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準確運用“四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同年10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共設置了4類27項統計指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9日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同時廢止。
紀檢監察機關“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印發實踐“四種形態”有了“晴雨表”
記者:張磊,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2016-12-28 發文,2024-12-8 紀法思享批注
2016年12月,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為統計和反映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情況,提供了依據。
(編者注:文章標藍和劃刪除線部分系新的《指標體系》修改內容。)
“四種形態”貫穿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指標體系》的設計充分體現了這一理念。本著科學性、可行性、系統性、循序漸進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共設置了
5類56項(4類27項)統計指標。
將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誡勉談話等
14(5)種“紅臉出汗”的情形設置為第一種形態指標。
將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免職等
21(11)種紀律輕處分和組織調整措施設置為第二種形態指標。
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
12(9)種紀律重處分和重大職務
職級待遇調整措施設置為第三種形態指標。
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后移送司法機關等2種嚴重違紀
涉嫌違法
涉嫌犯罪的情形設置為第四種形態指標。
此外,為了從不同側面反映實踐“四種形態”的發展趨勢和總體成效,在上述49項基礎性指標之外,還設置7項輔助性指標,包括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以及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
值得一提的是,《指標體系》規定了以問題線索為起點,以處理結果為統計依據的計算方法,即只統計紀檢監察機關對有問題線索反映的黨員
干部開展監督執紀、
監察對象等運用“四種形態”的情形,沒有問題線索反映開展的一般性任職談話、廉政談話、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會上開展的批評教育等不納入統計范圍,
并以處理結果作為劃分“四種形態”的依據(
如決定不起訴、判決無罪以及過失犯罪未“雙開”處分的,不屬于第四種形態,根據處分處理計入相應形態)。
據了解,《指標體系》
自2017年起試行(新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舊版同時廢止),并將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健全完善。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言法論事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