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總體情況以及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司長王振麒、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李進東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總體情況。
圖為發布會現場照。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勞動權益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強勞動權益保護、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深化根治欠薪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推動健全勞動權益保障制度機制。日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保持經濟穩定增長,保持就業、物價總體穩定,促進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增長同步。
就業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依法保障勞動權益,事關充分高質量就業、事關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就業優先政策,加強審判指導,明晰裁判規則,做實定分止爭,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積極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一是妥善審理各類勞動權益保障案件。要讓勞動者在每一起勞動權益保障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與溫度。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受理一審勞動爭議案件59萬件,受理一審勞務合同糾紛案件66萬件。這些案件的妥善審理,有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利益,貫徹落實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成果,對推動構建科學和諧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護航新經濟業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妥善審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件,依法糾正用人單位因為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不予招錄、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破除各種不合理限制,推動高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多渠道靈活就業創業。又如,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完善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通道,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先予執行,“提前救濟”,推動完善欠薪治理長效機制,依法支持農業轉移人口有序融入城市工作、生活。
二是積極鞏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心的權益。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受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案件約1000件,受理一審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民事案件約8.2萬件;今年截至12月中旬,全國法院共執結涉農民工案件約6.9萬件,執行到位金額17.2億元。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根治欠薪典型案例,明晰規則樹立“風向標”,多措并舉建立“快車道”,多方聯動織牢“保護網”。有效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通過刑罰手段依法嚴懲惡意欠薪行為,對惡意欠薪者形成有力震懾。對涉欠薪執行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充分運用“點對點”等查控系統,查控被執行人財產信息,依法適用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制裁惡意拖欠工資的被執行人,加大對規避、抗拒執行行為的懲戒力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實施“護薪”行動,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中調解結案難、調查取證難、裁審銜接難等問題。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信息共享機制,強化執行聯動。
三是有序加強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把勞動管理算法關進法治“籠子”,用法治方式為外賣配送系上“安全帶”。今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一審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約8萬件,包括“新業態勞動者被個體戶案”“連環外包案”“勞動管理算法控制案”等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權益,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典型案例,明確平臺經濟主要行業類型和常見用工方式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勞動關系,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等一系列勞動權益,同時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積極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推進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推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示范文本,促進行業規范,促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
四是推動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合力。依法保障勞動權益是個系統工程,各方同向發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建立“總對總”多元解紛機制,大力推進勞動爭議特別是欠薪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推動做好各類調解銜接聯動,合力實質化解新業態勞動糾紛。今年1至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訴前調解成功的勞動糾紛達6.2萬件,全國總工會訴前調解成功33.7萬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健全仲裁、審判銜接工作機制,開展仲裁、審判信息比對機制建設試點,建立疑難復雜案件共同研討機制和典型案例聯合發布機制,統一裁判尺度,暢通維權渠道。會同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于協同推進“一函兩書”工作的通知》,接下來還將聯合發布“一函兩書”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和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建議書的作用,促推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強化欠薪治理、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等重大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欠薪治理,保障勞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積極開展治理欠薪冬季專項行動。