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7000余萬元!“家族企業”銷售偽劣肥料、農藥,負責人被判無期徒刑
龔某及其兄弟分別成立兩家化工公司,生產、物流、銷售、財務等部門均由龔家兄弟負責,形成家族式生產、銷售偽劣肥料、農藥的團伙,銷售金額共計7000余萬元。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被告人龔某在河南省淮陽縣注冊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龔某為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龔某輝(龔某四弟)成立鄭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龔某輝為實際控制人。
甲公司內設生產部、倉儲物流部、財務部、銷售部,龔某對公司實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門由龔某及其家人負責。被告人龔某龍(龔某大哥)負責生產部;被告人龔某峰(龔某二哥)負責倉儲物流部;龔某負責甲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乙公司銷售甲公司生產的農藥、化肥,龔某輝負責乙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財務部由龔某直接負責,形成了等級嚴明、規模成熟、家族式生產、銷售偽劣肥料、農藥的團伙。
甲公司生產農藥、化肥的配方由龔某提供。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牟取高額利潤,龔某采用購買廉價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標注的原藥成分等手段進行生產。
公安機關扣押的部分偽劣產品及原料
經對甲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288種,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種,不合格率96.22%。經對乙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153種,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種,不合格率96.57%。經審計,認定甲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5900余萬元,乙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1100余萬元,總計7000余萬元。
另查明,龔某還實施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
針對公安機關提出的缺乏銷售單據、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檢察機關建議從兩個方面重點取證:
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為突破點,查明代收貨款中農藥、化肥的占比;
二是從生產工藝和流程上認定已銷售產品存在偽劣產品;調取銷售清單、收款記錄等,結合所銷售產品中被鑒定為不合格產品的品名、規格、機型、生產日期,將相應產品對應的銷售記錄進行審計,準確認定不合格產品已銷售金額。
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罪將龔某等人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限制買賣和專營、專賣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兜底條款適用應嚴格限制,且現有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冒用農藥登記證生產、銷售農藥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故檢察機關對非法經營罪未予認定,而是依據檢驗結果,將其中不合格產品的數額,計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后提起公訴。
檢察官與公安人員共同研究案件
庭審中,被告人龔某等人辯稱,起訴書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是主觀推定。公訴人答辯指出,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多次被行政處罰;生產過程不具備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職工不經業務培訓、無原料驗收制度、無生產規范、無產品驗收制度;生產工人僅按龔某手寫配方生產,且配方和生產方法一直未變;為降低成本,所購原材料多為無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成分含量不達標的原藥,綜合以上證據,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檢察院對龔某、龔某輝等人提起公訴。2021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龔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年、一年,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龔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千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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