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姚某與吳某夫婦在溧陽市天目湖景區周邊經營一家魚頭店。2016年5月,二人與黃某等四人簽訂書面協議一份,約定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每天到天目湖公園拉客。2017年11月,溧陽市市場監管局認定吳某通過向拉客人員支付現金的方式,爭取到更多交易機會,屬于商業賄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共5萬余元。
2020年3月25日,吳某夫婦將黃某等四人訴至溧陽法院,認為四被告作為合伙人應當共同分攤罰沒款。四被告共同辯稱,沒有和原告簽訂過合伙協議,也未參與飯店經營管理,只是為原告的飯店拉客人、分提成,其他一概不過問,被罰款是吳某夫婦違法經營所致,和他們無關,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曾為魚頭店拉客的證人柳某出庭作證:原被告六人合伙開業那天請他去吃飯了,說他們六個人合伙了,賬本上記錄的分錢情況是真實的。此外,吳某夫婦又向法庭補充提供了市場監管局制作的詢問筆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四被告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合伙關系。 雙方在共同經營期間被行政部門處罰,原告墊付的罰沒款屬于合伙期間的債務。 現雙方已散伙,但作為合伙人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雙方未明確約定合伙債務如何承擔,也未明確約定出資比例,可以按照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故四被告應各按六分之一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院結合本案,要給廣大商戶提個醒:合伙開店提倡“親兄弟明算賬”,合伙之前應就合伙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對入伙、投資、合伙經營事務管理、利潤分配、風險承擔等事項明確約定,以避免在合伙或散伙后出現責任承擔糾紛。身為合伙人,即使不是工商登記的經營者,也應與其他合伙人一道學法懂法、守法經營,監督合伙事務的執行,發現違法情形及時提出異議并停止,不懂法并不是減輕或免除責任的理由。
來源:晨報精選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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