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態環境局發布5起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一、株洲洋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11日,市生態環境保護局荷塘分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該單位堿性噴淋設施沒有運行,未根據排污許可證要求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
[查處情況]
針對該公司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專項裁量表5-2的裁量標準,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萬元。
二、株洲三橋建材商貿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 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蘆淞分局執法人員開展突擊檢查,并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外排口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干粉砂漿車間外的外排廢水中污染因子懸浮物達到195mg/L,超過70mg/L的排放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體排放)”的裁量標準,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5.96萬元。
三、湖南湘東礦業有限公司偷排含重金屬廢水 被刑事移送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攸縣分局執法人員會同黃豐橋鎮政府、楊豐村工作人員依法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利用旁路,從廢水處理設施中間工序偷排含泥廢水,根據檢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外排含泥廢水中的總鎘、總鋅、總鐵、總錳最高超標205.7倍。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已移送至公安機關予以辦理。
四、醴陵市栗山壩建業養殖場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輸送污水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2日,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執法人員會同茶山鎮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發現該養殖場在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污廢水通過無防滲措施的水溝流入場內一處未做防滲處理的坑塘。該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要求,株洲市生態環境局對該養殖場處以罰款19.9萬元。
五、株洲鑫鼎生態種養殖專業合作社養殖廢水外排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22日,市生態環境局淥口分局執法人員會同朱亭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合作社養殖廢水存于養殖場內兩級沉淀池,沉淀池內防滲膜破損,養殖廢水經坡體流入土坡外側應急池內收儲,應急池有一排水口,排口處無污染防治設施,廢水經該排口外流至附近溝渠。該合作社以上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查處情況]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等相關法律法規,共計罰款1.4萬元。
來源:法治株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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