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開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動,曝光4起事故案例。
案例一:北京世紀黃龍技術有限公司施工破壞地下燃氣管線情況
2022年7月29日,在西城區育翔小學分校德勝里校區院內,北京世紀黃龍技術有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南北走向燃氣管線挖斷,影響144戶居民用氣。
西城區某基建管理中心(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前未在管線防護系統發布施工信息;北京世紀黃龍技術有限公司(項目施工單位)在知曉地下存在燃氣管線的情況下,未考慮地下管線復雜性,僅依靠地表燃氣設施位置進行施工作業,導致地下燃氣管線遭到破壞,存在毀損燃氣設施的行為。
西城區某基建管理中心違反了《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建設單位未在地下管線安全防護信息系統發布施工作業信息的行為,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對西城區某基建管理中心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世紀黃龍技術有限公司違反了《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施工單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改裝、安裝、移動燃氣設施的行為,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對北京世紀黃龍技術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一是燃氣泄漏極易發生燃燒、爆燃等現象,對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施工過程中務必高度重視地下燃氣管線保護工作;二是施工前要登錄“挖掘工程管線防護系統”發布工程信息,與燃氣公司等管線產權單位取得對接,掌握地下管線實際位置走向,避免盲目施工導致破壞地下管線事故發生;三是施工單位及個人要加強對地下燃氣管線保護意識,重視對一線施工人員安全責任意識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在采取挖掘、鉆探、頂管等工藝時務必摸清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做足準備后再施工。
案例二: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未落實管道巡護職責情況
2023年3月13日,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監控設備發現油庫管線異常。經現場檢查發現,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對管道日常巡護的制度及措施未落實,一線巡視人員未及時發現管線周圍地表變化情況,涉嫌存在未依法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行為。
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及時整改、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時修復好了被破壞管線,提供了多條整改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市城管執法局責令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限期整改。
城管執法部門提示各生產經營單位:一是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意識;二是嚴格落實管道日常巡護等制度;三是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
案例三:北京云澤四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11·2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022年11月24日,在密關路預防性養護工程施工現場,北京云澤四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人李某某駕駛輪胎壓路機進行復壓作業時,與冒險進入作業區域的非參建人員發生接觸,致該非參建人員死亡。
李某某違反《壓路機通用要求》(GB/T13328-2005)3.8條之規定,未嚴格按照壓路機使用說明2.4.1.5項要求操作壓路機,啟動發動機進行倒車作業前,未確認壓路機周圍人員情況,不慎與冒險進入作業區域的非參建單位人員曹某某發生接觸。
云澤公司對外租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對外租設備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使其不熟悉壓路機安全操作規程,未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密關路養護工程項目部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外租施工機械管理制度和壓路機安全操作規程。
責任追究情況:
(一)司機李某某啟動發動機進行倒車作業前,未確認壓路機周圍人員情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責成云澤公司終止與其的雇傭關系。
(二)云澤公司現場負責人劉某某,作為本單位密關路養護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責成云澤公司撤銷其職務。
(三)云澤公司經理王某某,作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法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鑫旺公司安全員張某某,作為密關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責成鑫旺公司對其進行內部處理。
(五)鑫旺公司項目經理朱某某,作為密關路養護工程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未切實履行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責成鑫旺公司對其進行內部處理。
(六)云澤公司對外租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對外租設備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使其不熟悉壓路機安全操作規程,未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督促密關路養護工程項目部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外租施工機械管理制度和壓路機安全操作規程。依法給予其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一是施工單位要完善外租施工機械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租機械及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施工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對相關從業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二是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強化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各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嚴格依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交底組織施工作業;增加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處罰力度,加大檢查頻次,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三違”行為和事故隱患。
案例四:國道109新線高速公路工程二工區“ 8·24 ”車輛傷害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2022年8月24日,在國道109新線高速公路二工區下葦甸隧道右線施工現場,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攪拌站有限公司混凝土罐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致車輛后方的一名工人死亡。
