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信銀行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行為,被罰款1175萬元。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信銀行深圳分行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中信銀行深圳分行還違反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四條規定。該規定要求,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決定給予中信銀行深圳分行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0.44萬元,并處罰款1175萬元。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 許予朋)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