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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雄 鄺山子:修改《監察法》的原理、原則與建言

發布時間 : 2025-03-03 瀏覽量 : 38790
摘 要

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蘊含著具有“發生學”意義的政理、哲理和法理。其政理為“保持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高度自覺”,其哲理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其法理為“以良法引領推進腐敗治理能力現代化”。修改《監察法》的基本原則,應堅持以政治為統領、以人民為本位、以問題為導向、以系統為理路。新修《監察法》充分吸收了學術界研究成果和實務部門探索出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懲治腐敗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法治原則,增強了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和反腐敗工作的實效性。其進一步完善可通過未來修改《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方式,從黨的領導、紀監一體、監司銜接、行賄懲治等方面入手。

關 鍵 詞:修改監察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則;思路建言

01修改《監察法》的基本原理

(一)政理:保持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高度自覺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監察法》是我國第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也是一部體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基本法律?!侗O察法》的實施,蘊含著黨的自我革命的內在邏輯;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則是保持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高度自覺的具體體現。

《監察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凝聚了黨的自我革命的科學要旨。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反腐敗是最徹底的自我革命”的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反腐敗與黨的自我革命的關系和反腐敗斗爭的本質特征?!案瘮 币辉~的本義是指生物的腐爛變質或無機物的風化腐蝕變質,它在哲學上的引申意義是指事物的異化,在當代轉化為政治學、社會學和黨建學用語,一般是指某個組織和政黨因思想、組織的內在結構發生變異,導致其原本強大功能衰減,失去其應有的活力??v觀古今中外,腐敗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共有現象。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任憑腐敗問題愈演愈烈,最終必然亡黨亡國。我們黨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到關系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來認識,是深刻總結了古今中外的歷史教訓的。”“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腐敗是我們黨面臨的最大威脅”,要“鏟除腐敗這個最致命的‘污染源’”。將腐敗視作“危害黨的生命力和戰斗力的最大毒瘤”,這個“最”字充分揭示了腐敗的巨大危害性乃至毀滅性,表明了我們黨對腐敗問題政治本質和政治危害的深刻把握。從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制定《監察法》到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從根本上說都是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反腐敗的迫切期待、鏟除腐敗這個致命的“污染源”、堅決打贏反腐敗這場輸不起也不能輸的攻堅戰持久戰。

保持自我革命引領社會革命高度自覺,決定了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必須與時俱進。反腐敗斗爭從“兩軍對壘,呈膠著狀態”,到“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再到“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并全面鞏固”,一體推進“三不腐”,消除了黨、國家、軍隊內部存在的嚴重隱患,使黨在革命性鍛造中更加堅強。但從階段性特征看,“黨的建設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不少頑固性、多發性問題”“鏟除腐敗滋生土壤任務依然艱巨”。面對新的時代條件下反腐敗斗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既要有敢于直面困難、保持刀刃向內的決心,又要堅持問題導向,以健全完善《監察法》為邏輯起點,不斷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為奪取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的新勝利提供務實管用的法律資源。

(二)哲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風廉政建設永遠在路上,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我們黨作為百年大黨,要永葆先進性和純潔性、永葆生機活力,必須一刻不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始終保持‘趕考’的清醒,保持對‘腐蝕’、‘圍獵’的警覺,把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以系統施治、標本兼治的理念正風肅紀反腐,不斷增強黨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跳出治亂興衰的歷史周期率,引領和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巍巍巨輪行穩致遠”。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反腐敗長期性的客觀規律,也為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奠定了哲學基礎。

唯物辯證法認為,一切事物都處于永不止息的運動發展過程之中,事物的發展過程是絕對運動與相對靜止的辯證統一。這就告訴我們,黨的先進性、純潔性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地位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只有保持“永遠在路上”的精神狀態,砥礪前行,矢志不渝,才能保持永遠先進、永遠純潔。在新的時代條件下,需要我們堅定“永遠在路上”的意識,在保持常抓不懈的韌勁、嚴抓不松的耐心的同時,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發展變化,健全完善黨內法規體系和以《監察法》為基本法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破解大黨獨有難題”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視角看,“永遠在路上”昭示了反腐敗任重道遠。這是因為,“歷史周期率”不只是中國歷史上的興衰治亂、往復循環,也是世界政黨政治中執政在野、上臺下臺的歷史寫照。自有人類文明史以來,腐敗就一直存在。無論是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西方發達國家,腐敗程度或有不同,但都是禍國殃民的“幽靈”。黨要長期執政,就要永遠面對與腐敗的斗爭。反腐敗斗爭永遠沒有終點,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對腐敗束手無策,甚至放任腐敗,而是要更好地認識腐敗、治理腐敗。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只有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完善國家監察法律法規體系,才能準確有效地依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兩把尺子”,強化對全體黨員、干部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貫徹執行紀律、法律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紀律、法律剛性約束,確保黨的政治綱領和政治目標的實現。申言之,只有與時俱進地健全完善全面從嚴治黨法規體系和國家監察法規體系,永遠在路上的反腐敗斗爭才能以制度規范保持方向明確,無往而不勝。

