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無生產、經營資質而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藥
簡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不具備農藥生產、經營資質。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間,李某虛構青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購置灌裝機等設備,將購進的低濃度農藥重新灌裝冒充高濃度農藥,并制作標簽、說明書,生產30余種農藥。為銷售上述農藥,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某小區內租賃房屋作為辦公室,招聘郭某、馮某等人作為銷售人員,通過網絡、電話推廣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00余萬元。經檢驗,涉案農藥所標明成分的質量分數不符合標明值要求,為不合格產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達5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