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被嚴重警告!涉四平城投債務融資工具違規發行
交易商協會網站5日披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信息》顯示,光大證券被予以嚴重警告。
交易商協會指出,光大證券作為四平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四平城投”)相關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存在以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
一是明確知悉并具體參與兩家投資人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額財務資助的操作,推動相關債務融資工具的違規發行,干涉了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違背了發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是自律問詢階段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是發行定價工作未遵循公正原則,未同發行人簽署簿記建檔利率區間確認書。
四是發行方案關于承銷方式的披露不準確。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規定,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交易商協會對光大證券予以嚴重警告,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3月31日,交易商協會網站曾披露,近期在查處四平城投案件時,發現光大證券股作為主承銷商和簿記管理人,未合規開展發行工作;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億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收取發行人大額財務資助。在梳理其他案件線索時,交易商協會發現,富國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協助相關發行人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
交易商協會當時稱,4家金融機構的相關行為均涉嫌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管理規則。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處分規則》,已對4家機構開展自律調查。
3月24日,交易商協會發布對四平城投的自律處分信息稱,四平城投作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以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
一是針對“20四平城投PPN001”“20四平城投PPN002”發行,向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兩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未客觀反映其實際利率水平。
二是較大比例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未提前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變更公告。
三是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中關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規定,經自律處分會議審議,交易商協會對四平城投予以警告,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時任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徐學峰予以通報批評。
來源:中新經緯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