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關于對順發恒業股份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浙江證監局在對順發恒業股份公司(“順發恒業”,000631.SZ)的現場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
一、存貨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公司于2009年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塊,支付土地出讓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審判決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返還土地出讓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審判決書后,仍將上述涉案地塊的土地出讓款等開發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報告中按存貨列示,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二、與財務公司的往來信息披露不準確。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萬向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實際存款余額為41.74億元。因關聯交易統計錯誤,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財務公司存款余額均為45.74億元,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披露不準確。
三、業務獨立性存在缺陷。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項目立項、生產用車采購、戰略合作意向書簽訂等相關業務事項向控股股東萬向集團公司報送請示,公司的業務獨立性存在缺陷。此外,公司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會計處理不規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浙江證監局判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長陳軍、時任董事長盛樹浩、時任總經理王競楠、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王紅民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順發恒業股份公司、陳軍、盛樹浩、王競楠、王紅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司2022年年報顯示,陳軍自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公司董事長。陳軍,高級工程師,博士研究生學歷。2003年6月進入萬向集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05年9月出站。歷任萬向電動汽車開發中心總經理助理,萬向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汽萬向新能源客車有限公司總經理,萬向創業投資股份公司董事長,萬向研究院首席院長、副院長,萬向一二三股份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現任萬向集團公司副總裁、董事局工作室總經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總裁,萬向創業投資股份公司董事,上萬清源智動車有限公司董事,凱萊(KARMA)汽車公司董事等職。
盛樹浩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董事,2022年8月5日因工作原因辭去董事長職務。盛樹浩,本科學歷,工程師。歷任浙江普星德能然氣發電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普星潔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部、安全生產部副經理,普星(安吉)燃機熱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總裁,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F任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監事、順發能城有限公司總裁。
王競楠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總裁。王競楠,碩士研究生學歷,工程師、注冊規劃師。先后在新加坡CPG Consultants工作,擔任萬向集團公司發展部副總經理。現任順發能城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紅民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財務負責人,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5月13日任董事會秘書。王紅民,本科學歷,經濟師。曾就職于萬向集團公司,歷任萬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普星聚能股份公司副總裁等職。現任杭州普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蛘呓K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順發恒業股份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順發恒業股份公司、陳軍、盛樹浩、王競楠、王紅民:
我局在對你公司的現場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
一、存貨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于2009年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淮南HGTP09015地塊,支付土地出讓款后一直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023年2月10日,法院二審判決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并返還土地出讓款。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二審判決書后,仍將上述涉案地塊的土地出讓款等開發成本在2023年一季度報告中按存貨列示,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
二、與財務公司的往來信息披露不準確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萬向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實際存款余額為41.74億元。因關聯交易統計錯誤,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的2021年期末和2022年期初財務公司存款余額均為45.74億元,公司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披露不準確。
三、業務獨立性存在缺陷
2021年10月至11月,公司就項目立項、生產用車采購、戰略合作意向書簽訂等相關業務事項向控股股東萬向集團公司報送請示,公司的業務獨立性存在缺陷。
此外,公司存在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會計處理不規范、用印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董事長陳軍、時任董事長盛樹浩、時任總經理王競楠、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王紅民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3年7月19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