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擔保,債務人不能依約償還債務時,保證人就可能面臨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但是否承擔保證責任,還要看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是否在保證期間內,若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保證期限如何計算呢?一起來看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個案例。
2022年3月,王先生通過賒賬的方式向某飼料公司購買飼料。賒賬期限為: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同日,周女士為飼料款出具《欠條》一份,承諾與王先生共同償還飼料款。后王先生的3位朋友也分別作為保證人向某飼料公司出具《擔保函》,自愿為王先生欠付的飼料款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保證期限約定為:“本擔保函自擔保人簽字之日生效,至被擔保人全部還清某飼料公司欠款時失效”。
眼看賒賬期限已屆滿,王先生仍有10萬余元飼料款未結清。某飼料公司經催要無果后,于2023年1月,將王先生、周女士以及3位保證人訴至安寧法院,要求5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經法院判決,由王先生向某飼料公司支付飼料款10萬余元。周女士和3位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其中3位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王先生追償。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本案中,王先生的3位朋友作為保證人向某飼料公司出具《擔保函》,自愿對王先生欠付某飼料公司的飼料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在《擔保函》約定的保證期限為“本擔保函自擔保人簽字之日生效,至被擔保人全部還清某飼料公司欠款時失效”,屬于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情形。故其保證期限應為6個月,自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即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止。某飼料公司訴至法院的時間尚屬于保證期間內,故3位保證人應對飼料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王先生追償。
對于周女士出具《欠條》一份,承諾與王先生共同償還飼料款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對王先生的欠付的飼料款承擔連帶責任。
【閱讀延伸】
保證合同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以由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也可以由保證人單方出具書面保證材料,且債權人接收并未提出異議等等。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債權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都要明確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不得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且保證期限的起算時間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若超過保證期限,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來源:云南網(記者 夏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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