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湖南麻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麻陽農商行”)的挪用資金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歐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初,郭為(已判刑)與時任麻陽農商行譚家寨支行行長的歐賢堯(已判刑)多次通謀,采取冒用他人身份或借用他人名義,偽造資料、虛構擔保資格等手段,向麻陽農商行譚家寨支行申請虛假信貸業務,并利用歐賢堯的職務之便違法發放貸款,挪用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此后,為了擴大挪用資金的規模,歐賢堯拉攏了時任麻陽農商行蘭里支行行長滕華(已判刑)和舒家村支行行長歐金林(已判刑)參與,以同樣手段挪用資金給郭為使用。
在這一挪用資金的組織化運作模式中,郭為招攬了李小夢(已判刑)作為介紹及辦理虛假借名貸款的代理人,并許諾支付高額好處費。李小夢又拉攏了包括被告人歐某在內的多人參與,通過介紹借名貸款人及擔保人辦理虛假借名貸款,協助轉移挪用資金。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間,被告人歐某在明知介紹他人到麻陽農商行蘭里支行辦理借名貸款是為了套取資金的情況下,仍幫忙介紹了歐勇、肖榮等13名借名貸款人及擔保人,辦理虛假貸款,并協助轉移涉案資金。經統計鑒定,歐某介紹辦理的貸款金額合計282萬元,未歸還的貸款本金余額合計255萬元,其中挪用資金共計225萬元。歐某個人在此期間非法獲利36500元。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歐某接到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歸案后,歐某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社區矯正機構調查評估認為,歐某適用社區矯正社會危險性較小,適合在本轄區執行社區矯正。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以牟利為目的,明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辦理信貸業務的方式挪用資金,仍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和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并參照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對其宣告緩刑。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對被告人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收入人民幣三萬六千五百元,由扣押機關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退賠給被害單位麻陽農商行。
來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