(三)法理:以良法引領推進腐敗治理能力現代化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重要論斷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境界和治國理政的重要追求。所謂“良法”,就是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體系;所謂“善治”就是正確運用國家法律和制度體系管理國家、治理社會。體現在腐敗治理領域,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論斷,為《監察法》與時俱進的修改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法理基礎。

回首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監察法》的創制與實施,可見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從修訂《憲法》、制定《監察法》,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填補了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合作的法律空白;從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一系列與紀檢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保持反腐敗強大力量常在”提供了法治遵循。實踐證明,隨著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國家監察職能失之于散、失之于軟的問題已經得到有效解決,紀律法律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黨紀國法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更加強化,權力尋租和權力異化等腐敗問題揭露、查處的力度加大,滋生腐敗的漏洞、間隙和條件正在得到有效堵塞和消除。黨和國家公共權力的人民性和廉潔性,使人民至上的主體地位和人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始終貫穿于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和治國理政的大政方針之中。

中國特色的腐敗治理,不是西方法治中心主義下的法律之治,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首先,堅持黨的領導是反腐敗領域實現良法善治的第一要義。這是因為,反腐敗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依法治權的系統工程,客觀要求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通過對公權力和公務人員的全方位監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權力依法規范運行的主動權,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功能的最大化,不斷提升黨和國家自我凈化和自我修復的能力。其次,堅持人民民主是反腐敗領域實現良法善治的關鍵所在。監察反腐職能的有效發揮,離不開人民群眾的間接參與和直接發揮作用。間接參與就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監督;直接發揮作用,就是保障人民群眾具有監察運行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切實革除公民舉報過程中的信息反饋不暢、查證效率和保密程度不高等弊端,保障人民群眾積極、有序地參與反腐敗斗爭。再次,堅持依紀依法,是反腐敗領域實現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從有法可依入手,不斷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和體制機制,使執法方式、條件和程序更加系統化、規范化,使掌權者不敢腐、不能腐,充分發揮法治的規范性對公權力加以限制,走中國特色的法治反腐之路。

02修改《監察法》的基本原則

《監察法》是一部于法周嚴、于事有效的反腐敗領域基礎性法律。修改《監察法》作為與時俱進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的重要步驟,對保證黨中央對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統一領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完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機制,以釘釘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實具有重要的法治保障意義。為此,必須把修改《監察法》納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去思考,堅持以政治為統領、以人民為中心、以問題為導向、以系統為視角。

(一)以政治為統領

修改《監察法》堅持以政治為統領,是由黨對反腐敗和法治建設集中統一領導的根本原則決定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加強黨的統一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和反腐敗斗爭的核心要義。法治反腐作為黨和國家依法治權的系統工程,又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客觀要求黨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切實加強對公權力和公務人員的全方位監督。修改《監察法》的要旨,就是要保證黨的領導權和執政權在國家監察中全面貫徹,保證黨牢牢掌握和控制公共權力依法規范運行的主動權,不斷提升黨和國家自我修復和自我凈化能力。為此,我們應充分認識到,腐敗是國家治理主體的一種病變,這種病變具有歷史性、頑固性,只有有效遏制這種病變,國家治理活動才能正常有效開展。換句話說,要實現國家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必須首先具備原發力,即現代化的腐敗治理體系和能力。按照這一治理邏輯,腐敗治理的兩個基本點就是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二者在制度安排、價值取向和行動方向上的“無縫隙對接”,是兩個體系的共同原發力。只有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職能得以強化,才能有效推進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以政治為統領就要堅持政治思維,即“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思維方式。筆者注意到,在實施《監察法》,整合行政監察、檢察偵查等反腐敗執紀執法力量,實行黨的紀檢和國家監察合署辦公和法法銜接的話語下,尚有一些認識亟待統一。比如有學者認為,紀檢監察合署辦公體現的是一種黨政合一的體制,這種體制弊多利少,不利于實現黨政分開的目標;有學者以單純的刑事訴訟思維提出在監檢銜接中已呈現出一種“監察中心主義”傾向;等等。這些觀點的積極意義,在于防止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監察權的過度強勢,從而影響司法權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有效制約和定罪量刑的公正性,但縱觀其邏輯證成,其主要忽視了以黨和國家自我革命為要旨的反腐敗法治體系與社會治理領域刑事訴訟法治體系的差異性。應當明確的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必須對國家權力的人民性、廉潔性負全部責任,這是中國共產黨人的責任擔當,也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不可分開的理論基礎。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專責機關的職能定位,是由《憲法》和黨章賦予的,監察執法與司法執法的有機銜接和配合制約建立在監察執法主責定位基礎之上,體現為監察與檢察、審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的各司其職,其價值追求是“通過配合和制約,形成反腐敗斗爭合力”。

