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琪桂是一名民營企業家,人生經歷了一段從被法院認定貪污判處死緩,到再審改判無罪的大起大落。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涉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段琪桂案就在上述公布的案例當中。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團)公司委托,擔任其全資下屬銀華公司與上海市盧灣區市政建設公司合作投資設立的華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1995年1月6日,銀華公司因資金問題無力繼續開發涉案項目,與段琪桂簽訂協議,約定將銀華公司在華興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澳門泰琪公司,澳門泰琪公司全額支付銀華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股權轉讓金共計600萬美元;將華興公司更名為上海泰琪公司。
由于涉案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需完成總面積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轉讓,協議簽訂后,涉案股權未履行變更登記手續,但銀華公司未再派員參與管理和繼續投資。段琪桂在上海先后設立多家企業為建設涉案項目進行融資,并陸續向銀華公司付款1600萬元人民幣。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項目已達轉讓條件。
1997年9月,段琪桂根據銀華公司原董事長劉桂稀的授權,代其簽署相關文件,將上海泰琪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段琪桂開辦的公司名下。
此后,段琪桂被控犯罪,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段琪桂死緩,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上訴后,二審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繳違法所得。段琪桂提出申訴,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與銀華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指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1995年1月6日股權轉讓協議客觀真實,能夠證實銀華公司已將涉案項目股權轉讓給段琪桂開辦的公司。段琪桂處分涉案項目,既不屬于惡意侵占國有資產,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資產,而是依法行使股東權的行為。據此,該院作出再審判決,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無罪。
據了解,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共計12個。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胡仕浩表示,12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3件、直接提審1件,湖北、廣西、四川高院,大連中院、紹興中院、重慶第四中院,淮安市洪澤區法院、三明市沙縣區法院分別再審1件,涵括了四級法院和東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體現了全國法院全面加強審判監督,敢于糾錯、有錯必糾的一致態度和堅定立場。
來源:紅星新聞 記者 祁彪 趙倩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