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阮某被判刑了,我終于有勇氣來找你們申請監督,請一定要幫我主持公道!”2022年11月2日,劉某手里緊攥著一份民事判決書,走進湖北省恩施市檢察院,剛一落座就開始向檢察官訴說自己的冤屈,說自己遭遇“套路貸”又迫于出借人壓力,在已經還清借款的情況下又背上了“冤枉債”。
檢察官通過查看法院判決書了解到,2014年12月,劉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阮某借款1000萬元,并出具借條簽字捺印予以確認,這張借條簽訂后阮某將1000萬元轉至劉某賬戶。此后,劉某還陸續多次向阮某出具借條:2015年1月15日,借款20萬元;3月26日,未還本金872萬元;5月14日,未還本息1051萬元;5月26日,借款250萬元;2016年5月25日,借款354萬元。2018年5月,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劉某償還借款本息。因劉某經傳喚未到庭,法院缺席判決劉某向阮某償還借款250萬元,并至還清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從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來看,你和阮某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判決確定的利率也符合法律規定,你認為你的冤屈在哪里?”檢察官問劉某。
“唉,其實我真正向阮某借的錢只有第一次的1000萬元,后面的借條都是他為了掩蓋高息強迫我出具的,法院開庭時也是他脅迫我不要出庭,其實本息早都已經還清了。”劉某說。
在受理劉某的監督申請后,檢察官組織辦案組成員兵分多路,向法院調取審判卷宗、向銀行機構調取賬戶流水、向公安機關調取阮某的信息資料、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經過調查核實,檢察官認定阮某系以“利滾利”“以貸還貸”的方式收取高息,并就虛假的借款本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合法”的外表掩蓋“非法”的本質。
檢察官根據案件發生時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劉、阮雙方之間借款情況進行計算后發現,2014年12月,劉某向阮某借款1000萬元,2015年6月2日,劉某已實際向阮某清償全部本息。除最初簽訂的那張1000萬元的借條外,劉某后來出具的借條均包含高額利息但無實際借款。劉某提交的錄音亦證實其系因阮某要求而未到庭參加訴訟,喪失了辯論權利。同時查明,阮某因長期以利息低、放款快等為誘餌吸引急需資金周轉的人借款,通過以貸還貸等手段虛增債務,實施“套路貸”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劉某申請監督時反映的情況屬實,符合民事檢察監督條件。
2022年12月9日,恩施市檢察院依法就本案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檢察院提請抗訴。同年12月12日,恩施州檢察院向恩施州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恩施州中級法院裁定由恩施市法院對本案再審。
今年5月22日,恩施市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恩施州檢察院指令恩施市檢察院派員出庭監督。經過審理,恩施市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阮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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