目標落到實處。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畏繁瑣,耐心細致地做調解工作,從直屬法院自身工作優勢出發,充分利用府院聯動平臺的便利特點,為外地企業排憂解難,為本省地方政府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貢獻了自身力量。
案例八:白山某工程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上級督促執行,府院聯動實現農民工“薪”滿意足
【簡要案情】
白山某工程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10萬余元,撫松縣社保局對該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并進入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供執行財產僅有數千元。10名農民工多為外地務工人員,此前多次奔波討薪無果,如今官司贏了卻兌“現”無門,且該公司對此筆工資欠款仍有1萬元差額的異議,當事人均拒絕和解,案件陷入執行僵局。白山中院在督導涉農民工執行案件時發現此案,隨即向執行法院發出督促執行決定書。執行法院高度重視,積極尋求破解辦法。經反復釋法明理,該公司意識到拖欠農民工工資會使公司面臨法律風險,最終影響公司經營,故主動申報一筆應收涉府債權,但此筆債權正在等待相關部門審批,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執行法院迅速啟動府院聯動機制,積極主動多次協調地方政府,使得被執行公司應收賬款得到清償。同時,針對爭議工資差額組織多方調解,最終達成一致,被執行公司主動償還了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該案妥善化解。
【典型意義】
在能達到同樣執行效果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督促執行是以較小司法成本提升執行質效的有效手段。本案執行標的是農民工的血汗錢,法院為農民工解“薪”愁,關系社會和諧穩定,若按部就班執行,案件恐怕要等待被執行公司債權實現后才能繼續執行,該筆債權能否實現、何時實現都是變數。白山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職能,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順利執結本案的同時,也幫助被執行公司債權盡早實現,大大提升企業獲得感,取得了為討薪主體和經營主體一并解決問題的雙贏效果,同步彰顯司法溫度與力度。
案例九:殷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案——異地執行消除對抗情緒,讓執行有力度更有溫度
【基本案情】
趙某與殷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案,殷某應一次性賠償趙某56萬元,因殷某未自動履行進入強制執行。撫松林區法院未查詢到可供執行財產,趙某對此情緒激動,認為執行法官與殷某是同鄉,存在偏袒行為,并多次上訪。長林中院經研判認為,趙某對原執行法院存在較強抵觸情緒,可通過異地執行化解,遂將案件指定到紅石林區法院執行。紅石林區法院先從穩定申請人情緒入手,與趙某多次面對面交流,告知本案擬采取的執行措施和法律依據,趙某明確對法院異地執行表示感謝;紅石林區法院對殷某近兩年所有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進行查詢分析、走訪殷某所在地社區聯絡基層網格員、同時多渠道發布執行懸賞公告。經不懈努力,成功查封殷某實際享有的車輛車籍、凍結殷某在某合作社實際擁有的股權。最終雙方同意殷某以房抵債,案件全部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
交叉執行機制的運行本質在于引入非首執法院的更強執行力量,發揮“鯰魚效應”作用,從而推動案件實質解決。本案中,面對當事人對原執行法院存在強烈抵觸情緒的情況,長林中院通過交叉到異地法院執行,創新執行手段和措施,加強釋法明理和執行威懾,有助于案件妥善處理,化解信訪隱患。在實際執行工作中,上級法院應統籌考慮,以最有利于執行的原則推動交叉執行工作,不斷進行交叉執行的有益探索,讓執行有力度更有溫度。
案例十:曹某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探索創建執行與環資審判“四合一”機制
【簡要案情】
曹某犯非法采礦罪一案,通鐵法院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要求曹某對破壞的永久基本農田恢復原狀。案涉農田的被破壞的泥炭土是分布在黑土表層以下富含有機質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具有重要的農業和生態價值。在曹某刑滿釋放后,通鐵法院積極對曹某進行釋法明理,依法督促曹某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盡快恢復耕地原貌。在曹某初步履行義務后,通鐵法院聯合柳河檢察院、柳河縣三源浦朝鮮族鎮政府,以及案涉田地村民委員會共同到現場進行驗收。在后續執行中,通化法院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對當事人恢復農田原狀行為持續監督跟進,并多次主動前往案涉田地進行現場勘察,現案涉田地已完成水稻種植并長勢良好,實現了田地恢復原貌,達到了復耕條件。
【典型意義】
服務和保障生態強省、筑牢東北生態安全屏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通化鐵路運輸法院貫徹落實“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嚴守耕地紅線,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要求,運用多方合作執行聯動方式,加大對涉農環資案件檢查督促力度,為耕地保護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該案系我省創建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四合一”工作機制、健全環資案件執行方式方法和完善有關配套制度進行的有益探索實踐。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