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沙縣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1月29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位于長沙縣榔梨街道金托村老屋垅組的一企業違法經營危險廢物。接舉報后,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公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群眾舉報對象為一家再生資源有限公司,舉報問題屬實。該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租用長沙縣榔梨街道金托村老屋垅組的一塊場地,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主要從事廢舊金屬回收經營,有多套金屬切割、打包等相關回收設備。該公司在未消除環境污染的情況下將廢油漆桶摻入一般固廢中,再使用打包機擠壓成塊(危廢代碼HW49),并在不符合《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348-2022)的情況下,露天對含油廢舊汽車部件(內含破碎過程產生的廢機油、過濾介質(機油過濾器)等)采用氧割、抓機砸碎的方式隨意破碎,露天堆放且無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對場內及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執法人員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見證下,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廠區內含油污泥及外部土壤進行采樣。同時,執法人員六次將在現場發現的共計17.3噸疑似危廢物品扣押至湖南利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扣押全過程音像記錄并進行稱重,當事人對稱重磅單予以簽字確認),另根據湖南玉鑫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的財務管理群顯示,該公司2023年11月13日至27日期間,收集易拉罐、油漆桶、油桶總重4.97噸。同時該公司2023年5月-11月財務統計表顯示該公司入賬記錄共收集重廢107.985噸,金額25.413萬;收集油桶、油漆桶33.464噸。
(圖1 長沙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部門進行檢查并現場實施查封扣押)
查處情況
當事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據以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長沙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二、長沙縣李某某通過暗管滲坑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污染環境罪案
案情介紹
2024年6月17日1時30分,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舉報,聯合公安機關對位于長沙縣春華鎮石塘鋪村456號的李某某表面處理作坊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到現場出示證件、亮明身份、說明來意后開始檢查。
經查,該作坊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俗稱“發黑”),未辦理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作坊面積約30平方米,主要生產工藝為:來料→除銹→清洗→發黑→出廠。作坊內共建有4個液體池,其中除銹池1個、清洗池2個、發黑池1個。
現場檢查時,李某某正在對金屬零部件進行發黑處理。李某某更換2個清洗池廢水都是用水桶直接將清洗池廢水倒在地面,廢水經墻洞流入收集池,再溢流至房屋南側樹林內的滲坑。作業時遺灑至地面的廢水同樣經墻洞流入收集池,也溢流至房屋南側樹林內的滲坑。執法人員委托湖南品標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除銹池、清洗池、發黑池、廢水收集池內液體、滲坑廢水以及土壤、房屋東邊背景土壤,進行采樣檢測。
檢測報告顯示:滲坑廢水pH值13.4,化學需氧量超標14.7倍、總鋅超標0.11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9-1996)表1及表4一級標準)。滲坑土壤pH值8.67,鋅超標0.18倍,鎘超標0.63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表1相關標準)。
經調查,李某某租用陽某某的自建房作表面處理作坊生產用房,于2023年2月開始生產。該作坊生產至被查獲當天,李某某共計直接排放表面處理清洗廢水約10噸、廢槽液約1噸。
(圖2 李某某對金屬部件進行發黑處理的現場照 )
查處情況
2024年6月20日,對李某某涉嫌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長縣執環立字【2024】第80號)。2024年6月27日,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環環監﹝2017﹞17號)第五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長縣執環刑移字【2024】第2號)。隨后,長沙縣公安局對涉案人員李某某及其妻子進行刑事拘留。
來源:長沙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