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西法院依法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常態化開展打擊拒不執行、規避執行工作,針對被執行人涉嫌逃避執行及轉移、隱匿財產等規避執行行為,綜合運用各類執行措施,創新執行工作方法,深挖被執行人違法犯罪線索;健全完善與公安、檢察機關打擊拒執聯動機制,堅持“公訴與自訴”一體推進,持續強化對拒不執行、規避執行的打擊力度,用實際行動回應社會關切。
為總結江西法院打擊拒不執行、規避執行工作經驗做法,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江西高院對近一年來全省各級法院通過打擊規避執行、推動案結事了的執行案件進行梳理,篩選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本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梳理總結了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轉移、隱匿財產、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具體情形,集中展現了江西法院執行調查、交叉執行、拒執自訴等打擊拒執的經驗做法,充分體現了執行干警綜合施策、靶向發力的執行智慧,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打擊拒執方式兌現勝訴者合法權益、維護法治權威的堅定決心。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進一步突出政治引領,聚焦群眾關切的急難愁盼問題,持續開展“贛鄱利劍”專項執行行動,依法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繼續加大對規避執行、拒不執行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執行威懾力和自動履行率,推動江西法院執行工作高質量發展,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助力優化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一黃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
——通過“交叉執行+拒執自訴”,破解案件執行難題
基本案情
曹某某與黃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章貢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黃某某償還原告曹某某本金26萬元及利息。黃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2017年8月9日,曹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后,章貢法院對被執行人黃某某開展執行調查,并對其名下銀行賬戶、房產采取查封凍結措施,但因其在多家法院涉及多個案件,銀行賬戶已無可用余額,名下房產已有在先查封,故章貢法院未控制可供執行財產。黃某某本人下落不明,案件執行陷入僵局,該案以終本方式結案。
2024年,申請執行人曹某某發現黃某某在贛州市全南縣活動的蹤跡后,隨即向章貢法院提供。正值贛州法院開展交叉執行專項行動期間,為兌現申請執行人勝訴權利,節約司法資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贛州中院)經研判,認為將該案交由贛州市全南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全南法院)辦理更為便利,故將該案交叉移送至全南法院執行。2024年8月,全南法院對本案立案執行。全南法院向黃某某住所地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并赴實地開展執行調查,但未查找到黃某某蹤跡。全南法院與黃某某電話聯系,再次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黃某某態度惡劣,拒不還款。全南法院對黃某某作出拘留、罰款決定,黃某某仍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全南法院遂引導申請執行人曹某某就黃某某拒執行為提起刑事自訴,并聯合全南縣公安局對黃某某開展網上追逃。2024年8月30日,全南縣公安局掌握黃某某活動蹤跡,立即赴實地將黃某某緝拿歸案。羈押期間,全南法院聯合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釋法明理,并聯系其家屬來到法院與申請執行人曹某某協商和解。黃某迫于拒執犯罪的壓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黃某某當場歸還借款5萬元,余款于年底前付清。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刑事自訴,全南法院準予撤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交叉執行機制,統籌調度執行工作力量,發揮當地法院執行優勢,通過打擊拒執自訴方式促使案件執結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被執行人在全南縣活動線索。為深入開展查人找物工作,節約司法資源,贛州中院激活“交叉執行”機制,將本案從章貢法院交叉至全南法院開展執行工作。交叉執行后,全南法院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常態化協助查找被執行人行蹤信息機制作用,找到涉嫌拒執行為且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用好追究拒執罪這一利劍,有力破解案件執行難題。
案例二鄭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未如實報告財產且拒不執行,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鄧某某與鄭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饒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判令被告鄭某某賠償原告鄧某某人民幣20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鄭某某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2021年4月7日,鄧某某向橫峰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橫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后,橫峰法院向被執行人鄭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鄭某某在申報財產過程中,故意隱瞞其名下公積金及不動產等財產信息,且未向法院報告其收入。鑒于鄭某某規避執行行為,2021年7月29日,橫峰法院決定對鄭某某處以十五日拘留,但鄭某某仍繼續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為破解本案執行難題,橫峰法院深入執行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在湖北某公司擔任項目經理期間,獲得工資收入5萬元,被執行人將該收入轉至他人處;且被執行人鄭某某目前系某單位公職人員,有意隱瞞其公職人員身份,且未向執行法院報告其收入。隨后,橫峰法院收集、固定相應證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鄭某某向申請執行人鄧某某支付了148余萬元,剩余款項分期履行,申請執行人鄧某某出具諒解書。2023年9月橫峰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某在收到法院報告財產令后虛假報告財產,經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全部如實報告財產,妨礙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鄭某某認罪認罰并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可依法從寬處理,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鄭某某作為公職人員,應帶頭遵紀守法,維護法治權威。但鄭某某在收到法院財產報告令后,仍未如實報告財產,并采取各種手段轉移名下財產。其仍漠視法律、對抗執行的行為,既是對申請執行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立案后,鄭某某迫于刑事責任追究壓力,同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分期還款協議,并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書面諒解。