(二)以人民為本位

修改《監察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監督權力”的憲法精神的重要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是馬克思國家學說和我國中央集權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產物。馬克思認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主權的唯一享有者,國家權力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無產階級在建立無產階級政權后,應當將一切國家權力統一集中在人民手中,由人民選出的代表來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中國共產黨對國家權力的集中統一領導,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

以人民為中心制定和修改《監察法》要從兩個方面著力:一是通過加強和改進國家政權建設,彌補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監察體系不夠完善的短板,構筑起防止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權力異化和權力尋租的屏障,昭示黨和國家確保公共權力的人民性、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永遠為人民謀利益的價值追求和堅定決心。二是充分體現“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取向。通過對執掌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嚴格約束,以至于讓渡部分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利,“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也就是說,公職人員因行使國家權力而成為“特別義務人”,要接受相對于一般公民更高更嚴的監督與盡職要求,又要讓渡部分權利,履行接受監察、配合調查的法定(特定)義務。但是公職人員作為公民,應該享有《憲法》賦予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監察調查程序規范在秉持“權利克減”的理念的同時,保障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防止跨越權利讓渡的邊界。

《監察法》的人民性決定了其既是一部授權法,也是一部控權法。修改《監察法》還要注重兩個方面:一是加強監察機關內部的制約監督。包括建立完善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機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重要取證工作全過程錄音錄像,留存備查等;健全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進行專門監督,建立相關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對監察人員工作重大失誤、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二是加強外部監督。在黨的領導監督上,完善黨委對監察工作關鍵環節、重大問題的管理監督,完善黨委工作部門的相關職能對監察機關的制約監督;在人大、政協監督上,完善人大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等對監委開展監督及特約監督員制度等;在司法執法監督上,完善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查辦職務犯罪業務流程、證據認定、定罪量刑等環節的制約和監督;在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監察對象的監督上,進一步體現監察立法的時代性和公正性。

(三)以問題為導向

問題是時代的聲音,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是修改《監察法》的基本途徑。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要增強問題意識,聚焦實踐遇到的新問題、改革發展穩定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國際變局中的重大問題、黨的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不斷提出真正解決問題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辦法?!薄靶蝿菰诎l展,時代在前進,法律體系必須隨著時代和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边@就告訴我們,修改《監察法》必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科學認識、準確把握和解決監察實踐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有的放矢地實現監察立法的與時俱進。

監察立法的與時俱進是由法治實踐的長期性決定的。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踐發展永無止境,立法工作也永無止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任務依然很重?!睂τ诰唧w如何根據實踐完善法律,習近平總書記也有非常詳細的論述,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適時制定新的法律,對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法律;二是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修訂和完善,對于那些不符合改革需求的相關法規,應及時修改或廢止。習近平總書記特別強調:“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薄侗O察法》的修改,正是針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腐敗現象日益嚴重,而現行法律資源不足的現狀而決定的,適應了全面深化改革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條件下腐敗治理的迫切需要。

與時俱進修改《監察法》要樹立問題意識。在實踐中把執紀執法與查找問題有機結合起來。比如,聚焦新型腐敗和隱形變異腐敗等問題,深入思考和分析問題產生的社會根源,著眼于強化協同聯動,持續深化和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司法、審計、金融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為有效預防和懲治新型腐敗和隱形腐敗提供管用的法律武器。又如,緊緊抓住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完善整治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法則規范,推動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以執紀執法為民、糾風治亂為民、反腐懲惡為民的新成效助推提高人民群眾生活品質。再如,瞄準政治與經濟問題相交織的腐敗問題完善制度設計,為預防和懲治領導干部成為利益集團及權勢團體的代言人、代理人,優化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提供法治遵循;聚焦風腐同查同治,著眼于既要糾治“四風”,又要徹查其背后的腐敗問題,豐富紀法共治工具箱,有效防止侵害黨健康肌體的病毒蔓延。以問題為導向,提高監察立法與時俱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以系統為理路

