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虛增47億元營收!董事長被罰450萬元,申辯稱“生活困難無力承擔”
連續兩年財務造假,虛增營業收入近47億元,ST星星(300256.SZ)收到證監會罰單。其中,公司被罰款600萬元,兩位時任董事長各被罰450萬元,另有財務總監等7名責任人被罰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合計罰款數額高達2560萬元。
面對處罰,ST星星沒有提出異議,而包括兩位時任董事長在內的5名責任人申辯請求從輕處罰。其中一位時任董事長申辯時稱,生活困難,無力承擔高額罰款。不過,5人申辯意見均未獲證監會采納。
8月8日,ST星星董事會辦公室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此次處罰落地對公司經營沒有影響,去年處罰事先告知書就已披露,公司目前生產經營一切正常。
截至8日收盤,ST星星股價收漲3.43%,報3.32元/股,市值約75億元。
兩年虛增營收約47億元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近2年后,2023年8月7日,ST星星收到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前2022年11月,該公司曾公告披露收到處罰事先告知書。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至2020年,ST星星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租賃和加工業務等方式虛增收入,通過虛構采購業務、虛構采購折扣等方式虛減營業成本,以及通過少計商譽減值損失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
其中,2019年度,ST星星虛增營業收入14.39億元,虛增營業成本2.6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1.74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22.68%,營業成本的4.98%,利潤總額的761.20%。
2020年度,ST星星通過財務造假活動虛增營業收入32.58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5.9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6.63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9.26%,營業成本的22.22%,利潤總額的3799.51%。
證監會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定期報告、財務資料、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依法決定:對ST星星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時任ST星星董事長劉建勛、時任總經理潘清壽、時任董事長劉瑯問處以450萬元罰款;對時任財務中心總經理楊述明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時任監事張紹懷、時任財務總監陳美芬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對時任監事李娟、時任副總經理王君、時任財務總監董勝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公司及9名責任人被罰款數額合計達2560萬元。
董事長被罰辯稱生活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證監會的處罰,ST星星認罰未進行申辯,有5名責任人申辯請求從輕或免予處罰,但未獲證監會采納。
ST星星董事會辦公室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公司接受處罰,此前收到事先告知書后就已明確放棄陳述和申辯。
提出申辯的包括劉建勛和劉瑯問,二人均被罰450萬元,他們都曾擔任公司董事長一職。劉建勛及其代理人提出,違法披露信息的行為系他人組織、指使,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出現退市的嚴重后果和方便銀行融資,公司已重整成功,違法披露信息的危害后果輕微。證監會表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其組織、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所提出的受人指使從事違法行為、自身沒有主觀過錯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劉瑯問及其代理人則提出,財務造假是他人授意,相關決策與其無關。簽署相關報告是根據他人和公司要求,相信專業會計機構的審核把關。劉瑯問作為職業經理人沒有財務造假的內在動力和要求,在接任財務總監及接任董事長以后已采取相應措施、提出相應計劃,盡量擠壓財務報表水分。劉瑯問本人生活困難,無力承擔高額罰款。因此,請求從輕處罰。
證監會表示,劉瑯問作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長,組織實施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申辯所稱“盡量擠壓財務報表水分”亦印證其知悉并參與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所稱不負責2020年度財務報告編制、受他人指使、沒有財務造假的動力等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證監會已經綜合考慮了劉瑯問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地位與作用,量罰并無不當。
公開資料顯示,劉瑯問2019年入職ST星星,此前在銀行工作多年。他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擔任ST星星副總經理,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擔任財務總監,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短暫擔任公司董事長。2020年與2021年,劉瑯問從ST星星獲得稅前報酬分別為52萬元、81萬元。
股價曾7天暴跌59%
ST星星全稱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視窗防護屏、觸控顯示模組、精密結構件及電動兩輪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2011年8月,公司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
2018年開始,由于企業擴張速度過快,加上電子市場競爭激烈,導致ST星星產能過剩、利潤暴跌,公司債務危機逐漸爆發。2022年,ST星星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此后,浙江立馬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重整投資人,成為了公司的控股股東。ST星星通過對現有業務進行梳理、整合優質資源、淘汰落后產能、拓寬銷售渠道等一系列方式,恢復持續經營能力,重回良性發展軌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財務造假東窗事發之際,ST星星股價曾連續暴跌。2021年8月20日晚,ST星星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確認公司2020年度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科目存在錯誤,其中調減2020年營業收入逾31億元,凈利潤由盈利5000余萬元調整為虧損約25億元。
疊加彼時公司被申請破產重整的消息,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5日的7個交易日,ST星星股價從5.84元跌至2.38元,跌幅高達59%,投資者損失慘重。通聯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9月末,ST星星股東戶數約4.97萬戶。
依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及有關虛假陳述侵權的司法解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ST星星曾發布會計差錯更正公告,有專業人士提出質疑公司此前的定期報告涉嫌虛假陳述。如今監管機關作出了相關認定,說明該公司財務造假已經從“涉嫌”變成確鑿的違法事實,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索賠。
臧小麗律師表示,初步判定,在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間買入ST星星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1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股的受損投資者有望獲賠。
近年來,A股市場嚴監管步入常態化,違法成本不斷提高。Co-Found智庫金融行業研究負責人聶清云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嚴監管可以減少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上市公司應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上市公司需要轉變經營理念,注重長期價值的創造,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降低出現違法行為的風險。
來源:華夏時報(記者 帥可聰 陳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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