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華致酒行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3〕第99號)。華致酒行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致酒行”,300755.SZ)全資子公司北京華致陳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致陳香”)于2020年3月9日與關聯方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向新華聯購買北京民企總部基地32號樓,交易金額為5151.80萬元。
同日,華致陳香與新華聯、關聯方華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澤集團)簽署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涉及金額3900萬元。華致酒行未將前述關聯交易事項及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8月6日才披露《關于全資子公司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且未準確、完整披露前述關聯交易事項。同時,華致酒行對前述關聯交易的財務核算不規范,且未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定期報告中準確披露向華澤集團支付資金占用費事項。
華致酒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請華致酒行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022年8月6日,華致酒行發布關于全資子公司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因經營辦公需要,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華致陳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香商務”)擬以自有資金向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控股”)購買其持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外郎營村北2號院的北京民企總部基地32號樓,建筑面積為3382.65平方米,地上4層(建筑面積2575.90平方米),地下一層(建筑面積806.75平方米)。經具有證券期貨評估業務資格的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以2022年7月26日為基準日,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資產的評估價值為人民幣5107.80萬元。以評估價值為基礎,房產轉讓雙方協商確定本次房產轉讓價格為人民幣5151.80萬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5.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
關于對華致酒行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3〕第99號
華致酒行連鎖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華致陳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致陳香)于2020年3月9日與關聯方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向新華聯購買北京民企總部基地32號樓,交易金額為5151.80萬元。同日,華致陳香與新華聯、關聯方華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澤集團)簽署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涉及金額3900萬元。你公司未將前述關聯交易事項及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2年8月6日才披露《關于全資子公司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且未準確、完整披露前述關聯交易事項。同時,你公司對前述關聯交易的財務核算不規范,且未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定期報告中準確披露向華澤集團支付資金占用費事項。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4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24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