以系統為理路,就是在修改《監察法》的過程中,貫徹系統施治、標本兼治的理念,將修改《監察法》與完善中國特色的腐敗治理體系結合起來。將系統施治和標本兼治有機統一于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統一于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各項工作之中。具體而言,就是要將監察法律修改與近年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紀檢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律法規相銜接,保證制度之間協調聯動。

以系統為理路是辯證唯物主義的具體體現。在歷史的進程中,我們黨始終遵循唯物辯證法,擅長通過系統的觀點來認識并改造世界。毛澤東指出,中國共產黨“不但要研究每一個大系統的物質運動形式的特殊的矛盾性及其所規定的本質,而且要研究每一個物質運動形式在其發展長途中的每一個過程的特殊的矛盾及其本質”。鄧小平曾經說過:“要提倡顧全大局。有些事從局部看可行,從大局看不可行;有些事從局部看不可行,從大局看可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系統觀念是具有基礎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秉h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全局中進行了全面統籌,應對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提出了“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并協調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此外,實施了多項戰略性措施,進行了一系列創新性的實踐,取得了眾多突破和重大成就,從政治、經濟、思想、自然等多個層面優化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

堅持以系統為理路既是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方法。修改《監察法》,應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精神,結合實際觀照系統施治、標本兼治的有效路徑與方法,進一步總結出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效發展的有效經驗。如總結堅持“三不腐”一體統籌推進,全力確保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之間有效銜接,全方位增強反腐敗的治理能力,推動反腐斗爭從依靠外部約束轉向增強內部自律、從單純治理表面現象向根除問題本質的轉變的經驗;堅持整合資源力量,有序推進“四項監督”常態化工作,突出監督優勢,推動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貫到底的經驗;堅持上下貫通、以上率下、左右銜接,抓機關、帶系統、促基層,有效利用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體系優勢,推動全國紀檢監察活動形成“一盤棋”的經驗等。這些具有系統性特征的實踐創新,都是修改《監察法》需要觀照的重要因素,在修改《監察法》的過程中應將這些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條文,以推動黨和國家的監督體系及反腐敗框架更加成熟與定性,實現監察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整體提升,并與進一步深化改革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同頻共振。

03對新修《監察法》的領悟與建言

(一)對新修《監察法》的學習領悟

從新修《監察法》的內容來看,其對現行《監察法》主要作了六個方面修改:一是完善總則和有關監察派駐的規定,突出了立法目的,完善了監察工作原則,優化了監察派駐制度。將“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并在監察程序中對監察機關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必要的監察措施。包括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等,根據反腐敗工作需要和監察工作特點,構建輕重結合、配套銜接的監察強制措施體系。三是完善監察程序。包括延長留置期限,明確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規定新增強制措施時限要求。四是加強對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保護,以避免或者減少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五是充實反腐敗國際合作相關規定,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相銜接。六是強化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包括特約監察員制度,對違法違規監察人員采取禁閉措施,結合新增監察措施相應完善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筆者認為,新修《監察法》充分吸收了近年學術界的研究成果和實務部門探索出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懲治腐敗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法治原則,增強了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和反腐敗工作的實效性,提升了監察規范的法治化、正規化水平??v觀新修《監察法》的產生,可見其具有四個突出特點:一是堅持了正確政治方向。修法者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自覺在黨中央的領導下開展修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真抓實干,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書寫了《監察法》與時俱進的時代答卷。二是堅持了問題導向。聚焦實踐反映的突出問題,對法律制度堵點實施“定點爆破”,力爭以小切口解決大問題。通過對監察權限、措施和內控機制的完善,為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提供有效法律武器,并為有效防止“燈下黑”及造就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隊伍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堅持系統觀念。立足于完善反腐敗國家立法體系,與近年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紀檢黨內法規和監察法律法規相銜接,保證制度之間協調聯動。四是堅持科學修法。保持《監察法》總體穩定,充分體現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科學立法的精神,深入總結了《監察法》實施以來的基本經驗,根據黨中央部署和形勢發展要求作必要修改,既保持基本監察制度頂層設計的連續性,又適應了新時代新征程中腐敗治理現代化的需要。

