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長期不交房,業主卻仍在還房貸,業主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貸由誰還?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
2017年2月,蔣某與衡陽市某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合同約定為按揭貸款,房屋在2017年5月30日前交付。合同簽訂后,蔣某在某銀行辦理了56萬元的按揭貸款,某銀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約定將貸款支付至衡陽市某置業公司賬戶。從2017年4月起至2023年8月止,蔣某一直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共計償還貸款本息28萬元余元。但直到2023年8月底,衡陽市某置業公司仍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將房屋交付蔣某。蔣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按揭貸款合同》,由衡陽市某置業公司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利息及違約金。
法院認為,被告逾期六年多未向原告交房,構成根本違約,而原告無過錯,故原告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因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商品房按揭貸款的目的無法實現,原告請求解除與第三人某銀行的按揭貸款合同亦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法院判決由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的貸款本息286432.74元,并支付違約金14321.64元;由被告償還某銀行剩余貸款本金436257.81元及按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利息。案件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為支付購房款,開發商主要合同義務為交付商品房。本案中蔣某通過按揭貸款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衡陽市某置業公司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逾期六年多,衡陽市某置業公司構成根本違約,依據合同約定,蔣某有權解除合同。本案系因衡陽市某置業公司違約而解除合同,衡陽市某置業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蔣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支付了房屋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按揭貸款即為蔣某的損失,某置業公司應當賠償蔣某已經支付的按揭貸款損失。并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標準支持違約金。
蔣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貸款合同,目的是用貸款支付購房款,因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蔣某請求解除與某銀行的貸款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故對蔣某未還的貸款本息,應由衡陽市某置業公司返還給某銀行。
來源:瀟湘晨報(記者陳詩嫻 通訊員高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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