人民法院要切實做好歲末年初欠薪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依法及時、有力保障農民工權益,讓農民工高高興興回家過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自2024年11月至2025年春節前,在全國法院部署開展治理欠薪冬季專項行動。各級法院要全面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欠薪案件綠色通道和“一站式”訴訟服務,以工程建設等領域特別是政府、國企項目為重點,加大涉欠薪案件審判執行力度,綜合運用調解、和解、督促履行、強制執行等手段,推動生效裁判履行到位,確保已經執行的案款在春節前順利發放,及時兌現農民工勝訴權益,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開展集中打擊惡意欠薪攻堅行動,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懲,形成有力震懾;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犯罪的,依法快速審判,嚴厲打擊。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籌措資金支付拖欠勞動報酬,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依法從寬處罰。
二是切實加強涉新就業形態民事案件審判指導。新就業形態是重要的就業“蓄水池”,也引發全社會對勞動權益保障和社會秩序管理的廣泛關注。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又要依法促進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通過妥善審理每一起涉新就業形態案件,把黨中央的關懷與溫暖準確傳遞給8400萬新業態勞動者。依法審理涉新就業形態社會保險糾紛案件,落實社保政策,推動、引導、支持企業和新業態勞動者依法參加相應社會保險。依法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促進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保險,提升新業態勞動者保障水平。妥善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合理認定各方責任,推動平臺企業適用遵守交通規則等社會秩序的算法和規章制度,強化外賣快遞從業人員遵守交通規則的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勞動者主張因算法不合理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推動勞動管理算法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符合公序良俗。依法支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健全農民工和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共筑職業安全“防護網”。下一步,繼今天發布的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將圍繞司法實踐中突出的職業傷害保障、勞動者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等問題,持續培育、選編、發布案例,推進出臺有關司法解釋,發揮引領示范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三是有效促推勞動爭議多元預防化解。人民法院既要“定分”更要“止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做實指導調解法定職能,有效發揮調解在勞動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遵循自愿原則,依法開展訴前調解、訴訟調解,促進勞動糾紛實質化解;堅持當判則判,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及時依法受理、裁判,堅決防止強迫調解、久調不決。堅持“抓前端、治未病”,用好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的“總對總”多元解紛機制,引導勞動爭議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提升勞動爭議化解質效。推廣“示范訴訟+批量調解”機制,加大對群體性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力度,宣傳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集中力量實質化解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案件,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有關負責同志要帶頭接訪、依法化解,做深做實“有信必復”。抓好建筑業、制造業、房地產業等行業領域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統籌協調各方面力量資源,推動勞動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總體情況以及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司長王振麒、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李進東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充分、高效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采取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關乎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過司法審判及時充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是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著眼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盡可能多地適用調解、和解等方式,讓農民工盡快拿到勞動報酬,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對案件事實清楚、調解不成的欠薪糾紛,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便、快捷解決糾紛的功能,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著重提高司法效率,做到快立快審快結。符合先予執行法定條件的,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提前兌現農民工勝訴權益。二是對農民工符合法定條件的調查取證申請,積極依職權調查。同時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主張,結合距離證據的遠近等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保護農民工的訴訟利益。三是對于涉及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類案件,一方面,依法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違法轉包的用工單位、接受個人掛靠的被掛靠單位是承擔農民工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另一方面,以上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農民工要求上述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上述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四是認真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追索欠薪、工傷保險待遇等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免、緩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積極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確保其及時獲得司法救濟。
2.仲裁與訴訟都是解決勞動人事爭議的重要途徑,能否簡要介紹一下近年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工作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
