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加油站”5.42噸柴油被沒收!追刑責!
日前,永州市江華瑤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縣碼市鎮龍鑫停車場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停車場的圍墻邊設置了一處簡易廠棚式儲存場所,內有一個儲油罐和一臺加油機,儲油罐內儲存柴油5.42噸,廠棚旁還停放了一臺經過改裝的運輸車。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并對非法經營儲存的柴油和儲存設施予以查封扣押。經抽樣取證和檢測機構抽樣檢測,證實其儲存物品為危險化學品(柴油)。
經查,該停車場于2020年初開始私自設置柴油儲罐和加油設施,最初僅作企業自用,后在利益驅動下對外非法經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期間,該停車場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情況下,用私自改裝車輛從廣東省連州市東陂鎮金陂加油站累計購買柴油173100升,存儲到非法改裝的儲油罐內,除供其承包經營的10臺校車和挖掘機使用外,還對外銷售部分柴油給毗鄰鄉鎮的運輸車輛和木材加工廠,累計違法所得54413元。
江華瑤族自治縣龍鑫停車場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柴油)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6月21日,江華瑤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54413元、沒收非法經營柴油5.42噸、并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江華瑤族自治縣應急管理局依照“行刑銜接”相關規定,將相關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機關。6月25日,江華瑤族自治縣公安局以非法經營罪進行立案偵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11月7日,應急管理部等10部門發布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公告
將“1674柴油[閉杯閃點≤60℃]”調整為“1674柴油”
新規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著柴油不再區分閃點,一律納入危險化學品監管
然而有不法分子動歪腦筋,妄圖通過“黑油站”的買賣從中漁利
警告!這種行為觸犯刑法
已有人因干這種“生意”被法律嚴懲
黑加油點購買汽油后銷售
廣西北海危險作業罪案宣判
“我沒什么正經的門道,就是想著搞黑加油點賺點錢,現在很后悔。”被告人陳某說道。被告人陳某因犯危險作業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0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陳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資格的情況下,自行購置油車、油罐、計量器等作案工具,從合浦縣風門嶺某村一民房處由張某波、吳某結、石某亨(均另案處理)等人經營的成品油銷售點購買汽油,運到北海市銀海區金海岸大道某物流園空地處銷售。至案發時,被告人陳某共銷售成品汽油約2萬升,銷售金額約5萬元以上,非法獲利2萬元以上。
銀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黑加油站開進鬧市區
湖北武漢兩人被判刑六個月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宣判一起危險作業罪案,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兩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介紹,2021年1月至9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張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且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情況下,租賃武昌區堤后街一場地,自行購買油罐、加油機等設備存儲柴油,并擅自對外銷售柴油。被告人張乙受張甲的雇傭,將小型面包車非法改裝,并對外運輸、銷售柴油及看守場地。
后經人舉報,武昌區應急管理局與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分局于2021年9月10日在上述地點開展聯合執法,現場查獲用于儲存柴油的油罐3個、柴油3.8萬升、油泵2個、油表2個、加油機1臺。經鑒定評估,該場地屬未經批準的非法柴油加油點,該非法加油點和車輛內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極其嚴重,風險極大。兩被告人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甲、張乙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和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構成危險作業罪,兩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危險作業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定: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存儲、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
有“想法”的個人和經營單位
不要利欲熏心,心存僥幸
經營黑加油點,逃不過法律的嚴懲!
來源:紅網百姓呼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