人民法院通過打擊規避執行,依法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三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作出還款承諾后隱匿行蹤,隱藏財產,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吳某某駕駛未年檢、無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徐某某、吳某甲嚴重傷殘。2018年5月,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江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令吳某某向徐某某、吳某甲支付損害賠償金134.41萬元。事故發生后,吳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入獄。2019年12月,吳某某刑滿釋放后,在法院組織下向徐某某、吳某甲作出分期還款承諾,隨后返回福建,從此音訊全無。立案執行后,承辦法官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均未聯系到吳某某,赴福建實地尋找也未發現其行蹤和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陷入僵局。因案件遲遲沒有進展,申請執行人徐某某不斷向有關部門進行信訪。
為切實破解本案執行難題,紓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昌江法院將本案列為重點民生信訪案件,在春節期間赴福建省晉江市查找被執行人吳某某行蹤線索。經過執行干警的不懈努力和當地法院大力支持配合,昌江法院成功找到吳某某,并對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經司法拘留,被執行人吳某某主動交代在家中存放10000元左右現金,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昌江法院依法將該案涉嫌拒執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審理期間,迫于刑事制裁壓力,吳某某通過家屬代為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并取得申請執行人吳某甲和徐某某的諒解。2024年10月,昌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吳某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償還款項并取得申請執行人諒解,可依法從寬處理,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動履行。被執行人吳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刑滿釋放并作出還款承諾后通過隱匿行蹤拒接法官電話的方式逃避執行判決、裁定,導致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執行人吳某某依法懲處,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藐視司法權威的零容忍,體現了人民法院為積極兌現當事人勝訴合法權益所作出的努力。
案例四陳某乙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通過0元轉讓公司股份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被告陳某乙向原告陳某甲借款100萬元,因陳某乙未按期還款,陳某甲訴至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紅谷灘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紅谷灘法院根據陳某甲保全申請,凍結了被執行人陳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權份額。2022年8月,紅谷灘法院判令被告陳某乙償還原告陳某甲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因陳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履行,陳某甲向紅谷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還款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陳某乙首先支付人民幣20萬元,申請執行人陳某甲在收到首筆執行款后應向法院申請解除對陳某乙的全部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陳某乙如期支付了首筆和解執行款,紅谷灘法院遂根據申請執行人陳某甲的申請,解除了對被執行人陳某乙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權份額的凍結措施。2021年12月27日,被執行人陳某乙將其持有的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出資額為540萬元)的股權份額以0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了案外人并辦理了股權變更手續。和解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陳某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紅谷灘法院遂將陳某乙轉移股權等拒不執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陳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2月26日,陳某乙一次性履行完剩余執行義務后,取得陳某某的諒解。2024年4月,紅谷灘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乙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其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履行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執行和解是法院實質化解執行糾紛、彰顯善意文明理念的舉措之一,但被執行人濫用執行和解拖延時間以達到轉移、隱匿財產等目的,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執行人利用達成執行和解的方式,實現了解除其名下持有公司股權凍結的目的,但之后不僅未按照和解協議分期履行,擅自將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案外人,規避法院強制執行,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到位。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陳某定罪判刑,體現了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僥幸心理”的鄭重警示,對惡意規避執行行為的嚴厲打擊。
案例五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以現金方式領取工資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起,吉安市安福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福法院)陸續受理了朱某、劉某、鄒某等人與張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后在安福法院的主持調解下,張某與朱某、劉某、鄒某等人分別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共需還款110余萬元。因張某未履行生效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自2021年1月始,朱某、劉某、鄒某等人陸續向安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安福法院向張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依法凍結了張某名下銀行賬戶。張某在收到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后,明知應向執行法院如實報告財產,卻未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且為了規避執行,私下與工作單位協商,要求工作單位的財務人員以現金形式對其發放工資。至案發前,張某已累計領取工資5萬余元用于日常開銷,并未用于償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執行法院認為張某的上述行為涉嫌拒執犯罪,遂將張某拒不執行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11月,安福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張某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后,未向法院主動申報財產,還與工作單位協商通過以現金領取工資的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意圖規避對到期債權的執行,致使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執行人張某的依法懲處,體現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鮮明態度,彰顯了司法公信,具有較好的教育引導意義。