答:近年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統籌發展與安全、統籌處理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在加強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對于防范化解勞動關系風險,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安全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裁審銜接機制實現全覆蓋。我部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印發裁審銜接機制建設意見,明確提出“兩個統一(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三個規范(規范受理、保全和執行程序銜接)、四項制度(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疑難復雜案件辦案指導和聯合培訓制度)”工作要求,目前各級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實現了裁審銜接機制的全面對接。二是案件處理標準逐步統一。兩部門制定裁審銜接問題意見(一),規范調解協議仲裁審查、部分終局裁決等案件程序銜接,統一了一批重要法律適用問題。2020年以來,兩部門建立了典型案例聯合發布制度,重點圍繞新就業形態、超時加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熱點難點問題,聯合發布多批典型案例,有效指導裁審實踐,引導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和勞動者理性維權。目前,正聯合開展裁審信息比對機制建設試點,為進一步分析研究裁審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保障。三是裁審程序銜接更加順暢。我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護薪”行動,建立裁審證據銜接制度;在裁審銜接問題意見(一)中擴大適用范圍,有效糾正部分當事人規避仲裁程序行為,簡化訴訟舉證質證環節。
近年來,調解仲裁作為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的主渠道,切實發揮協商調解前端性、基礎性作用和仲裁“前置、三方、高效”制度優勢,將大量爭議案件終結在調解仲裁階段,有效發揮了“攔水壩”作用。一是爭議多元處理合力不斷增強。我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印發加強協商調解工作意見,建立起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社部門牽頭和有關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爭議多元處理機制。今年初,我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等部門聯合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已建立調解平臺1500余家,有效破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維權難、多頭跑”難題。二是協商調解作用日益凸顯。一方面建立“多渠道、社會化”的調解組織網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基層調解組織建設專項行動,指導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行業商(協)會、工業園區等積極推進調解組織建設,提升協商調解化解案件數量在案件總量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健全“總對總”工作機制,組織1.7萬家調解組織、2.6萬名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會同人民法院攜手構建源頭預防、調解仲裁挺前、訴訟托底的爭議聯調共治解紛新模式。三是仲裁辦案質效逐步提升。修訂仲裁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強化仲裁委員會辦案主體作用,指導各地穩妥處理農民工工資、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重點領域爭議案件。加強與勞動保障監察聯動,共同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推行線上庭審等“不見面”維權方式,為勞動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務。
下一步,我們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等要求,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努力開創裁審銜接工作新局面。一是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統一裁審標準。明年上半年,兩部門將聯合印發第四批社會保險、競業限制等典型案例。共同研究解決規范裁審程序銜接、法律適用問題,為制定裁審銜接問題意見(二)奠定基礎。二是突出重點爭議化解,進一步加強欠薪案件處理。參與治理欠薪冬季專項行動,切實發揮農民工工資速裁機制作用,提升調解仲裁案件終結率。三是完善聯動機制,進一步提升裁審銜接效能。共同加大對各級仲裁機構、人民法院指導力度,確保裁審銜接工作機制落實落地、爭議處理合力有效發揮。
3.全國總工會在運用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推動治理欠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權益。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治理欠薪工作。2024年,全國總工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統一部署,發揮全總根治欠薪領導小組作用,組織各級工會常態化開展欠薪輿情線索核查和欠薪案件核處工作,部署開展工會治理欠薪冬季行動,全面推行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在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特別是推動治理欠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積極參與和推動立法。全國總工會聚焦推動治理欠薪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等重點任務,圍繞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主責主業,持續推動和參與修改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指導地方工會積極推動勞動法律監督專項立法。截至目前,已有19個省(區、市)完成實施工會法的地方性法規修改工作;14個省(區、市)出臺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機制建設、協作方式、監督范圍等方面實現了一定突破,為工會深入開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治理欠薪等重點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強頂層制度設計。今年年初,全國總工會聯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全面推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工作部署會,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的通知》,修改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辦法》,將推動治理欠薪納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重點范圍;與最高法、最高檢就勞動者權益保障聯合印發文件,建立了協同推進運用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相關協同協作機制,共同推動治理欠薪等勞動領域重點問題。目前,31個省(區、市)總工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工會均與同級人社部門、法院、檢察院建立了協作機制。全國地市級總工會(含地市級開發區、綜合試驗區等)中,與同級檢察機關建立協作機制的占94.6%,與法院建立協作機制的占95.7%,與人社部門建立協作機制的占96.8%,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協作機制在地市級以上基本覆蓋。
