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付式消費普遍存在于教育培訓行業,有些培訓機構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閉店歇業。當“跑路”成為不少機構面對經營狀況不善做出的“權宜之計”時,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請看沁陽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
王某經營了一家親子園,主要提供早教課,2022年7月魏某在王某的親子園給外孫報名早教課,約定一年期3999元48節課贈送2節體驗課,有效期至2023年9月3日,可是魏某外孫才上了7節課,王某的親子園就關門了,魏某想協商退費事宜,卻始終聯系不上王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沒有辦學許可證,沒有營業執照,其與原告的教育培訓合同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根據《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依法判決王某返還魏某教育培訓費3416元。消費者在購買教育產品時應選擇安全可靠的培訓模式,盡量選擇正規可查的連鎖培訓機構,認真審查培訓機構的教育資質和經營狀況,避免出現教育機構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
來源: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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