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書上不是我簽的名。”2021年12月的一天,一個女人急匆匆跑到浙江省桐廬縣檢察院求助,稱自己被法院通知要求還款幾百萬元,但她并沒有向他人借過錢。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的一天,周女士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執行通知書。通知書上說她丈夫金某借款幾百萬元,因未能及時歸還,出借人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兩夫妻的財產。
周女士蒙了。結婚十多年來,丈夫一直在外面跑工程,她留在老家工作、帶孩子。雖然是夫妻,但因兩人分隔兩地、鮮少見面,平時的交流也少,經濟都是獨立的,自己怎么就成共同借款人了呢?
原來,多年前金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朋友徐某借了390余萬元。金某原打算工程一完工就把錢還上,誰知中途出了問題。后來徐某將金某和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還款。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組織了調解。金某為爭取調解成功,向調解員遞交了妻子周女士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明確指出,周女士委托丈夫金某擔任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落款處是周女士的簽名。最終,糾紛調解成功,法院出具了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要求金某和周女士在規定時間內還款。
自己并不知情,也沒有簽字,卻莫名背上了幾百萬元的債務,周女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未被采納。之后,她又向法院申請再審,但因此案屬于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所以她的再審申請也被駁回。無奈之下,周女士向桐廬縣檢察院提出了監督申請。
桐廬縣檢察院受理此案后,調取了全部案卷材料,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承辦檢察官發現,授權委托書是本案的關鍵證據。按照周女士所說,她對這筆借款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授權委托書。那么,授權委托書落款處的簽名是怎么來的?難道周女士的簽名是冒簽的?
承辦檢察官馬上向杭州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咨詢筆跡鑒定的可行性以及檢材要求。杭州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的鑒定人員提出,周女士未提供與授權委托書落款日期對應時間相近的筆跡材料,需要再度搜集和提交合適的樣本才能進行筆跡鑒定。
承辦檢察官和周女士溝通后,引導其回憶在授權委托書落款日期同時期內有無發生重大事項。幸好周女士回憶起她在那段時間剛好買過房,并最終找到了購房合同等材料。
鑒定人員經研判認為,周女士提交的這份材料從文件形成方式、時間、簽名字跡、數量等方面均符合要求,樣本較充分且全面。桐廬縣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遂于今年3月19日將授權委托書及周女士后續提供的合同簽名等十余份筆跡樣本,提交杭州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進行筆跡鑒定。
鑒定人員經過詳細檢驗,發現授權委托書中周女士簽名字跡的書寫過程中存在部分筆畫不自然現象,同時在書寫過程中出現了一定數量的相對于上述不自然現象的自然書寫特征。鑒定人員將授權委托書中“周女士”的簽名字跡與樣本比對后發現,兩者雖外形相似,但在單字的細節特征方面,如寫法特征、搭配比例特征、運筆特征、連筆特征、筆順特征、字間組合特征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
3月28日,杭州市檢察院出具傾向認為授權委托書中委托人簽字處周女士的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周女士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的鑒定意見。
面對這一結果,金某終于承認,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字是他假冒了妻子的簽名。根據上述鑒定意見,桐廬縣檢察院就該案組織召開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院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共同參加聽證。6月初,經過承辦檢察官和聽證員深入、耐心的釋法說理后,周女士與出借人徐某達成和解協議,周女士對案涉借款不承擔還款責任。
至此,周女士心中的大石頭終于落地。7月底,該案被浙江省檢察院評為今年上半年全省優質案件。
承辦檢察官提示,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大額借款,則應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金某借款390萬元即屬于此類情況,而徐某也不能證明金某將該筆借款用于和周女士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因此周女士不承擔該筆債務。
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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