三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推動治理欠薪問題。近年來,全國總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與“商、調、裁、訴、援、執”勞動爭議處理一體化銜接機制為勞動者提供維權法律服務。對勞動者因欠薪、工傷等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提供法律援助等維權服務。地方各級工會以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為抓手,常態化開展勞動用工指導服務,形成工作長效機制,推動解決欠薪等勞動違法突出問題。11月底,全國總工會開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動啟動后,31個省(區、市)總工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工會集中向省(區、市)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對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等進行提示,對發現問題或線索的欠薪案件及時跟進,推動解決。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各地工會運用“一函兩書”發現線索并推動解決的涉欠薪案件共7846件,為勞動者挽回經濟損失3.8億元。
四是聯合發布涉欠薪法律監督典型案例。今年上半年,全國總工會落實推動治理欠薪專項行動部署和“一函兩書”制度,先后與最高法、人社部等聯合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與最高檢共同發布《充分發揮行政檢察監督職能 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過兩天,全國總工會也會同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10個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典型案例。這10個案例,突出了法院、檢察院司法職能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的銜接協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供司法保障。特別是法院依法辦理勞動爭議案件,通過司法建議、“12368”熱線等與工會合力推動解決農民工、環衛工人、工傷職工等群體的勞動報酬、傷殘津貼被拖欠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等程序,與工會合力保障戶外勞動者高溫天氣津貼發放、快遞員工傷保險等權益,為我們下一步共同推動治理勞動領域突出問題提供了有力參考和借鑒。
依法懲治欠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勞動權益總體情況以及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新業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司長王振麒、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李進東出席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了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
黨中央高度重視治理欠薪工作。臨近歲末,正值工資結算高峰,落實和保障好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是當前一項重要且緊迫的民生大事。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勞動者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重要部署,認真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保持就業、物價總體穩定的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依法加強調解工作、加大執行力度,積極化解欠薪糾紛,及時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從全國各級法院辦理的大量案件中選取、發布9個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明晰裁判規則、推動部門聯動、促進多元解紛、加強協同共治。本批案例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晰裁判規則,妥善化解糾紛。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裁判規則、傳播價值理念、促進社會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導用人單位知法守法、勞動者理性維權。宮某等11人與某金屬公司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中,宮某等11人與海外生產項目發包人某冶金公司簽訂勞務合同,與承包人(實際用人單位)某金屬公司未訂立勞動合同。在實際用人單位不認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以人格、經濟等從屬性特征作為判斷標準,準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保障了海外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王某與某投資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某投資公司就拖欠工資與王某約定了分期付款時間,但未按照約定支付第一期工資,且在訴訟過程中否認付款約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后續工資付款期限尚未屆滿,但某投資公司明確表示不履行付款義務,勞動者可以在后續工資支付期限屆滿前請求公司支付所有欠付工資,依法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是區分不同情形,做好統籌保護。中小企業是吸納就業的主力軍。化解欠薪糾紛過程中需處理好促進市場主體發展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關系。區分用人單位欠薪的主觀過錯、危害后果和解決預期,推動用人單位穩住崗位、保住基本工資發放,妥善解決欠薪糾紛。31名勞動者與陳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中,陳某經營服飾公司,因他人拖欠貨款導致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但此前從未拖欠,且公司提供20多個工作崗位,仍有發展盈利能力。執行法院多次調解,促使勞動者與陳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對機器設備采取“活封”方式保障正常經營,動態監管企業賬戶,以企業盈利支付勞動報酬,通過“活水養魚”方式化解欠薪糾紛。某運輸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某混凝土公司拖欠運費導致某運輸公司的19名貨車司機無法獲得勞動報酬,集體討薪。人民法院針對欠薪癥結,在運輸合同糾紛中依法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支付相關運費,督促某運輸公司在拿到運費的同時當庭將款項發放給每位司機,既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經營,又高效化解欠薪糾紛。
三是堅持多措并舉,分類有效處置。人民法院落實欠薪案件綠色通道,快立快審快執各類欠薪案件,維護勞動者勝訴權益。充分運用“總對總”“點對點”查控系統,強化線上和線下財產調查工作,全面查控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依法適用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執行措施,加大對規避、抗拒執行行為的懲戒力度。47名勞動者與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案中,某餐飲公司拒不履行勞動仲裁調解書,其實際控制人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毫無關聯的其他個人,意圖逃避法定責任。執行法院主動查明該事實后,對實際控制人等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督促其支付了勞動者工資,圓滿解決了欠薪糾紛。11名勞動者與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案中,某科技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采取限制消費等措施未取得預期效果。執行法院依法追加未實繳出資的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引導股東直接支付欠薪,化解了公司“空殼化”導致的欠薪難題。69名勞動者與某鞋業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中,某鞋業公司嚴重資不抵債。執行法院引導債權人申請某鞋業公司執行轉破產,協調有關部門調查尚未進入訴訟的工資債權情況,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優先保障全體勞動者工資債權,于春節前集中發放。