案例六蔡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將本應履行生效判決確認債務的建設工程賠償款償還親友,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基本案情
自2013年以來,蔡某因房地產項目建設資金需要,先后向周某、羅某等數十人借款并注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后因市場環境等因素,項目停工虧損,蔡某無力償還上述債務,2017年起,周某、羅某等人先后向吉安市吉水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水法院)起訴,吉水法院陸續作出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蔡某及其名下的開發公司需償還債務本金共計3000余萬元,在法律文書生效后,蔡某并未主動履行,周某、羅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后,吉水法院先后向被執行人蔡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并凍結了其個人及公司賬戶,但蔡某不予理會,吉水法院將蔡某納入失信、限制高消費人員名單并將其公司納入失信名單。后執行法官遠赴海南省調查取證中發現,被執行人蔡某多次變更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東,并且新開多個不被法院監管的銀行賬戶用于接收之前工程項目的賠償款,意圖規避法院執行。經深入調查,蔡某將前述賠償款先行用于償還其女兒、兒媳、朋友等近親好友之間的債務,再指使親友向法院起訴確認債權,從可供執行的2600多萬元賠償款中轉移資產1500多萬元,致使周某、羅某等多名債主需執行的債務本金2300多萬元無法償還,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吉水法院遂向公安機關移送蔡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2021年7月,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2023年5月吉水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典型意義
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其負有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在已知自身有債務未償還,并已被限制高消費、被納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隱瞞賠償款,并將該款項先行用于償還生效判決以外的其他親友債務,屬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判決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具有教育、震懾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覺履行裁判義務的社會氛圍。
案例七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
——被執行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車輛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犯罪
基本案情
潘某訴熊某等三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昌縣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熊某等三人應償還潘某工程款186075元,并明確了相應違約責任。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熊某等三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向潘某償還款項,潘某向南昌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后,南昌縣法院向熊某等三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報告財產狀況。熊某既不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經執行法院查明,熊某于2023年9月28日將其個人名下越野車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諶某,明顯屬于低價轉讓。潘某向公安機關控告熊某拒執行為,公安機關經審查后不予受理。2024年6月20日,潘某向南昌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刑事案件立案后,熊某迫于刑事制裁壓力,立即主動與潘某聯系,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熊某當場支付了7萬元,對剩余款項的支付雙方協商一致并提供擔保,取得了潘某的諒解,潘某隨后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訴。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明知自己有執行案件未履行完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將自己名下車輛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金額轉讓,故意逃避執行,導致法律生效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形,構成了拒執犯罪,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執行法院通過引導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啟動刑事打擊拒執程序,最終促使被申請人履行了還款義務,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
案例八鄢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借用他人銀行賬戶轉移工程款,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唐某與鄢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宜春市豐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城法院)判決,鄢某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計114400元。判決生效后,因鄢某未履行判決義務,唐某向豐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后,豐城法院向被執行人鄢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鄢某未按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給付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鄢某名下只有銀行存款5700元,一處集體土地自建房,無其他財產。執行法官對鄢某的銀行存款進行了扣劃,因房產系集體土地自建房,暫無法處置,鄢某未主動履行剩余還款義務。豐城法院依法對鄢某采取限制高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案件暫時終結本次執行。