當然,修改后的《監察法》也不是沒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如《監察法實施條例》已經將《監察法》總則第二條中“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細化為“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監察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如果將這些規定上升和固化為法律規范,將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诖?,筆者認為,在新修《監察法》已經審議通過的前提下,《監察法》的進一步完善空間可通過未來《監察法實施條例》的修改予以彌合。

(二)關于新修《監察法》的實施建言

其一,明確紀檢監察統一融合的體制機制。目前,《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已對紀檢監察合署辦公予以規定,未來仍需在該條例中進一步強調體制機制的集中決策與一體運行。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對健全黨統一領導的反腐敗工作體系、完善國家監督體系、提升黨和國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義。通過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能夠有效破解反腐敗體制機制不暢、資源力量分散的困境,使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資源力量、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統一,為懲治腐敗提供重要體制保障。把這一中國特色的紀檢監察一體運行制度納入監察立法,可以為推進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遵循。

其二,明確一體推進“三不腐”的科學內涵。未來可通過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強調以“全周期管理方式”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其理由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重要論述,強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須同時發力、同向發力、綜合發力,把不敢腐的強大震懾效能、不能腐的剛性制度約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優勢融于一體,推動各項措施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這既是反腐敗斗爭經驗的科學總結,又是反腐敗斗爭規律的科學運用,同時也是對“三不腐”機制進一步優化的重要體現。

其三,明確司法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的管轄規定。未來可考慮在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增加“司法人員在司法執法活動中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規定。其理由是,《刑事訴訟法》在《監察法》規定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由監察委員會調查管轄的前提下,賦予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14種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的管轄權。這一雙重管轄的制度設計,蘊含著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補短板、強弱項”的價值取向。從相關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查處的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由檢察機關查處有利于監察全覆蓋,增強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司法監督效能;有利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有利于優化職務犯罪管轄機能,實現監察、檢察監督制度融創發展。

其四,明確對未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的處理時限規定??煽紤]在未來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增加“對被調查人沒有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立案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被調查人被解除留置措施的,應當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的規定。其理由是,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工作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完善調查期限制度是優化辦案程序的必然要求。增加該條規定,可以有效解決辦案實踐中被調查人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因各種原因被擱置,客觀上導致當事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響的問題,防止調查工作久拖不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其五,明確涉案非監察對象和行賄人處置相關規定。依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對于情節較輕、不予移送起訴的非監察對象,應當采取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依法移送行政執法部門等方式予以處置;對于有行賄行為的涉案單位和人員,按規定記入相關信息記錄,可以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未來可對該條款進一步細化以促進監察處置程序進一步完善,為情節較輕或不構成職務犯罪的職務違法行為人的多元化處置提供遵循,解決實踐中無規可依、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同時強調“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法治原則,解決腐敗治理中對行賄者懲治不力的問題,推進反腐敗源頭治理。

其六,明確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規范。未來可考慮在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增加“建立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的規定。該條是對《監察法》總則第四條第二款“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細化。其理由是,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部署要求,具有確保反腐敗格局中職能責任的依法履行、反腐敗法網密織及流程貫通、反腐敗執法司法公平公正的時代價值。建立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對于監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與審判機關的配合制約機制(如證據審查認定、審判信息通報配合等)及與檢察機關的銜接機制(如重大疑難案件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對確保反腐敗執法司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其七,明確查處行賄人員等涉案人的調查措施。未來可考慮在新的《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增加“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監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留置、管護措施”條款。其理由是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打擊行賄犯罪,曾作出多次批示。行賄作為促成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權力尋租等職務犯罪的直接根源,在誘使黨員干部違紀違法的同時,還破壞了政治生態、污染了行業風氣、侵害了公眾利益,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對于行賄犯罪這個問題,雖然黨中央有明確要求,群眾有強烈呼聲,但實踐中對行賄的危害性認識還不到位,打擊行賄犯罪仍然是當前反腐敗斗爭中的一個較大短板。新修《監察法》增設了“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類強制性措施,有助于扭轉監察強制性措施單一導致的弊端。監察強制性措施的體系化有助于確保監察機關區分情況采取不同類型的強制性措施,這不僅有利于開展反腐敗工作,還有利于貫徹比例原則、充分保障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因此,與留置措施一樣,新增的三類強制性措施也應當適用于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同樣符合“行賄受賄一起查”和強化腐敗源頭治理的內在邏輯。

來源:《河南社會科學》2025年第1期,此為簡寫版,參考文獻從略。

作者簡介:吳建雄,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會長;鄺山子,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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