四是加強協同共治,推動防治結合。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相關部門積極作為、加強協作。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加強與全國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協作,進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體系,充分調動各方資源,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11名網約車司機與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中,人民法院和總工會協同推進“一函兩書”(即《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工作,通過“司法建議”+“一函兩書”的方式,促使用人單位自動履行裁判義務,督促平臺企業履行勞動保護責任。在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重大爭議處置等方面協調聯動,依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平臺用工、促進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132名勞動者與某船舶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中,執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鏈條,加強與人社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互通、溝通協作,積極尋找意向投資人,幫助用人單位擺脫經營困境,解決了百余名勞動者欠薪和就業問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全力以赴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堅持依法高效辦理欠薪案件,扎實開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動,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著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一“司法建議”+“一函兩書”,推動化解平臺企業欠薪糾紛——11名網約車司機與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網約車平臺的運營主體。網約車司機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管理的APP上接受派單,由平臺統一負責運力調度。2024年,11名網約車司機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某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等。案件審理過程中,審理法院了解到該網約車APP在線注冊司機數千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通過寓調于審、以審促調的方式開展全流程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某科技公司已自動履行協議義務,共計為勞動者挽回欠薪等損失26萬元。為推動平臺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審理法院向某科技公司發送司法建議。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后回函表示,將依法用工,進一步優化管理模式。審理法院同時將司法建議抄送區總工會,并就“法院+工會”聯動發揮“一函兩書”制度優勢進行溝通協調。區總工會調研后,向相關平臺企業發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平臺企業表示,將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規范用工方式,認真聽取、響應工會或者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避免糾紛再次產生。
【典型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和總工會協同推進“一函兩書”工作,積極發揮各自職能優勢,通過發送司法建議與“一函兩書”的方式,促使用人單位及行業糾正存在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并督促用人單位自動履行裁判義務,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謹防“小問題”演變為“大矛盾”,引導平臺企業營造更加健康、和諧、穩定的用工環境,實現了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權益和平臺經濟發展的雙向增益,助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案例二依法確認勞動關系,妥善化解海外務工人員欠薪糾紛——宮某等11人與某金屬公司等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冶金公司承租老撾某鋼鐵公司的螺紋鋼生產線成套設備及廠房。某冶金公司(發包方)與某金屬公司(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某金屬公司整體承包上述設備及廠房;某金屬公司自行聘任人員,統一管理,承擔人員出國、薪資等費用。某金屬公司招錄宮某等人到老撾工廠工作。某冶金公司為協助某金屬公司辦理人員出國務工手續,與宮某等人訂立勞務合同。宮某等11人提交了工作期間某金屬公司的考勤記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情況說明》等證據。《情況說明》確認了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間某金屬公司欠付宮某等11人的工資數額。因某金屬公司拖欠工資,宮某等11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某金屬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宮某等11人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支付工資的義務。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冶金公司與宮某等11人訂立勞務合同,系為協助某金屬公司辦理人員出國務工手續。鑒于某冶金公司與某金屬公司訂立的承包合同約定,某金屬公司自行聘任人員、支付工資,且宮某等11人提供的考勤記錄、《情況說明》等證實其接受某金屬公司的勞動管理,故不予支持某金屬公司關于某冶金公司系用工單位的主張。審理法院判令,確認宮某等11人與某金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金屬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典型意義】