混凝土罐車司機張某某,安全意識缺失,在未接到倒車指令情況下,盲目倒車;且在倒車過程中,車內倒車影像無法正常顯示圖像,未發現處在車輛后方的李某某,未確認車輛后方及周邊情況是否安全,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此外,二工區項目部及京首建公司簽訂了《車輛運輸安全協議》,其中第6條明確規定:“乙方車輛進入甲方管理區域,必須服從甲方人員的指揮和調度,按照現場人員指定的區域停車、待卸貨,不聽從指揮,所發生的事故或財物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司機張某某僅接受了京首建公司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同時,關于工區內倒車時需聽從指揮等相關安全要求,二工區項目部和京首建公司互相推諉、均認為屬于對方職責,實際并未向司機張某某傳達。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一。
車輛檢查流于形式。張某某駕駛的混凝土罐車倒車影像失靈、經常出現雪花屏無法看到車輛后方情況的問題已存在一個月的時間,公司在知道該車倒車影像故障的情況下一直未進行修理,導致該車輛一直帶故障運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二。
外包單位管理有漏洞。自張某某駕駛混凝土罐車進入二工區開始,到進入施工隧道,再到自行倒車,直至與后方工人發生接觸,整個過程無任何單位及人員對車輛進行指揮管理,完全由張某某在施工區內自行駕駛,現場作業班組并不知曉車輛已到達現場。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之三。
責任追究情況: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人員
混凝土罐車司機張某某,安全意識缺失,在未接到倒車指令情況下,自行盲目倒車,導致車輛后方作業人員李某某死亡,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行政處罰的單位
1.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攪拌站有限公司,作為事發混凝土罐車的產權單位及司機張某某用工單位,對張某某安全培訓不到位;同時,對事發混凝土罐車倒車影像故障一直沒有排除,致使事發當天無法通過倒車影像查看車后情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給予45萬元的行政處罰。
2.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二工區施工總負責單位,現場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對現場混凝土供應單位運輸車輛疏于管理;未能安排專人在作業現場全過程跟隨施工班組作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向總承包部報送的跟班作業人員并不能實際到崗履職。未能查處勞務單位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制度缺失的情況;未能查處京首建公司《車輛運輸安全協議》履行不到位的情況。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給予42萬元的行政處罰。
3.平潭綜合實驗區宏潤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作為勞務單位,未設置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現場無人進行安全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未對本公司李某某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完全交由項目部進行培訓;未建立噴漿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給予38萬元的行政處罰。
4.北京逸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為項目監理單位,對京首建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中鐵上海四公司現場安全管理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平潭公司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問題監督管理不到位。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給予3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個人
1.侯某某作為北京京首建混凝土攪拌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曾某某作為中鐵上海四公司總經理,未能督促本單位職工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對施工現場巡查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現場安全隱患;魏某作為平潭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以上三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給予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2.宋某作為109 總承包部總經理,全面負責 109 新線高速公路的一標段的工程指揮、協調、安全生產等各項工作;鄭某某作為109總承包部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在2022年7月前同時作為安全總監;周某某自2022年7月任109總承包部安全總監;房某作為 109 總承包部安質部長;洪某某作為二工區項目部生產經理;李某某作為監理工程師;以上6人未能吸取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不力,未有效督促二工區落實總承包部制定的《關于規范跟班作業及領導帶班作業的通知》,致使二工區依然有放任勞務單位施工;未安排專人跟班,全過程管理不到位的情況;未能有效查處事發二工區項目部、勞務單位、混凝土供應單位的各項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給予上一年年收入30% 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對事故瞞報責任追究
張某某作為中鐵上海四公司在二工區的項目經理,在8月 24日8時30 分得知施工現場有工人受傷后,未及時主動向上級單位和政府監管部門報告;在10時10分得知受傷工人確認死亡后,未按規定及時主動向上級單位或政府監管部門報告事故;負有瞞報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給予張某某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上級監管部門約談及處罰情況
8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對國道109新線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包單位以及分包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約談。要求全線進行停工,自查自糾,開展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梳理開工以來出現的各類隱患,形成總結報告,并制定后續工作措施。對剩余工程存在的風險辨識制定措施,并落實到作業班組。梳理并建立外包單位管理辦法和措施,建立管控長效機制,做好監管。發揮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高壓態勢管控,對各類違章作業加大處罰力度。
2023年2月24日,北京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十六支隊對“8·24”事故進行現場檢查筆錄和問詢筆錄以及查詢相關證明、證據材料等,根據《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安全提示:一是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管理,強化對分包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督促本單位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各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交底組織施工作業;增加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數量,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處罰力度,加大檢查頻次,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三違”行為和事故隱患。二是施工單位要落實帶班、跟班制度,加強對外包、分包單位的管理,尤其是進場車輛管理,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施工標準規范的規定,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點加強對施工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增設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來源:新京報(記者 郭懿萌)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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