案件終本后,2021年6月申請執行人唐某向豐城法院反映鄢某曾在廣東承包工地,把工程款都轉入了其兒子鄢某某名下。執行法官收到該財產線索后,即前往廣東調查核實。經查,2020年9月,鄢某與湛江某豬場簽訂安裝承包合同,鄢某以其信用卡逾期被凍結為由,要求湛江某豬場將工程款轉至其子鄢某某名下。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湛江某豬場共向鄢某某支付工程款34萬元。鄢某的行為明顯屬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涉嫌拒執犯罪,執行法官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2月,豐城法院經審理,認定鄢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鄢某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后,不僅未按法律文書通知要求報告個人財產,履行給付義務,反而借他人銀行賬戶隱匿、轉移大額工程款,導致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鄢某漠視生效判決,通過各種手段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犯罪,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豐城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終本不“終止”,對當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積極調查取證,對查證屬實的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案例九徐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
——被執行人將個人工資轉至他人銀行賬戶,逃避執行,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周某某與徐某某,吳某某與徐某某買賣合同糾紛兩案,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月湖法院)分別于2020年、2021年作出(2020)贛0602民初107號、(2021)贛0602民初1442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徐某某向周某某支付稻谷款41萬元、向吳某某支付稻谷款19.9萬元。判決生效后,因徐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周某某、吳某某分別向月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徐某某存在拒不報告財產、不履行還款義務、躲避執行下落不明等情形,后因徐某某名下無有效財產可供執行,月湖法院遂對上述兩案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4年7月,周某某、吳某某分別向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偵大隊對徐某某涉嫌拒執犯罪提出控告,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暫不立案。隨后,周某某、吳某某向月湖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同時提供了徐某某在安徽合肥一家工廠上班的線索,并提供了徐某某及案外人黃某某(幫助徐某某領取轉移工資的同事)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工資表和勞動合同,證明徐某某存在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形。月湖法院經調查發現,自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徐某某通過將工資打入黃某某銀行賬戶的形式,共計領取了209893.29元。刑事自訴立案后,月湖法院對徐某某依法作出了逮捕決定,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2024年7月8日,月湖法院與月湖公安分局聯動協作,在安徽合肥成功抓獲徐某某,次日將其押入鷹潭市看守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過法院干警的釋法明理,徐某某認識到自身錯誤和問題嚴重性,積極配合調查,自愿認罪認罰。2024年10月,月湖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徐某某認罪認罰,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財產報告令后,有義務向法院主動報告財產情況。本案中,被執行人徐某某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逃避執行,甚至通過將個人工資打入他人賬戶的方式轉移財產,屬于典型的拒執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在公安機關拒執罪公訴不予立案的情況下,月湖法院通過拒執罪自訴立案對被執行人徐某某依法懲處,向企圖實施類似拒執行為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鑒于徐某某認罪認罰,人民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彰顯了司法的溫度。
案例十曾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案
——被執行人使用他人微信賬戶逃避執行,經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執行,構成拒執犯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基本案情
韓某某與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饒市鉛山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鉛山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曾某某應歸還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萬元。調解書生效后,曾某某未履行給付義務,韓某某向鉛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執行后,鉛山法院向曾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等文書。因曾某某拒不報告財產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2023年5月30日鉛山法院對曾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之后曾某某仍不履行,本案執行陷入僵局。
為切實破解本案執行難題,鉛山法院開展深入執行調查,發現曾某某使用多個他人微信賬戶用以規避執行,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9日,曾某某使用的四個微信賬戶總計交易流水達85.1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鉛山法院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迫于刑事制裁的強大壓力,2024年10月,曾某某與韓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先歸還部分款項,并就余款的歸還達成還款協議,韓某某向法院出具書面諒解書。2024年11月,鉛山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判決,判決曾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曾某某到案后與申請執行人韓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歸還部分款項并取得申請執行人書面諒解,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生效后,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執犯罪。被執行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都將付出更大的經濟、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價。本案中,被執行人曾某某有大額且頻繁的經濟往來,但在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后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且經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報告財產、不履行義務,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漠視司法權威,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江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