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看看新聞Knews9月11日報道,黎某(化名)在一家私立醫院擔任急診科醫生,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約定黎某在離職后六個月內不能就職于其他有競爭關系的私立醫院。
競業限制協議(看看新聞Knews)
2021年10月,黎某辭職后,無縫加入另一家私立醫院,前醫院隨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黎某支付競業協議違約金28萬余元,獲得支持。
前醫院代理律師稱:“競業限制協議并沒有去限制被上訴人(黎某)前往公立醫院、社區醫院,但是被上訴人不偏不倚,前往限制名單中羅列在第一位的某醫院。”
2022年7月,黎某起訴至法院,認為競業限制協議不公,其作為急診科醫生,僅在接診過程中接觸到客戶的信息,并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也不存在帶走客戶的情況。
黎某代理律師稱:“患者不會因為是急診醫生,從一家醫院轉診到另一家醫院。”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黎某作為普通的急診科醫生,不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
此外,黎某在診治患者過程中接觸或了解到客戶的信息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僅涉及隱私保護,不屬于商業秘密。
一審法院認定這份競業限制協議對黎某沒有約束力,判令黎某無需支付違約金,前醫院隨后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黎某既是公司的員工,更是一名執業醫生,且未擔任特殊職務,其工作內容依賴于基本職業技能,不應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
上海一中院法官盧穎解釋:“這些診療方案,就常識來判斷,應該還是屬于公開的診療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商業秘密。”
近日,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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