隨著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國際共識持續擴大,覆蓋地區范圍不斷拓展,勞動力跨境流動日益頻繁,我國到海外務工的人數逐年遞增,勞動糾紛不斷增加。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充分考慮境外用工法律關系的復雜性,結合勞動報酬支付主體、勞動用工管理等情況,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三用人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的,應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王某與某投資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入職某投資公司。某投資公司自2019年起欠付王某工資。雙方于2020年12月簽署的《欠款擔保約定》載明:“某投資公司因出現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等費用。承諾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資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資于2023年12月前付清。”2020年12月,某投資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擔保約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資。王某于2022年3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某投資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資(含基本工資、其他工資)、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資。某投資公司在審理中明確表示不認可《欠款擔保約定》中的債務,拒絕履行。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當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前簽署的《欠款擔保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雖《欠款擔保約定》約定某投資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其他工資,但某投資公司未按照約定時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資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且在審理中明確表示不認可《欠款擔保約定》確認的債務、拒絕履行約定的義務,故王某有權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某投資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審理法院判令,某投資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資、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資。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經常就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訂立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雖然勞動者起訴時,雙方約定的用人單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資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單位已存在違約行為且明確拒絕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全部工資的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個案裁判既一攬子化解了矛盾糾紛,又引領了社會法治意識養成,倡導用人單位誠信履約、引導用人單位規范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彰顯了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四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實現欠薪糾紛“提前救濟”——某運輸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運輸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訂立《砼運輸合作方案》,約定由某運輸公司組織車輛為某混凝土公司提供預拌混凝土運輸服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運費支付等發生爭議。某運輸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運費、利息、違約金等費用。訴訟過程中,某運輸公司19名貨車司機集體討薪。在審理法院組織下,某運輸公司、某混凝土公司共同對基礎運費進行了確認。某混凝土公司認可欠付108余萬元基礎運費,同意將確認后的費用支付給司機。某運輸公司申請某混凝土公司先予支付108余萬元用于支付司機工資。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運輸公司與某混凝土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多次對賬,某混凝土公司認可欠付基礎運費108余萬元,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某混凝土公司未支付基礎運費致使某運輸公司無力支付司機工資,審理法院作出先予執行民事裁定書,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給付某運輸公司基礎運費108余萬元。為確保司機領取到工資,審理法院逐一核實司機欠薪情況,敦促某運輸公司當庭將款項發放到每名司機賬戶,在運輸合同糾紛審理中成功化解欠薪糾紛。
【典型意義】
欠薪糾紛關系勞動者生存利益的維護,保障勞動者利益訴求快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審結民事案件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在此期間,有的當事人可能存在嚴重經濟困難或者其他急迫需要,若不提前兌現勝訴權益,則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在作出判決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款項或者財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審理運輸合同糾紛中,發現當事人無異議的基礎運費108余萬元正是用人單位急需發放給勞動者的工資。如解決運輸合同糾紛后,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不利于及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不利于社會穩定。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先予執行申請后,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的基礎運輸費用部分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引導當事人當庭給付勞動者工資,不僅先行化解了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還有效緩解了勞動者的燃眉之急,高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對勞動者的“提前救濟”。
案例五巧用追加程序,化解群體討薪難題——11名勞動者與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11名勞動者工資,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在仲裁裁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經系統查詢及實地調查,均未發現某科技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雖對某科技公司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但效果不佳,一度陷入執行僵局。
執行法院及時轉變執行思路,通過調取某科技公司的工商檔案,發現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三名股東分別認繳出資額400萬元、50萬元、50萬元,出資期限為2050年12月31日,出資方式為貨幣,股東實繳出資額均為0元。執行法院及時約談申請執行的勞動者,依法釋明,引導其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并開通綠色通道將案件快速移送執行裁決部門審查。
【執行結果】
啟動追加程序后,執行法院向股東釋明其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條件、公司債權人對股東出資享有的權利以及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法律后果。股東認識到其應積極履行實繳出資義務,隨即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18.97萬元,勞動者撤回追加申請,案件執行終結。
【典型意義】
欠薪案件的執行關系到勞動者的生存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面對公司“空殼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人民法院依法積極履職,準確適用公司法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用全、用好、用盡執行措施,通過追加執行主體方式,促使股東代公司清償債務,全面兌現勞動者勝訴權益,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
