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團及董事長、董秘收監管函:信披不持續、不一致
深交所20日早間向皇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氏集團)及董事長黃嘉棣、董秘王婉芳下發監管函。
監管函截圖
監管函顯示,根據廣西證監局《關于對皇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黃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3號)查明的事實,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2021年9月15日,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與賓陽縣人民政府、長江三峽集團重慶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農光互補及新型萬頭奶水牛鄉村振興示范園項目投資協議書》。2022年4月,經各方協商同意上述協議解除。2022年6月,皇氏集團與賓陽縣人民政府、華能廣西清潔能源有限公司重新簽訂有關投資協議書。
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投資項目的協議解除、合同主體變更等相關進展情況,遲至2022年8月23日才在公告中對涉及情況予以披露,未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公司董事長黃嘉棣、董事會秘書王婉芳對公司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深交所指出,皇氏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2.2.11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黃嘉棣、董事會秘書王婉芳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2.1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據皇氏集團6月16日晚間公告披露,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廣西證監局下發的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皇氏集團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未及時披露投資事項的后續進展情況。二是參與光伏項目事項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三是戰略合作事項的后續進展情況披露不準確。
廣西證監局指出,皇氏集團董事長及總裁黃嘉棣、董事會秘書王婉芳是皇氏集團上述違規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員,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規定,該局決定對皇氏集團、黃嘉棣、王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信息顯示,皇氏集團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以水牛奶特色乳品為核心、以光伏科技賦能乳業的綜合性上市公司。公司2010年1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是國內乳品行業第四家上市企業。
二級市場上,皇氏集團19日收報6.54元,當日跌幅1.80%,目前公司總市值56.84億元。
來源:中新經緯APP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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