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線營銷人員“膽大包天”,私刻公章詐騙客戶,最終身陷囹圄并終身禁業。
9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存在內控管理不到位,原銷售總監王某婷私刻公章騙取客戶資金、不具備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權兩項違法行為。
據悉,王某婷在職期間因炒期貨欠下巨額債務,以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承諾支付好處費為誘餌,私刻印章并以公司名義向27人以“墊付保費”為由借款,實際詐騙金額為857萬元。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訴訟文書顯示,王某婷因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6個月。黃石監管分局對王某婷予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并對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及時任負責人進行警告、罰款。
來看詳情——
原銷售總監私刻公章
不具備資格人員履行高管職責
首先來看,黃石監管分局公布的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存在的問題:
第一,內控管理不到位,原銷售總監王某婷私刻公章騙取客戶資金。
經查,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間,王某婷擔任長江財險黃石中支銷售總監,因炒期貨欠下巨額債務,以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承諾支付好處費為誘餌,私刻“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的印章,以公司的名義向朱某某等27人借款并轉入其私人賬戶,實際詐騙金額為857萬元。
黃石監管分局指出,長江財險黃石中支未建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相關制度,未對員工開展異常行為排查;未開展過內外部審計和公司內控合規風險排查;劉某莉作為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公司原實際負責人,對原銷售總監王某婷私刻公章、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違法違規行為缺乏監督和管理。
王某婷作為原長江財險黃石中支銷售總監,虛構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私刻公章詐騙,應承擔直接責任;劉某莉作為原長江財險黃石中支實際負責人,對王某婷私刻公章、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等違法違規行為缺乏監督和管理,應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不具備任職資格人員實際履行高管職權。
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間,劉某莉在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情況下,實際履行長江財險黃石中支主要負責人職責。據披露,劉某莉時任長江財險黃石中支黨支部書記。
基于上述行為,黃石監管分局決定對長江財險黃石中支予以32萬元罰款;對王某婷予以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對劉某莉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假借“墊付保費”名義詐騙
被判12年6個月
作為財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原銷售總監,王某婷是如何開展詐騙活動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訴訟文書顯示,在東窗事發后,有客戶以長江財險黃石中支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該客戶稱,王某婷與其達成協議開展墊付保費的業務,由客戶代為墊付保費,王某婷支付2%手續費并承諾在一個月內返還墊付保費。
據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婷擔任長江財險黃石支公司銷售總監期間,因炒期貨欠下巨額債務,向喬某萍等27人虛構公司需要業務員墊付保費,偽造長江財險黃石支公司的印章,承諾支付好處費為誘餌,以長江財險黃石支公司的名義向27人借款。
王某婷通過POS機、銀行轉賬或者支付現金的方式將27人的資金合計約891萬元全部轉入其私人賬戶,向27人出具借條或者收款收據,并加蓋偽造的公章。為了長期維系借款關系,王某婷支付27人手續34.27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為857萬元。以上款項均被王某婷個人支配使用。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責令王某婷向27名被害人退賠經濟損失857萬元。
近期監管披露的行政處罰案例中,因炒期貨導致“鋌而走險”的員工不在少數。今年7月,上饒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案例顯示,某“80后”國有大行支行負責人對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導致員工挪用該行資金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被予以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據悉,該支行負責人與另一名員工炒期貨虧損嚴重,便共同商議利用便利挪用銀行的錢進行期貨交易,通過虛構存款等方式挪用資金近八千萬。最終,該負責人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另一員工被判7年。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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