案例六依法限制實際控制人等高消費,徹底化解欠薪糾紛——47名勞動者與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執行案
【基本案情】
47名勞動者與某餐飲公司因勞動報酬事宜發生爭議,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調解協議:某餐飲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共計795942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調解書。因某餐飲公司未履行義務,47名勞動者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結果】
執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某餐飲公司實際控制人系朱某,主要負責人實為程某,法定代表人余某與公司無任何關聯。朱某、程某拒不承認自己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執行法院經多方走訪,最終獲取到足以證明朱某、程某系公司實際控制人與主要負責人的證據,經勞動者申請,對兩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在執行法院將文書送達程某、朱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后,二人主動出面與勞動者協商,支付了拖欠工資。
【典型意義】
執行實踐中,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是化解“執行難”的利器。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執行,實際控制人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與單位毫無關聯的人,對法定代表人采取懲戒措施對案件執行毫無助益,實際控制人仍然控制公司經營。本案中,人民法院查詢不到用人單位名下財產時,主動查證實際控制人相關證據,對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負責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促使隱匿于幕后的被執行人主要人員“走出來”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問題,圓滿解決欠薪執行難題。
案例七“靈活查封+司法監管+風險提示”,助力小微企業擺脫欠薪困境——31名勞動者與陳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31名勞動者在陳某經營的某服飾公司工作。因陳某無法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產生爭議。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依法作出確認決定書。因陳某未按約履行債務,31名勞動者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明,陳某名下除了廠內機器設備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通過實地調查走訪,了解到某服飾公司是本地的羽絨服加工廠,目前仍在經營,提供20余個就業崗位,但因被他人拖欠貨款導致資金周轉困難,此前從未拖欠過勞動者勞動報酬。若將機器設備一封到底,公司經營將難以為繼,勞動者將全部下崗;但不及時采取有效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又難以得到保障。
執行法院綜合考量后認為,某服飾公司具有發展盈利潛力,“竭澤而漁”不如“活水養魚”。執行法官邀請申請執行人一同前往現場,闡明利害關系,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訂立和解協議,約定分期付款,某服飾公司指定賬戶被納入法院監管,除預留生產經營必需資金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執行法院對機器設備采取“活封”,陳某未經允許不得對機器設備實施轉讓、買賣等處分行為,但可繼續進行生產使用。陳某開辦的某服飾公司正常經營,出廠羽絨服銷往全國各地,本案得以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致力于各方主體權益的實質性實現,準確把握強制執行與善意文明執行的平衡點,根據市場環境、企業狀況進行科學研判,及時調整執行方案,通過“活水養魚”的方式為雙方提供緩沖空間,保障企業持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激發市場活力,最大限度地幫助其減負紓困、恢復發展。對企業銀行賬戶動態監管,增進雙方互信,在有效解決糾紛的同時,也為雙方當事人今后的合作和發展提供了可能。
案例八綜合施策,實現查封財產價值最大化——132名勞動者與某船舶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因某船舶公司拖欠132名勞動者勞動報酬,雙方產生爭議。132名勞動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申請財產保全。執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鏈條,以線上與線下“雙線”結合查控方式,在相關部門配合下,1天內成功凍結某船舶公司銀行賬戶1.13萬元,清點并查封廠內大量機器、辦公設備及原材料等。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調解書。
【執行結果】
仲裁調解書生效后,某船舶公司負責人表示無力繼續經營,且案涉財產處置變現周期長,勞動者工資權益兌現難度大。為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執行法院協調鎮政府,積極尋找意向投資人,多次組織意向投資人現場走訪、查看設備,促成廣州某船業公司在設備拍賣前承租廠房及設備,支付的租金用以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執行法院通過拍賣處置了被執行人的設備,為勞動者追回工資等共計265萬元。為保障企業正常經營、解決勞動者失業問題,執行法院持續與競買人廣州某船業公司溝通協商,促成競買人投資經營某船舶公司,既幫助企業擺脫經營困境,又解決了百余名勞動者的就業問題。
【典型意義】
企業經營不善易引發欠薪糾紛。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執行職能,暢通“仲裁保全”機制,加強與人社部門、屬地鎮政府的信息互通、溝通協作,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優勢作用,創新執行聯動模式,引入投資人盤活案涉機器設備并接手經營企業,解決勞動者失業問題。人民法院情系群眾之“急”、善解群眾之“難”、巧化群眾之“愁”、回應群眾之“盼”,既實質化解欠薪難題,又深入踐行了“暖薪護企”理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案例九“執破融合”,一攬子化解欠薪糾紛——69名勞動者與某鞋業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鞋業公司系生產鞋品的小微企業,因經營不善負債并拖欠勞動者工資,其中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13筆工資共計59.6萬元,未經訴訟、仲裁的56筆工資共計51.5萬元,累計69筆共計111.1萬元。執行法院經調查走訪,某鞋業公司現有資產為機器設備、鋁楦及少量銀行存款等,嚴重資不抵債。
【執行結果】
為妥善化解糾紛,執行法院一方面加快處置某鞋業公司財產,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后,對價值較高的鋁楦以高于市場評估價的105.7萬元予以變賣,8小時連夜完成向買受人交付。另一方面,為平等保護所有勞動者權益,執行法院協調有關部門調查尚未進入訴訟的工資債權情況,以執破融合引導債權人申請某鞋業公司執行轉破產,于破產程序中依據破產財產分配順序優先保障全體勞動者工資債權。最終,執行法院通過依法啟動破產程序為全體勞動者發放工資105.7萬元,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堅持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凝聚部門協作合力,深化“執破融合”,多方聯動一攬子化解69名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于春節前集中發放工資105.7萬元,高效兌現工資債權,消除潛在糾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實現“勞有所得”,有效維護了社會穩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