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和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主辦,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協辦的第六屆兩岸信托法治學術研討會在上海財經大學召開。
本次研討會邀請到來自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全國法律界學者、金融信托行業從業者、仲裁員、律師等一百余位嘉賓圍繞信托領域的前沿問題展開深入交流。
信托法制的發展前沿
研討會上,中國文化大學副校長王志誠教授介紹了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地區信托法制的沿革、修正及業務特色,并對各自信托業的設立和管制模式進行了比較。王志誠認為,在未來若建立兩岸信托資產管理市場,建議放寬進入信托業的準入門檻或管制限制。
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委員會委員蔡概還以“信托制度在資產管理活動中的應用”為題,提出資產交由他人打理的核心要素是資產隔離,并認為信托則是資產隔離的最好的法律工具;論述了資產隔離對慈善和家庭財富傳承等方面的重要性,并介紹了信托制度在國內的應用,提出未來需要繼續完善信托財產登記、信托稅收和信托財產非交易過戶等配套制度。
來自香港大學法學院的兩位教授以《信托在香港:歷史應用和現實實踐》為題,其中,何錦璇教授從香港特區的家族信托歷史引入,通過家庭信托、家族信托、離岸家庭信托和特殊需要信托的例子介紹了香港特區的信托制度,指出香港可以通過法院發揮信托監督輔助機制。李穎芝教授舉出企業信托、慈善信托等例子,介紹了香港特區委托人保留財產所有權、免除受托人義務的司法應用,指出信托已廣泛應用于各種財富管理業務中,未來還需關注現代信托離岸信托創新的合法性問題。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畢經緯以“論澳門法對信托法制之引入——以信托法與民法典之銜接適用為視角”為題,認為澳門信托立法需要考慮信托制度與澳門法理及現行法規定的銜接,并具體論述了澳門“信托法”與債法、物權、繼承法的銜接。最后畢經緯總結認為:信托法不等于信托業法,考慮到澳門信托發展的特殊情況,就信托法及信托業法的制定而言,應不急于規范信托業,而應當先觀察市場發展情況再作規范。
臺灣銘傳大學法律系講師陳佳圣以“臺灣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托及續建機制之探討:以預售屋買賣承購戶之權益為中心”為題,對預售屋買賣履約擔保不動產開發信托的名詞定義、基本架構及流程和不動產開發信托續建機制等作出了細致全面的介紹,并探討了不動產開發信托之信托目的、受托人與融資銀行之間的利益沖突、承購戶續建決定權等問題。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與實踐
上海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秘書長龔駿,介紹了公募REITs基金的結構,提出投資者是否能夠跨越層級發起仲裁的思考。他從兩個層次進行分析:一是法律層面上仲裁協議的相對性能否被突破;二是關于商業層面代表仲裁概念是否能夠適用于部分公募REITs案件。
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首席投資官徐剛以“中國REITs的制度實現”為題,首先對于國際REITs市場概況及制度進行介紹,后結合中國REITs的制度演進及市場實踐介紹了REITS的“中國式”契約型結構,最后提出推動中國REITs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如推進REITs專項立法以及結構簡化,推進配套法律法規完善,探索發行公司型、“純公募基金”型 REITs以及系統構建多層次REITs市場體系。
家庭與慈善信托的發展與實踐
上海市張江公證處公證員潘維嘉以“公證在家族財富管理的前沿探索與實踐”為題,以一起公證案例引出“公證在家族管理財富中的角色”論題,詳細介紹了公證在家族財富管理的前沿實踐,如家族信托管理與監察、合同簽約公證、資金監管公證等,并指出公證在財富管理與風險防控具有獨特作用。
新財道財富管理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楊祥以“信托公司布局家族信托業務的現實困境與破局之道”為題,認為當前信托行業處在關鍵節點,中國的家族信托規模增長速度顯著,家族信托對于信托業的長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然而現階段存在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業務并未形成成熟的營利模式、家族信托行業人才供給不足等問題,認為應當以理論為指導,從實務中汲取經驗進行破局。
信托的資產管理與實踐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宇以“作為資管基本法的信托法與證券投資基金法”為題,提出應以功能主義為導向,對投資標的涉及證券類的資管產品應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基本法,不涉及證券的資管產品依企業形式適用《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加以規范。
復旦大學高凌云教授以“資產管理的法理基礎:信托財產所有權的定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為題,基于對構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持有信托財產的完整所有權的問題的思考,挖掘借鑒古日耳曼法中“總有”的概念,提出以總有為基礎確立信托財產所有制,在《民法典》中增加有關信托的內容,明確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性質,通過修訂《信托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共同形成信托法律規范,通過新設“總有”制度來為信托財產權找到安身之地。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研究部部長徐之和從商事仲裁的角度,討論了實踐中遇到的信托案件。通過分析判斷實踐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盡到勤勉義務的標準,例如管理人是否做出及時的內審提示,是否主動信息披露等,認為實踐中處理信托糾紛仍然需要回到商業交易的本身的邏輯上。
來源:新民晚報(記者 宋寧華)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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