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財政部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披露規定》)),《披露規定》提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情況,包括客戶家數、主要行業、資產均值等。
財政部指出,此前,財政部、證監會已探索提高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緩解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有關措施。但是,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信息披露缺少專門、詳盡的監管規則,現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執業信息披露要求缺少相應的約束機制和法律效力,在強化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主體責任約束、加大信息披露責任追究力度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難以滿足監管需求,亟需健全信息披露相關監管規則,為信息披露監管提供充分依據和支持。
《披露規定》共十五條,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范圍,提出了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總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是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責任約束。細化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時間、內容、披露途徑等規定,提出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總體要求,并強調首席合伙人對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的最終責任,以強化外部約束,提供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質量。
其中,《披露規定》提出,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收入情況,包括總收入、審計業務收入、證券服務業務收入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披露上一年度從事證券服務業務情況,包括客戶家數、主要行業、資產均值等。
二是聚焦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勝任能力和投資者保護能力,會計師事務所信息披露內容涵蓋業務收入、分支機構等基本情況,同時突出執業人員、執業經驗、處理處罰、質量管理體系、職業風險保障等體現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勝任能力和投資者保護能力的信息,為市場主體科學、合理選聘審計機構提供友誼參考,促進證券審計市場執業環境進一步改善優化。
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