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患者生命健康,竟然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對外銷售,為隱瞞犯罪,竟然將公司部分財務憑證銷毀,導致部分銷售假冒醫用液氧的事實無法查清。10月6日,法治日報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了解到一起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銷售假藥(醫用氧氣)案件,涉案金額584.49萬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對涉案被告單位及4名被告人以銷售假藥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分別判處罰金一千一百萬元,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七十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經營范圍為危險化學品乙炔、醫用氣氧、壓縮氣體及液化氣體的批發及零售、氧氣等氣體的氣瓶充裝、銷售等。法定代表人張某是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李某為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銷售經理,田某系公司副總經理兼生產廠長。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間,張某、李某、田某在無醫用液氧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其他企業購進工業液氧,一部分銷售給相關工業液氧使用單位,一部分通過直接銷售或倒裝到醫用液氧儲存罐后,冒充醫用液氧銷售,累計銷售假冒醫用液氧1794.07噸,銷售金額514.04萬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張某、李某在經營某公司期間,明知與山山氣體有限公司(化名)采購醫用液氧協議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形下,假冒山山氣體有限公司的名義,采取偽造出庫單等方式,銷售假冒醫用液氧263.12噸,銷售金額合計70.45萬元。
2019年6月底,張某、李某、田某為隱瞞該公司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由李某、田某伙同被告人陳某(公司會計)將該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財務會計憑證轉移隱藏,并將2017年1月前的財務會計憑證燒毀,導致該公司2017年以前銷售假冒醫用液氧的事實無法查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張某、李某、田某明知公司無銷售醫用液氧資質,將工業液氧冒充醫用液氧進行銷售,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嚴重侵害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被告人陳某作為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的財會人員,明知違反財務管理法規,仍受張某、李某、田某指使參與實施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告單位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張某、李某、田某為隱瞞犯罪,將新疆某氣體制造有限公司財務憑證銷毀,導致該公司2017年之前的銷售事實無法查清,主觀惡性較深,應予嚴懲。
2023年2月1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單位及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醫用氧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應當按照國家藥品進行管理。而工業氧用于工業生產及產品加工,其中存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對人體有害物質,質量標準不同于醫用氧。無視患者生命健康,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侵害了廣大患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藥品問題關乎患者的健康,銷售假藥害人又害己,不僅會產生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更嚴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利益熏心,鋌而走險,最終將會接受法律的嚴懲。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沙塔娜特·對散拜依)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